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深证上〔2012〕42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终止上
市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
后,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新上市条件。
第四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有关
规定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并保证所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公司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公司重新上市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严格履行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除律师事务所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七条本所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表明对该公司
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章重新上市申请
第八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本所对公司以下情况将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
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
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同
业竞争,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三)退市后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是否合法
合规;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
及其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五)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
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
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
(七)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公司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
入场外交易市场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者
十八个月。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其他情形的,本所自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第十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为
公司股票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
制。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开盘参考定价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
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公司应当对外披露具体情况,重新
上市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专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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