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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也谈谈我对原两网遗留问题的看法,以及我怎么应对困难地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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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01-17   

也谈谈我对原两网遗留问题的看法,以及我怎么应对困难地

我不太想写什么,个中原因多种,又想了想,我觉得还是应该断断续续写点什么。毕竟我是长年亲历者,有些我的想法,经历,可以给有些原两网股友一些有益帮助。

我希望不要跟帖议论,看看即可。若跟,我不会回帖,见谅。

一。我的两网简要经历

我是一位职业股民,小散。1993年5月初,即我所在城市开始原两网股交易第一天,我在争相抢购人堆中买入第一单两网股(自然,国实)。也从此一发不收,1993年至今日,我手中总持有某一两个原两网股,或者说,我手中至少始终持有从原STAQ退市的玉柴股票。

1994年,光大国投要约标购在原STAQ上市流通交易的玉柴法人股,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权。标购成功后,由于流通法人股仅剩200多万股,不符原STAQ要求2000万流通股规定,玉柴从原STAQ摘牌退市。玉柴公司将该200多万股交由原STAQ托管,分红派息也由原STAQ负责办理。

(待续)

[ 此帖被liu1993在2013-01-18 22: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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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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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01-18   
光大标购玉柴过程中明显违规,证监会也难脱干系。自1994年开始,我奔走北京,广西等地。反复地交涉,反映,最后以致于起诉光大国投,玉柴公司,原STAQ系统,中国证监会。我应是中国散户起诉证监会第一人。

其维杈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所在办公地点由保利大厦,迁到方庄群芳园,再迁到金融大街。中国证监会该三处办公场所我曾进入。又其间,我与曾仼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擦身而过(此人海归,据传原STAQ设想由其提出),我也与证监会时仼市场部负责人的宋丽萍(后任深交所经理),证监会首席法律顾问陈大刚博士,证监会法律部,办公室,稽查部等部门负责人,有过面对面交涉反映。

我还去过北京建国门原STAQ办公场所,北京工人体育场原STAQ交易场地,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仲裁中心。也诉讼至北京市法院二院,宣武区法院,我市中级法院,我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我也通过网络向国际证券委,香港证交所,国务院,*****局,证监会,各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各地媒体报刊等等反映投诉。

给我印象最深的一次是,我的最后一次去北京金融大街。当吋我在原单位留职停薪,我身上仅有几只被深套的原STAQ法人股股票,以及3000元现金,一大选关于反映玉柴问题的书面材料。我到了金融大街,准备静坐到底。证监会法律部主仼劝我再三,我抛掉书面材料,返回老家。

其中另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证监会首席法律顾问陈大刚博士,他从证监会法律部主仼卸职,赴仼光大国投香港海外部经理一职,并曾坐在我起诉对方的被告席上。试问,这样的官司还值得打下去吗?!我冷静地想。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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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01-20   
其实,我仅拥有10100股玉柴,按摘牌最后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足5万元人民币。而我反映,诉讼费用达两三万元人民币。之所以如此,首先是不服气,光大大机构岂能操纵市场?而证监会不闻不问。其次是催促解决问题,光大标购玉柴,就是转板上市再融资。2013年元月18日玉柴国际收盘价17.99美元,折合人民币113元/股。

如何使手中拥有的原STAQ股票解套,甚至获利。一是不懈反映,甚至诉讼。二是通过市场行为自救。

2008年12月初,金融危机时,机会来临。我将单位分配的房改房卖掉,第二天我买入股票。是全部买入海国实吗?不!我买了西单百货(600723),因为它一年内从25元多跌到2元5毛多!我大概均价3元多吃进,半年后8元多抛掉,然后马上再买入原价值的房子。这次买西单百货,它拯救了我,养老更踏实。

当时,为什么我不全部买海国实或其他两网股?两网股利润不是也特别高吗?答案很简单,作为一个原两网股股民,我再不能输,求稳!条条路通罗马,赚就好。

目前,为玉柴问题解决,我努力为身边玉柴股民难友提供力所能及帮助,也曾经和原两网*****者一同呐喊。我小孩巳是新北京人,我去北京,却没去过一次金融大街,也不知为什么?今后要再去那个地方吗?!

