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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大家评评理 新三板是特殊阶级玩的吗?
郑重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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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01-15   

大家评评理 新三板是特殊阶级玩的吗?

新三板的久其软件,一直在交易。我打了N次电话,一直说不卖给我,不卖给普通投资者。难道它只卖给特殊利益的人吗?大家说这是什么板?
redpul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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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01-15   
我也不知道怎么才能买到
chz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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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01-16   
我早就问过,有些证券所根本就不知道怎么回事,不可能让我们交易.
新三板是踩者老三板的鲜血无耻诞生的,是新时代证监会亲皇拍马屁,为利益集团送大红包,鱼肉普通投资者的代表.
龙涤第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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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01-16   
为什么不卖给普通投资者?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难道不是时间优先吗?久其软件是以特权优先.这难道是设立新三板的宗旨吗
龙涤第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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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7-01-16   
今天我13:00打电话,公司说不卖给我.14:05却有成交.你们说气人不气人.
lzm001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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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7-01-16   
哈哈!03又有人上当受骗,被庄稼骗去便宜筹码.
奋斗
无聊人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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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7-01-16   
第四章 股份报价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转让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报价券商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报价日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报价转让。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报价券商办理股份报价转让,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 主办报价券商不得买卖所推荐挂牌公司的股份。
  第二节 开户
  第二十九条 报价券商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账户")。
  第三十条 投资者开立股份账户后,应与结算银行签订代理资金结算协议,指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
  第三十一条 报价券商为投资者办理开户、股份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应按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确保传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节 委托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应与报价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
  签订协议前,报价券商应要求投资者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报价委托至少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账户、买卖类别、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
  投资者成交确认委托至少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账户、买卖类别、成交价格、股份数量、拟成交对手的报价券商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
  投资者股份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第三十六条 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三十七条 报价券商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委托记录和凭证。
  第四节 报价
  第三十八条 报价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报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
  第三十九条 报价系统收到报价申报后,自动验证卖出股份报价申报的投资者股份账户,如余额不足,报价系统将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报价券商。
  第五节 成交确认
  第四十条 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应各自委托报价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第四十一条 报价系统收到报价券商的成交确认申报后,验证投资者的股份账户和结算账户。如果卖方的股份余额不足或买方的资金余额不足,报价系统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报价券商。
  股份账户和结算账户的余额以成交确认申报前一报价日日终余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 报价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报价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成交确认结果。
  第六节 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
  第四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报价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股份和资金的逐笔清算。
  第四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每个报价日终将资金清算数据发送结算银行。结算银行依据资金清算数据,办理投资者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将资金交收结果反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资金交收结果办理股份过户,资金交收不成功的,不予过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股份过户后,将过户结果发送至报价券商。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须委托报价券商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第四十七条 报价申报期间,报价系统通过专门网站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四十八条 报价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报价券商、买卖类别、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股份数量、买方代理报价券商和卖方代理报价券商。
快帮报,你一天到晚不造谣,会死人吗?
无聊人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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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7-01-16   
快帮报,你一天到晚不造谣,会死人吗?
郑重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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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7-01-16   
我都做好了的,有资格卖的。也在建行打进了钱。
林柳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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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7-01-17   
设立"新三板"本来就是一个骗局,可惜中国股民没有权力和能力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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