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述
本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
中法民二破(预)字第 6-1 号《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申请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
产重整,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你公司
对于申请人申请你公司破产重整的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做好本案
立案听证的准备工作”。
因本公司无法清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持有的
对本公司的债权金额为本金人民币 1958 万元及利息,故其以本公司
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
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二、事件影响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提起的对本公司进行破产
重整的申请能否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目前尚无法确定。
如果对本公司的重整申请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将进入
到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存在重整成功以及重整不成功并破产清算的
可能。本公司将依法配合各有关方面做好破产重整立案听证等各项准
备工作。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