(待续)

[ 此帖被liu1993在2013-02-09 14:4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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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3-01-21 可歌可泣:值得歌颂,使人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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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01-21   
附:*****中一小插曲,如下:

我去保利大厦证监会办公场地,一青年女工作人员端坐翻阅<<托福指南>>,我与其谈话,她爱理不理,阴阳怪气地冷冷抛出一句话,谁叫你们买这些股票呢!?正巧我刚带侄女从美国驻华使馆签证处返回,我回敬她说,你上班时间看托福,是想出国吗?我恐怕你出不了国!不过,我侄女却刚刚签证成功啦。她闻此言大怒,恶语相向。我记得很清楚,斜对面有一位工作人员是外国人,他不停瞅她。

事也凑巧,我最末一次去金融大街证监会,正当我与办公室主仼交谈玉柴问题时,好象是证监会稽査二部的负责人走了过来。她一见到我,破口烂言,泼妇式大吼,你怎么进来的?!叫保安过来轰出去!!我吼,你敢!!旁边的办公室主仼迭选打圆场。

此次我进入金融大街证监会纯属偶然,我虽没有门禁卡,但当时正值上班高峰,我随人群进入。再说我也是国家干部,一身扮装与上京办事者无异。

那次我去证监会,是代理我市某证券营业部被盗买股票案。起因另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有偿收集上百个人身份证违规申购新股,酿成纠纷。而我是去向证监会稽査部反映对方违规情况的,也并顺便去办公室交涉玉柴问題。

真是冤家路窄!从稽査部赶过來办公室,听取我情况反映的稽査二部负责人,竟然是多年前那位上班时间翻阅<<托福指南>>,想出国而未能走成,当时年轻的青年女工作人员!

好象读小草管理员1107文章,说,愤怒时真狠不得炸!这位证监会稽査部女负责人,如果现在重现当年情景并再遇到她,恐怕我真的会毫不犹豫掴她几个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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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 2013-01-22 证监会的这位女士很像小草的某位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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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01-22   
二。我对两网地位的理解

长达数年的反映,交涉,诉讼,其实各方(包括法院在内)不可能不对两网地位定夺。两网问题简单明白,只是因为久拖不决,因此积重难返。


我个人对两网地位的理解如下:

1.STAQ、NET是证券交易场所,不是证券交易所。

两网公司是定向募集公司,不是社会公众公司。

两网公司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两网公司是在STAQ、NET上市的定向募集上市公司,不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社会公众上市公司。

两网流通法人股在STAQ、NET挂牌交易,不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国务院证劵委有权关闭STAQ、NET,但程序违法,严重侵犯当年两网股持有人权益。

中国证监会应该做好关闭后遗留工作,却推诿迟缓未能妥善解决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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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 2013-01-22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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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01-22   
既使按照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六)解释:“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也不能够认为,证券交易报价系统(STAQ、NET)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场所,就类推证券交易报价系统(STAQ、NET)等同于证券交易所。

正如同证券,主要有股票和债券两大类。股票是证券,债券是证券,就类推债券等同于股票一般。


更为重要的是,1993年7月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93)35号文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相似的名称。

第五十七条 (二)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未作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条例》中的定义确定。

该办法巳指出,未作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条例》中的定义确定。而其中巳作定义的用语的有,“上市公司”是指其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标明证券交易所的,只有沪深证券交易所。

因此,直接导致"国庆彩排",关闭STAQ、NET。

[ 此帖被liu1993在2013-01-22 12:0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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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 2013-01-22 为这事为没少被禁言,但我还是勇敢的支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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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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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01-23   
进入三板之后,大自然、长白、广建、港岳,粤传媒,均准备转板上市,结果仅有粤传媒转板上市。如果其他四家相继转板上市,其余留下海国实、京中兴、华凯、鹫峰四家也可循此途径逐步解决,它,也正好体现了证监会彻底妥善解决好STAQ、NET系统遗留问题工作的实质性进展。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当STAQ、NET系统存在时期,玉柴,海航,南京中商,蜀都,等挂牌公司相继撤牌,转板上市于沪深主板或海外,为什么?简言之,因为STAQ、NET系统不是证券交易所。


沪,深,中小板,创业板均设有入市门槛,上市规则,这是不容动摇,且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因此,所谓平移是不可能的事情。

至于要求政府赔偿,连对错未能分出,它连错都不承认,怎么去谈赔偿?

