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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强烈要求造假上市的达尔曼股票退货
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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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01   

强烈要求造假上市的达尔曼股票退货

管理提醒: 本帖被 驰骋金融城 设置为精华(2014-10-01)
强烈要求造假上市的达尔曼股票退货:
造假上市,骗股民的钱,这难道不算是诈骗吗,强烈要求造假上市的达尔曼股票退货:
1、原价回收发行、配股股票,并按银行十年长期利率赔偿投资者的利息损失;
2、以诈骗等罪追究企业法人刑事责任;
3、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保荐机构法人刑事责任;
4、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证监会发审委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股民热议IPO改革:造假上市的 要允许退货[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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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厚之声 [网易福建省泉州市网友]: 2013-10-01 10:40:35 发表
造假上市,要给散户十倍赔偿,举报者奖金不少于一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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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q21 [网易北京市网友]: 2013-10-01 10:59:30 发表
原价回收发行股票。
以诈骗、等罪追究企业法人刑事责任。
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保荐机构法人刑事责任。
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证监会发审委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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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四川省成都市网友 ip:218.88.*.* 2013-10-01 10:34:37 发表
IPO开闸之前证监会应该公开收入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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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四川省成都市网友 ip:118.113.*.* 2013-10-01 10:57:17 发表
除以上四条外,应再加一条:IPO上市前的股份应按上市价缩股,上市时全部上市交易,这样大股东、机构、中小投资者都在同一起跑线上!这才公平!削除了很多利益腐败!!!IPO由复杂变为简单!强烈要求增加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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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徵宫商羽 [网易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网友]: 2013-10-01 11:18:53 发表
网易北京市网友 [tmq21] 的原贴:1
原价回收发行股票。
以诈骗、等罪追究企业法人刑事责任。
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保荐机构法人刑事责任。
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证监会发审委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老虎、苍蝇:坚决反对!尚老虎:开弓没有回头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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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您賤笑了 [网易江苏省苏州市网友]: 2013-10-01 11:36:13 发表
网易福建省泉州市网友 [安厚之声] 的原贴:1
造假上市,要给散户十倍赔偿,举报者奖金不少于一千万
网易辽宁省沈阳市网友 [梅塔特隆量子和时间] 的原贴:2
公司达不到业绩承诺的,要给每位投资的散户在北京三环以内买套住房,不能低于100平米,不能是地下室,物业费由上市未达到业绩承诺的公司来缴纳
ha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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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辽宁省沈阳市网友 ip:175.169.*.* 2013-10-01 12:07:42 发表
网易福建省泉州市网友 [安厚之声] 的原贴:1
造假上市,要给散户十倍赔偿,举报者奖金不少于一千万
我举报沪市深市所有上市公司~~你说我能得几个一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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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梁春梦 [网易重庆市网友]: 2013-10-01 12:47:04 发表
退货应该是可行的。它拿了那么多钱去,吐出来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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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1ngng [网易福建省厦门市网友]: 2013-10-01 13:37:29 发表
上下5000年,倾全国之力,举国上下,除了像蟑螂,苍蝇,厕蛹,蝗虫,蛔虫一样只会三造外———造人,造房,造假!!!其他对人类文明有益的事,一无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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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hal [网易江苏省苏州市网友]: 2013-10-01 12:31:04 发表
造假上市,骗股民的钱,这难道不算是诈骗吗,如果发现造假,哪些帮忙造假,同伙,一律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价回收发行股票。
以诈骗、等罪追究企业法人刑事责任。
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保荐机构法人刑事责任。
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证监会发审委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 此帖被y1y3y2在2014-09-21 15:28重新编辑 ]
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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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02   
达尔曼成了中国股市历史上永远的痛

