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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证监会:新三板监管由行政监管和自主监管构成
fuhua00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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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09-28   

证监会:新三板监管由行政监管和自主监管构成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王娴周三晚称,新三板的监管框架原则是市场化和法制化,而监管构架是由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和新三板的自主监管共同构成,也即场外市场监管体系。

  王娴是在出席第二届金融街(5.35, -0.03, -0.56%)论坛时作出上述表述的。王娴介绍,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框架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区别于主板市场、交易所市场的安排。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都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而在去年9月,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建立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分别从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几个方面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这个范畴,纳入证监会对非上市公司监管体系。

  第二部分是纳入证监会对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监管体系。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转让,或者是按照基本的方式来转让。按照《证券法》39条,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转让,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所以,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应纳入证监会对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监管之中。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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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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