*****,也要顺势而为,也要讲技巧。不但中国证监会要熟读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者也要熟读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

以己之矛,攻己之盾。要求执行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通知精神,彻底妥善解决STAQ、NET系统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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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 2013-01-23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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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尔华宇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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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01-23   
支持你的观点

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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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01-23   
回 5楼(liu1993) 的帖子
你引用的是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是国务院证券委下发的,而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下发的,根据上位法原则,国务院下发的应该为首位。记的是一次上访证监会时,现场有投资者翻到了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上市公司等有关规定时,负责接访的证监会和证协会人员都不出声了。爬在桌子上很长时间不抬头,最后表示向国务院汇报。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暂行条例里明确规定了两网所属的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在此系统交易的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对于两网公司是不是上市公司,证监会的接访人员不敢表态,并且说连证监会主席都不敢表态。据说两网关闭后只所以没有平移两所上市,是因为两所没有法人股交易,也就是说法人股在两所不能流通。这才导致了海航,南京中商等模式。两网公司是上市公司这是事实,证监会都不敢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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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3-01-23 哦,还有这事呢?说明两网更冤了,北交所用了20年才出生,都是两网问题没解决好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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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01-23   
总结:冲动是魔鬼。


年轻的代价,人生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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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01-23   
它连错都不承认,怎么去谈赔偿?
同感
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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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01-23   
大家只是探讨啊,最好不用禁言功能,我对禁言怕怕的。
全国人大颁布的证券法与国务院的条例哪个是上位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02905&page=2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0届第43号
【颁布时间】2005-10-27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小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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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01-23   
引用
引用第11楼tjnk于2013-01-23 19:59发表的  :
大家只是探讨啊,最好不用禁言功能,我对禁言怕怕的。
全国人大颁布的证券法与国务院的条例哪个是上位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02905&page=2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国的法律现在很健全,关键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是我国第一大法,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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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3-01-24 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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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01-23   
我重申一下:

不但中国证监会要熟读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者也要熟读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

以己之矛,攻己之盾。要求执行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通知精神,彻底妥善解决STAQ、NET系统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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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 2013-01-23 以国庆彩排为由关闭两网和2000年29号文件作为两个抓手,抓住就不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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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3-01-23   
三。我给中国证监会的情况反映

中国证监会:

关于彻底妥善解决好原STAQ、NET系统遗留问题,一直是中国证监会长期职责所在。原STAQ、NET系统遗留问题股,除现在在三板流通的大自然、长白、海国实、京中兴、华凯、广建、鹫峰、港岳, 也涉及原在STAQ系统上市交易的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

(未完)


附言:

:一年一度春节即将到來,老两网人虽历尽艰辛,同样迎新春,因为祥春属于中国人民。

我就玉柴再给中国证监会的情况反映,节后翻阅一些陈旧资料再写吧!玉柴以及老八股问题的最终结局,与我们自身不懈努力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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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 2013-01-23 再有理、再冤枉,不争取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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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3-01-24   
老三板问题的彻底解决,完全取决于股民的*****力度。中乌股份为什么没有退市,股民到交易所打出*****标语起了很大作用。没有两网股民的反复*****,就没有29号文件的出台,就没有老三板的设立。你不去*****,就没有人给你解决,事实就是这样。这两天网上传出有五个嫌疑人坐了17年牢,真正的杀人犯被捉,你说他们冤不冤,还有的根本没杀人却被枪毙了,过后杀人犯现身了,如果真正的杀人犯没有被捉,他们将冤死一生。
[ 此帖被唐山张先生在2013-01-24 19:3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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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3-01-24 总版主别着急,树清主席今年重点推动修改证券法,修改的目的肯定与两网北交所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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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hz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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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3-01-24   
是不是应该组织味权队伍到证监会,深交所和北交所门前拉横幅!!!总去上海证监局感觉作用是不是没那么大?况且现在老三板归深交所管!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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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3-01-24   
回 8楼(唐山张先生) 的帖子
习主席重点强调:“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这与习近平表明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谈话精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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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3-01-24   
引用
引用第16楼jay-hzf于2013-01-24 15:30发表的 :
是不是应该组织味权队伍到证监会,深交所和北交所门前拉横幅!!!总去上海证监局感觉作用是不是没那么大?况且现在老三板归深交所管!

