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1,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
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2,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
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3,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5,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6,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
司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九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其过
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
经理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