达尔曼(600788)退市教训了谁?
  □孙森林
  达尔曼今天正式退市了,这是造假者必然的下场,人们似乎应该对它的退市感到高兴,然而,此时谁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达尔曼留给证券市场的只有无尽的叹息。
  现在看来,达尔曼只不过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从其未上市之时起,它就开始了招摇撞骗的生涯。1996年,达尔曼的创始人许宗林以赠送原始股的手法,收买了西安市原身兼数职的体改办主任杨永明,拿到了当时极其珍贵的上市指标。直到6年之后的2002年,这丑陋的一幕才被曝光。
  不得不承认,许宗林的造假手法是高明的,他知道如何用闪亮的光环去掩盖龌龊的行径。1996年达尔曼上市后,就一直把“中华珠宝第一股”、“陕西民企第一股”的光环顶在头上,其股价在光环的照耀下扶摇直上。上市没多久,达尔曼便大方地推出了“10送10”的分配方案,上市四个月,股价就涨了270%,总股本迅速从7600万股扩张至2.28亿股,一下子给人形成了“绩优”印象。然而,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些招数不过是为了配股时方便一点。
  与造假高手银广夏相比,达尔曼的造假手法更隐蔽,甚至可以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达尔曼每一笔虚构的交易都要缴纳增值税,并且所形成的利润也都要纳税。据说为了使这些假账真假难辨,许宗林所花费的代价有上亿元。当看到这些税单时,几乎没有人会怀疑这些都是假的。后来的调查表明,达尔曼上市8年,至少90%以上的收入都是假的。然而,达尔曼凭借着这些假业绩,先后圈了三次钱。
  许宗林是个聪明人,他知道纸始终是包不住火的,所以在他骗了钱以后,就处心积虑地想着出国。通过大量的关联交易,他把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的公司,然后再汇到国外。甚至到后来,他不再遮遮掩掩了,明目张胆地加快了骗钱的行为。在许宗林的操纵下,达尔曼大量地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达14亿元之巨,这些钱有一半被许宗林转移到了国外。
  直到2004年6月证监会的一纸调查书,达尔曼丑陋的一幕才逐渐浮出水面。然而已经晚了,此时许宗林出国已经小半年时间了。从此以后,达尔曼创造了中国股市上多项“荣誉”:较早股价跌破净资产的股票、第一只成为“毛股”的股票、第一只因为无法披露定期报告而退市的公司。达尔曼成了中国股市历史上永远的痛。
  如果当初投资者对达尔曼头上的光环有一点点怀疑,如果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多做做调查,如果会计师认真一点,如果达尔曼的独董负起一点责任,如果西安市政府不把面子看得那么重要,如果监管机构的行动迅速一点……,达尔曼都不会是现在这个结局。可惜,这仅仅是“如果”。
  退市后,达尔曼将逐渐淡出公众的视野。人总是健忘的,过不了多久,达尔曼也许就被遗忘了,但它留下的教训不应该被遗忘。
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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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02   
造假上市的,要允许退货,还要追究上市公司总裁、董事长、推荐证券公司的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lq894494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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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05   
包装上市、虚假业绩、恶意掏空、转移资金、退市匿迹 = 股民尸横遍地
中国证监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权力,不要的是任何的管理责任。
达尔曼现象,中国股市的现状。
告诫你的亲人、朋友:远离毒品,远离中国股市
瓷慈心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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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0-05   
这样,是否可以破产重整一下?
我错了吗?请告知:谢谢!!!
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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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0-07   

“许宗林是个聪明人,他知道纸始终是包不住火的,所以在他骗了钱以后,就处心积虑地想着出国。通过大量的关联交易,他把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的公司,然后再汇到国外。甚至到后来,他不再遮遮掩掩了,明目张胆地加快了骗钱的行为。在许宗林的操纵下,达尔曼大量地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达14亿元之巨,这些钱有一半被许宗林转移到了国外。”这不是小偷如入无人之境吗,还有人在监管吗,ZJH的老爷们?
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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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4-09-21   
公安部启动境外追逃专项行动
2014年07月23日03:19  北京青年报 我有话说(2人参与) 收藏本文
  本报讯(记者李涛) 公安部昨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从即日起至年底,集中开展“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刘金国在会上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全力打赢境外追逃这场硬仗,即使犯罪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将其缉捕归案、绳之以法。

  部分外逃嫌疑人牵涉腐败犯罪

  刘金国指出,缉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一些外逃嫌疑人还牵涉腐败犯罪,能否到案直接关系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

  刘金国强调,要针对当前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建立健全防逃控逃追逃工作长效机制。要深入排查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措施、堵塞漏洞,着力提升防逃控逃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快速反应,发现外逃后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进行缉捕,对外逃嫌疑人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跟踪落实缉捕措施,加强警种部门协作,形成追逃工作整体合力。

  深化国际警务合作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在昨天的电视电话会议上,刘金国要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公安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成立相应机构,迅速开展专项行动,掀起境外追逃的强大攻势。要全面掌握外逃嫌疑人情况线索,逐人逐案分析、制定缉捕方案、明确缉捕力量,尽快将外逃嫌疑人缉捕归案。要充分发挥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广泛建立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优势,深化国际警务合作,对外逃嫌疑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适时组织集中缉捕。要积极会同检察院、法院发布通告,敦促外逃嫌疑人投案自首,动员其亲属规劝回国。要广泛发动群众检举外逃嫌疑人线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制定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对协助抓捕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公安部直接奖励。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缉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工作。2008年以来,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将730余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