没有两网股民的反复*****,就没有29号文件的出台,就没有老三板的设立。你不去*****,就没有人给你解决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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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 2013-01-24 着急就推动,不着急就坐等。如果个人和国家一起推动更好,现在就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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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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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3-01-24   
回 8楼(唐山张先生) 的帖子
1月22日,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强调指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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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3-01-25   
回 15楼(唐山张先生) 的帖子

董少鹏: 【改革难,十年毁了一大批官员】中央倡导改作风,但是很多部级官员不敢真改,这体现新闻操作上,明明说了对老百姓利益有帮助的话,事实上也准备做,却不敢报道出来——这是好的;还有大量的是只敢说点“皮毛话”,做点“皮毛事”,真的东西不敢改。过去十年照本宣科的作风,拖坏了一批官员。
2分钟前 来自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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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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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的两网简要经历

我是一位职业股民,小散。1993年5月初,即我所在城市开始原两网股交易第一天,我在争相抢购人堆中买入第一单两网股(自然,国实)。也从此一发不收,1993年至今日,我手中总持有某一两个原两网股,或者说,我手中至少始终持有从原STAQ退市的玉柴股票。

1994年,光大国投要约标购在原STAQ上市流通交易的玉柴法人股,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权。标购成功后,由于流通法人股仅剩200多万股,不符原STAQ要求2000万流通股规定,玉柴从原STAQ摘牌退市。玉柴公司将该200多万股交由原STAQ托管,分红派息也由原STAQ负责办理。
光大标购玉柴过程中明显违规,证监会也难脱干系。自1994年开始,我奔走北京,广西等地。反复地交涉,反映,最后以致于起诉光大国投,玉柴公司,原STAQ系统,中国证监会。我应是中国散户起诉证监会第一人。

其维杈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所在办公地点由保利大厦,迁到方庄群芳园,再迁到金融大街。中国证监会该三处办公场所我曾进入。又其间,我与曾仼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擦身而过(此人海归,据传原STAQ设想由其提出),我也与证监会时仼市场部负责人的宋丽萍(后任深交所经理),证监会首席法律顾问陈大刚博士,证监会法律部,办公室,稽查部等部门负责人,有过面对面交涉反映。

我还去过北京建国门原STAQ办公场所,北京工人体育场原STAQ交易场地,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仲裁中心。也诉讼至北京市法院二院,宣武区法院,我市中级法院,我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我也通过网络向国际证券委,香港证交所,国务院,*****局,证监会,各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各地媒体报刊等等反映投诉。

给我印象最深的一次是,我的最后一次去北京金融大街。当吋我在原单位留职停薪,我身上仅有几只被深套的原STAQ法人股股票,以及3000元现金,一大选关于反映玉柴问题的书面材料。我到了金融大街,准备静坐到底。证监会法律部主仼劝我再三,我抛掉书面材料,返回老家。

其中另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证监会首席法律顾问陈大刚博士,他从证监会法律部主仼卸职,赴仼光大国投香港海外部经理一职,并曾坐在我起诉对方的被告席上。试问,这样的官司还值得打下去吗?!我冷静地想。

其实,我仅拥有10100股玉柴,按摘牌最后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足5万元人民币。而我反映,诉讼费用达两三万元人民币。之所以如此,首先是不服气,光大大机构岂能操纵市场?而证监会不闻不问。其次是催促解决问题,光大标购玉柴,就是转板上市再融资。2013年元月18日玉柴国际收盘价17.99美元,折合人民币113元/股。

如何使手中拥有的原STAQ股票解套,甚至获利。一是不懈反映,甚至诉讼。二是通过市场行为自救。

2008年12月初,金融危机时,机会来临。我将单位分配的房改房卖掉,第二天我买入股票。是全部买入海国实吗?不!我买了西单百货(600723),因为它一年内从25元多跌到2元5毛多!我大概均价3元多吃进,半年后8元多抛掉,然后马上再买入原价值的房子。这次买西单百货,它拯救了我,养老更踏实。

当时,为什么我不全部买海国实或其他两网股?两网股利润不是也特别高吗?答案很简单,作为一个原两网股股民,我再不能输,求稳!条条路通罗马,赚就好。

目前,为玉柴问题解决,我努力为身边玉柴股民难友提供力所能及帮助,也曾经和原两网*****者一同呐喊。我小孩巳是新北京人,我去北京,却没去过一次金融大街,也不知为什么?今后要再去那个地方吗?!

附:*****中一小插曲,如下:

我去保利大厦证监会办公场地,一青年女工作人员端坐翻阅<<托福指南>>,我与其谈话,她爱理不理,阴阳怪气地冷冷抛出一句话,谁叫你们买这些股票呢!?正巧我刚带侄女从美国驻华使馆签证处返回,我回敬她说,你上班时间看托福,是想出国吗?我恐怕你出不了国!不过,我侄女却刚刚签证成功啦。她闻此言大怒,恶语相向。我记得很清楚,斜对面有一位工作人员是外国人,他不停瞅她。
事也凑巧,我最末一次去金融大街证监会,正当我与办公室主仼交谈玉柴问题时,好象是证监会稽査二部的负责人走了过来。她一见到我,破口烂言,泼妇式大吼,你怎么进来的?!叫保安过来轰出去!!我吼,你敢!!旁边的办公室主仼迭选打圆场。
此次我进入金融大街证监会纯属偶然,我虽没有门禁卡,但当时正值上班高峰,我随人群进入。再说我也是国家干部,一身扮装与上京办事者无异。

那次我去证监会,是代理我市某证券营业部被盗买股票案。起因另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有偿收集上百个人身份证违规申购新股,酿成纠纷。而我是去向证监会稽査部反映对方违规情况的,也并顺便去办公室交涉玉柴问題。
真是冤家路窄!从稽査部赶过來办公室,听取我情况反映的稽査二部负责人,竟然是多年前那位上班时间翻阅<<托福指南>>,想出国而未能走成,当时年轻的青年女工作人员!

好象读小草管理员1107文章,说,愤怒时真狠不得炸!这位证监会稽査部女负责人,如果现在重现当年情景并再遇到她,恐怕我真的会毫不犹豫掴她几个耳光!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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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3-02-10   
二。我对两网地位的理解

长达数年的反映,交涉,诉讼,其实各方(包括法院在内)不可能不对两网地位定夺。两网问题简单明白,只是因为久拖不决,因此积重难返。

我个人对两网地位的理解如下:

1.STAQ、NET是证券交易场所,不是证券交易所。
两网公司是定向募集公司,不是社会公众公司。
两网公司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两网公司是在STAQ、NET上市的定向募集上市公司,不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社会公众上市公司。
两网流通法人股在STAQ、NET挂牌交易,不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国务院证劵委有权关闭STAQ、NET,但程序违法,严重侵犯当年两网股持有人权益。
中国证监会应该做好关闭后遗留工作,却推诿迟缓未能妥善解决至今。

既使按照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六)解释:“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也不能够认为,证券交易报价系统(STAQ、NET)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场所,就类推证券交易报价系统(STAQ、NET)等同于证券交易所。正如同证券,主要有股票和债券两大类。股票是证券,债券是证券,就类推债券等同于股票一般。

更为重要的是,1993年7月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93)35号文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相似的名称。
第五十七条 (二)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未作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条例》中的定义确定。
该办法巳指出,未作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条例》中的定义确定。而其中巳作定义的用语的有,“上市公司”是指其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标明证券交易所的,只有沪深证券交易所。

因此,直接导致"国庆彩排",关闭STAQ、NET。

进入三板之后,大自然、长白、广建、港岳,粤传媒,均准备转板上市,结果仅有粤传媒转板上市。如果其他四家相继转板上市,留下海国实、京中兴、华凯、鹫峰四家也可循此途径逐步解决,它,也正好体现了证监会彻底妥善解决好STAQ、NET系统遗留问题工作的实质性进展。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当STAQ、NET系统存在时期,玉柴,海航,南京中商,蜀都,等挂牌公司相继撤牌,转板上市于沪深主板或海外,为什么?简言之,因为STAQ、NET系统不是证券交易所。
沪,深,中小板,创业板均设有入市门槛,上市规则,这是不容动摇,且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因此,所谓平移是不可能的事情。

至于要求政府赔偿,连对错未能分出,它连错都不承认,怎么去谈赔偿?