  案例


  警方动员子女 奉劝母亲自首


  2013年9月,犯罪嫌疑人俞优静会同其母俞妮圭,与周振浪签订协议,周将坐落于永康市城西工业区的厂房、土地作价5700万元转让给俞优静。今年1月,俞母女在仅支付1000万元土地转让金情况下,骗取周信任,将厂房和土地过户。随后,二人将该厂房和土地抵押给第三方,借款2000万元后,携款外逃。此外,俞优静还涉及巨额债务及担保,其中,仅贷款金额就超过亿元。

  为将俞母女二人尽快抓捕归案,公安机关一方面通过我驻迪拜总领馆、驻肯尼亚使馆、驻乌干达使馆等核查二人去向,另一方面做好监控与情报工作。今年6月30日,侦查发现,俞优静等人将于7月1日晚从坦桑尼亚乘飞机返回乌干达恩德培。公安机关紧急派遣工作组前往乌干达,会同乌警方于当晚10时许在恩德培机场将俞优静抓获。

  7月3日下午,工作组将俞优静强制押解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此后,公安机关不断做俞优静工作,促使其不仅积极配合调查,还主动恳请其弟安排其母俞妮圭回国自首。7月11日,俞妮圭致信我驻乌干达使馆,表达了回国投案自首的意愿。7月18日,公安机关派遣工作组抵达恩德培,即赶赴国际刑警组织乌干达国家中心局开展工作。7月20日,犯罪嫌疑人俞妮圭被成功押解回国。

(原标题:公安部启动境外追逃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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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4-09-21   
陈名重:谁让亿元巨贪许宗林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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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项凌  来源:东方网   作者:陈名重     2005年1月30日 10:07  
  
    西安市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宗林涉嫌侵占亿元公款,1月27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暂停其市人大代表资格,许可检察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此时此刻,许宗林已经失踪(东方网1月28日转自《华商报》)。可这个决定为何不在犯罪嫌疑人失踪之前而在其失踪之后作出,其中的蹊跷使人疑窦丛生。
  
  据报道,许宗林的案发时间,最迟在2004年11月。11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即提请西安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许宗林,6天之后,即12月1日,西安市检察院才认为,许应依法逮捕。又过了43天,即2005年1月12日,西安警方才向检察院通报了许的人大代表身份,西安市检察院于1月14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许采取强制措施,13天之后,即1月27日市人大才作出了上述决定。但此时嫌疑犯许宗林已是逃之夭夭若干时日了,能否有效抓捕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疑窦之一:许宗林案从提请批捕到人大许可,时间长达63天,报批手续就这样难吗?警车的警笛声长鸣,意味着公安办案是争分夺秒的。但李宗林的逃脱决不是一个办事效率低的简单问题,在如此巨大的时空里,案件的相关者要做多少文章啊!不得不使人怀疑此案的办理中有人在故意拖延时间,如果有,那拖延时间的人又是谁呢?
  
  疑窦之二:许宗林案不是一般的小案,而是涉案金额上亿元的大案要案,且案情又是如此的简单,事实是如此的清楚,虽当事人有人大代表身份,要经批准方可强制,但也应该进行合法的监控。如此重大嫌疑人在审理中居然能够顺利脱逃,如果不是有人故意放水流舟,相关责任人至少也在玩忽职守。
  
  疑窦之三:贪官外逃特别是巨贪外逃的事端屡屡发生,不但造成大量国有资产外流无法收回,且给巨贪的法律惩处带来严重困难,目前尚有逍遥法外的巨贪4000多人逃亡在外,安享清福。西安公安部门已掌握许宗林将1000万美元的巨款转到了在加拿大的妻子和立红的帐上,这是巨贪外逃的惯象,作为嗅觉高度灵敏的公安,理应比常人技高一筹,严加防范的,但从报道看并无任何措施。从远华案中作为公安部高级领导的李纪周竟通风报信使恶贯满盈的赖昌星得以在覆灭前成功外逃,联想到巨贪许宗林的失踪,虽目前尚无外逃的事实,但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不可不防,不可失察啊!
  
  反腐败形势之严峻,反腐败斗争之艰难,难在很多因素。巨贪许宗林的之所以能够逃脱,不是很值得人们深思么!
  