*****,也要顺势而为,也要讲技巧。不但中国证监会要熟读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者也要

熟读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要求执行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通知精神,彻底妥善解决STAQ、NET系统遗留问题。

三。我给中国证监会的情况反映

中国证监会:
关于彻底妥善解决好原STAQ、NET系统遗留问题,一直是中国证监会长期职责所在。原STAQ、NET系统遗留问题股,除现在在三板流通的大自然、长白、海国实、京中兴、华凯、广建、鹫峰、港岳, 也涉及原在STAQ系统上市交易的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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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iswe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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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3-02-10   
新年之际,读了此贴,潸然泪下啊!
山薹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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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3-02-10   


尊敬的郭树清主席:
您好!我是全国部分“三板”公司的投资者代表,今年七十岁。自2007年6月起四年多时间里,我与其他代表一起上京向证监会或者通过住地的上海监管局反映情况达四十多次。
其间我在一半年时间里北上南下实地调研了二十一家三板公司,据说没有一家三板公司的主办券商对退市公司做过调查研究。
在此给您写信,希望能够引起您对“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高度重视,并予以妥善解决。
    一、“三板"市场问题的历史成因
1999年9月9日和10日,有关方面分别以“国庆彩排交通
管制“和“检修机器”为由,把合法的“两网”系统(备注一),当作非法场外股票交易市场而被关闭。
2001年7月,为了解决“两网”公司的股份转让流通问题,证监会设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市场”。
被关闭9家“两网”公司退入“三板”市场,总股本15.22亿股,公众流通股份6.79亿股,股东人数约近十万人。
这一年沪深交易所开始实行退市制度,退出沪深市场的公司可以到三板挂牌转让。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04]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文件精神,证监会於2月5号颁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可以“资产重组”和“再上市”,并要求己退市的公司强制平移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实行所谓“无缝对接”。
“三板"市场的四十多家公司发行在*****至1999年间,
是在“额度分配,计划上市”背景下,为国企解困服务的,均存在包装上市的情况,很多公司又都是在被大股东掏空的情况退的市,有关公开文件均有结论(备注二)。
二、“三板"市场的现状
    三板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初创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挂牌三板的,有退市公司43家和原两网交易系统公司8家。
我们投资者在两网市场和主板市场以市价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买入的股票,进入三板市场后最低贬至二角、三角,缩水数十倍。是不公平市场制度设计的受害者,为资本市场历史上遭受最不公平对待、时间最长、遭受损失最惨重的中小投资人群。  
据不完全了解,涉及投资者176万人,国有股权2000亿股,如能完善退市制度,兑现当年承诺,出台相关政策,解决遗留问题,将维护公信,利国利民,实现多赢。
    三、“三板"投资者三大诉求  
    (一)希望依据证监公司字[2004]6号文中“退市公司可以
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
组”,以及“三板”公司可以再达标后“申请再次上市”的规定,制定“三板”公司资产重组、再上市的可操作规范和配套措施,或者明确可以参照主板市场相关规章制度,填补多年来政策空白,使“三板”公司“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能够有章可循。
(二)希望证监会履行对“三板"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管理层应当形成共识:“三板市场”也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备注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希望对“三板”公司启动股改和清欠。
“三板公司”在沪深市场己经展开股改和清欠工作而未进行股改和清欠的情况下被强制退出沪深交易所市场的,使公司和投资者没有得到证券市场制度变革赋予的权益。至于具体操作,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进行。
由于市场反应过大,我代表大家想法仅以个人名义写信。
此致

敬礼!

上海投资者:    
2012年2月20日

备注一:“两网
“两网”简称“两网交易系统”,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办的“中国证券交易系统(即NET)”和由国务院国家体改委开办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即STAQ)”,两网均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并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合法机构。
     依据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1条第13项:“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及第16项“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的明确规定,可以确认在两网系统挂牌的公司毫无疑问是“上市公司”。


备注二:掏空退市
新华社记者报道摘录
“(2004年)7月27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以下为问答全文。
  一、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效果如何?
  答: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十五家公司是:
2001年退3家:水仙、中浩、粤金曼
2002年退7家:金田、银化、九州、鞍一工、海洋、南洋、宏业
2003年退4家::国嘉、五环、中侨、生态
2004(至7月)退1家:鑫光

     2006年11月7日国务院八部委联签证监发[2006]1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在以上两次重大要件之间,即2004年7月27日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新闻发布会至2006年11月7日国务院八部委联合签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期间的,证监会不清而退21家:
汇集、北科、鞍合成、石化、斯达、比特、环保、达尔曼、华信、华圣、中川、数码、信联、长兴、哈慈、猴王、大菲、龙科、大洋(B)、花雕、龙涤。

八部委文件下达以后依然不清而退七家:精密、龙昌、佳纸、托普、国瓷、金荔、联谊。

2007年7月全国部分三板投资者开始北京上访以后,没有再出现退市的。


备注三:三板为现阶段我国三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之一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了司法解释:“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注:俗称“三板”)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国务院於2005年12月23日发出*****[2005]62号《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进—步强调指出,“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文件中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指的是哪家呢?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和证券行业领导机构均作出了以下答案:

2006年9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中对三板市场的性质依法作出界定:“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又於2007年2月2日在答中国政府网问时,也明确肯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界定:“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国办公厅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依据以上国家法律层面、国务院法规层面乃至证券监管机构层面和证券业协会层面,均在完整的法律体系基础上给出明晰界定:老三板市场是当前合法的证券市场组成部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尊敬的       同志:
    您好!您通过*****办曾彤主任转交给郭树清主席的信,郭主席已经收阅。“老三板”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在研究有关市场发展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时,我会会认真考虑您提出的意见建议。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祝您身体健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山薹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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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3-02-10   
http://38888.uueasy.com/read-htm-tid-73076.html

三板问题精述-----转贴张工4月文章《与亲友共进晚餐》


11,曾主任,你以粤传媒转板来说明两网也是有出路的,认为有了一个三板到中小板的案例。不错,2007年9月我们第二次赴京,在你们的*****室会晤结束的那一天傍晚,你们向市场公布了粤传媒进入过会审核程序消息。不久又公告粤传媒IPO上市。有关人士称三板有了转板先例,我认为粤传媒并不是典型的转板案例。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社会上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要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要履行两个法定程序。首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申请得到证监会核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股票),公司由非公众公司成为合法的公众公司,这是第一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程序。接着可以向上交所或深交所提出上市的申请,这是第二法定程序,叫申请上市。一般两个程序一前一后连接实施,英文缩写统称“IPO”,含盖了这两个程序。但目前有几家公司,证券公开发行后,发现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出现,上市申请搁浅,待查明情况。有个别的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由公司回购证券,这更加证明所谓“IPO”上市确由“发行”和“上市”两个法定程序组成。起初粤传媒认为自己符合主板门槛,便申请公众部分的证券上市。粤传媒具有公众证券,相当於其己经做过了“公开发行”程序。有人认为没有经证监会“审核”发行的“过会”形式,其公众公司性质不算数,须重新做一次标准的“过会”形式。不!中国证监会从来没有说过三板市场是法人股份市场,从2001年7月16日开办以来十年,一直是供所有投资者无障碍进场买卖公众证券、不是法人股市场。因此,在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已经承认粤传媒具有合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地位,是公众公司。那么只要自认为符合交易所市场门槛,就可以直接履行第二程序,向交易所申请上市。由于证监会里负责处理粤传媒上市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认定偏差,非常固执地要求粤传媒走首发新股申请程序。在我看来粤传媒事实上被迫履行了“增发”新股的程序,即“增发上市”。这种形式在事实上对投资者不公平的,于法无据,造成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所以粤传媒上市没有借鉴作用。曾主任说仅是一种模式,不是全部,我以为这就对了。今后两网转板应该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增发上市,也可以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公众证券(即流通证券部分)的存量上市。曾主任,你说随场外市场发展,这问题将会自然而然得到解决,我们殷切期盼,但不能没有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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