  (陈名重四川省苍溪县农业局邮编628400)
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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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4-09-21   
论“拣了芝麻而丢了西瓜”
抓杨永明而逼走许宗林,对于国家来说,那是拣了芝麻而丢了西瓜,但是,对于那些因许宗林而发了大财的贪官污吏来说,则是拣了西瓜而丢了芝麻,或者叫舍车保帅。
福建厦门的赖呈星事件在赖呈星仓皇逃离后,挖出了几百个F·B分子;而西安达尔曼公司的许宗林则是在其马前卒杨永明被抓后,并在其本人被定为行贿罪后,悠悠哉哉一年有余进行作案,进行违规操作,为大股东巨额贷款提供担保、将公司的资产不计后果的予以抵押等等,从银行疯狂骗贷20亿,然后裹携出逃国外。
西安达尔曼公司的许宗林的出逃要比福建厦门的赖呈星出逃,性质更为恶劣,这些蛀虫们玩的障眼法自以为十分高明,貌视上他们在抓坏人,实际上是在打草惊蛇、贼喊捉贼、通风报信以及转移人们的注意力,为许宗林的进一步犯罪在打掩护,在这个事件的整个过程中,西安市的政府起到了催化、加速的作用,其用意可谓“司马昭之心,(谁人不知)路人皆知”。
附1:对于9家银行对达尔曼及其相关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的详情,银行方面讳莫如深。贷款数额位居9家银行之首的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以需经总行同意为由,拒绝记者采访。而西安市商业银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干脆回答“不能提供任何信息”。具体对达尔曼发生借贷关系的光大银行城南支行某人士则称“什么情况都不知道”。
据了解,9家银行提供给达尔曼的贷款均集中在2003年至2004年,在达尔曼提供做担保的企业中,除了大股东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外,还有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公司、西安达尔曼专卖店、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公司和西安海拓普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
附2:据记者所知的一个版本是,许宗林出走可能与2002年西安市原体改办主任杨永明有关。杨永明因大肆收受达尔曼、西安旅游等原始股和现金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据称,当时许宗林曾被有关方面暗示可以指认杨永明索贿而规避处罚,但最终当许如此照做时,另一方反悔了,许还是行贿罪。“这对许宗林无疑是较大的打击。”上海的一家投资公司老总说,“2003年后,许宗林开始大面积贷款,做好金蝉脱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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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4-09-21   
实名举报,实事举报,在这发帖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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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4-09-21   
原价回收发行股票。
以诈骗、等罪追究企业法人刑事责任。
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保荐机构法人刑事责任。
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证监会发审委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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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4-09-21   
强烈要求造假上市的达尔曼股票退货:
造假上市,骗股民的钱,这难道不算是诈骗吗,强烈要求造假上市的达尔曼股票退货:
1、原价回收发行、配股股票,并按银行十年长期利率赔偿投资者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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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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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4-09-21   
只有破产重整一条路!!!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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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4-09-21   
只有破产重整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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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4-09-25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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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4-09-25   
强烈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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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退货!
农夫山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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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14楼(y1y3y2) 的帖子
脑子被枪打过了? 花钱买了假货,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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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4-10-04   
转:沪港通了,怎么退市制度还没有跟国际接轨?

造假上市被揭露后退市,不赔偿股民损失,十年*****无果,估计要借沪港通这一契机,拨乱反正了。否则境外人是不敢买国内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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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4-10-04   
转:沪港通了,怎么退市制度还没有跟国际接轨?

造假上市被揭露后退市,不赔偿股民损失,十年*****无果,估计要借沪港通这一契机,拨乱反正了。否则境外人是不敢买国内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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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4-10-04   
转:风烛残年的三板老人,中国梦等得好苦呀!

三板难民的中国梦,1年也是中国梦,2-3年也是中国梦,10年也是中国梦,我们还能等得起吗?中国梦啊中国梦,快快来实现!风烛残年的三板老人,中国梦等得好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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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4-11-01   
造假上市,骗股民的钱,这难道不算是诈骗吗,强烈要求造假上市的达尔曼股票退货:
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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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4-11-01   
1、原价回收发行、配股股票,并按银行十年长期利率赔偿投资者的利息损失;
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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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4-12-29   
强烈要求造假上市的达尔曼股票退货:
造假上市,骗股民的钱,这难道不算是诈骗吗,强烈要求造假上市的达尔曼股票退货:
1、原价回收发行、配股股票,并按银行十年长期利率赔偿投资者的利息损失;
2、以诈骗等罪追究企业法人刑事责任;
3、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保荐机构法人刑事责任;
4、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证监会发审委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jfmjjs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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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4-12-31   
只有这个办法了,我们也不等重组了,直接退货
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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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5-11-22   
引用
引用第10楼y1y3y2于2014-09-21 14:55发表的  :
原价回收发行股票。
以诈骗、等罪追究企业法人刑事责任。
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保荐机构法人刑事责任。
以合伙诈骗、等罪追究证监会发审委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水皮说:  中国证监会的发行体制原来是额度制,后来变成通道制,再变为现在的审核制,不管叫什么制,核心是不变的,权力,上市的权力不在公司而在证监会,万变不离其宗。作为一个监管部门,正是因为发行审核的权力在握,一定程度上证监会就由市场的监管者变成了市场的经营者;反过来,这些上市公司出了问题证监会本身就应承担责任,因为发审制度就是为公司的信用在背书,否则,审什么?如果不对发审结果负责,那么,这样的发审又要它干什么?只能用来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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