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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继续学习相关政策
yzm2405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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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21   

继续学习相关政策

股转系统公告[2013]5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运行后,将设置单独交易板块,整体承接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及今后新增退市公司(以下简称“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业务。为保证市场平台切换工作的顺利衔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将纳入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范围。
    二、鉴于《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等规章、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退市政策实施后,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监管依据发生了变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根据相关规章、政策的调整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统筹研究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市场相关规则调整方案,并做好相应的技术系统准备。
    三、在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前,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的股票转让及信息披露制度原则上维持不变。为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比照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相关制度,拟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请相关市场主体按照上述办法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2月8日
yzm2405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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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21   
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的目的,是让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能够再次回到主板市场进行交易,以便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场机制,促进退市制度的顺畅实施,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业务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另外,《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实施前已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一、退市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重新上市?

修改后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根据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收到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后,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综合考虑公司股权结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偿债风险、财务状况、资产、公司治理结构等等方面,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这一系列标准,是综合了各方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参照恢复上市条件和借壳上市条件,从退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具体设定的,其目的在于切实有效地发挥退市制度正常功能的同时,为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改善的退市公司返回集中交易市场提供具体途径和引导。

需要说明的是,《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仅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并未对上市公司退市后的并购重组事项设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二、对重新上市的流程和相关安排有哪些规定?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明确了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要求。退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届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公司,上交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公司重新上市未获上交所同意的,再次提出申请的最低间隔期是6个月。

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审核程序,与暂停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类似,包括退市公司申请、交易所受理、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以及交易所决定等。在信息披露方面,《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引入预披露制度,要求申请人在上交所受理其申请后,应在上交所网站披露重新上市申请书(申报稿)、重新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公司还需及时披露重大的审核进度信息以及申请期间公司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另外,上交所也强化了中介机构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中的作用,对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保荐报告书、保荐工作底稿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在重新上市安排上,上交所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时间规定。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与上交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及时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二是对重新上市股票的限售规定。对公司不同类型的股票视其性质和来源的不同,作相应的限售处理。另外,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即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且应当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至其披露重新上市后的首份年度报告。
yzm2405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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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深证上〔2012〕42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终止上
市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
后,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新上市条件。

第四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有关
规定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并保证所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公司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公司重新上市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严格履行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除律师事务所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七条本所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表明对该公司
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章重新上市申请

第八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本所对公司以下情况将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
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
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同
业竞争,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三)退市后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是否合法
合规;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
及其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五)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
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
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
(七)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公司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
入场外交易市场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者
十八个月。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其他情形的,本所自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十条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为
公司股票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
制。
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开盘参考定价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
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公司应当对外披露具体情况,重新
上市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专门意见。
[ 此帖被yzm240508在2013-10-21 22:53重新编辑 ]
yzm2405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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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21   
五、做好退市后续安排,维护投资者利益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6.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7.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8.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9.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终止上市过程中未能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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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0-21   
全盘承接老三板业务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方面坦诚,目前老三板仍然欠缺定增、并购、破产重整等规则的完善,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则,以避免监管套利的存在。
2012年底,两市双双出台《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并修订了《上市规则》。根据《上市规则》,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符合九大条件,其中较为硬性的条件包括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公众持股比例不应低于25%(4亿股以上不低于10%),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对于经营情况普遍不佳,不少处于资不抵债状况的老三板公司来说,想要达到如此条件只有重组一条路可以走。《上市规则》中明确,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借壳公司的审核标准将向IPO趋同,最核心的两项要求即: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与扣非后孰低)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严格来说,这正是《上市规则》中所指的“借壳上市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借壳上市需要符合的条件远不止这些。根据交易所出具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条——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的原则,第六条——借壳上市标的资产持续经营的标准都对借壳趋同IPO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其中就封死了重组方通过倒手资产借壳进行套利的路径。然而,上述路径对于老三板公司的借壳来说依然存在。

  借壳上市公司需要过重组委,通过重组委的实质性审核,而借壳老三板公司,重组虽被要求至非公部审核,但具体的审核尺度并未出台,是否需要比照重组委的实质性审核目前也没有定论。

证监会高层曾在一份内部文件上批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须会同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抓紧制定三板公司并购重组办法,退市公司重组须比照上市公司标准,避免监管套利。

  “处理老三板问题,需要完善的配套政策何止重组。”一位着手进行老三板重组的投行人士表示,重组老三板公司优劣势共存,优势在于公司市值够低,作为非上市公司发起破产重整程序相对简单,且债权人对清偿率的预期也较低而劣势就在于重组各方(原股东、重组方、债权人)的利益着眼点都在一个或有事件上——重新上市,这势必将造成方案前期设计需要一次性协调多方利益,方案设计难度加大。此外,绝大多数老三板公司尚未完成股改,这也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重组成本。

  而据权威人士透露,有关老三板公司的配套政策规则正在完善之中,如定增、并购、破产重整等规则目前正在由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负责制定之中。

yzm2405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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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0-21   
优势在于公司市值够低,作为非上市公司发起破产重整程序相对简单,且债权人对清偿率的预期也较低;


而劣势就在于重组各方(原股东、重组方、债权人)的利益着眼点都在一个或有事件上——重新上市,

这势必将造成方案前期设计需要一次性协调多方利益,方案设计难度加大。


此外,绝大多数老三板公司尚未完成股改,这也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重组成本。
mmuus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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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0-22   

           重新上市条件太苛刻了,

    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才能符合条件。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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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0-22   
引用
引用第5楼yzm240508于2013-10-21 22:47发表的 :

优势在于公司市值够低,作为非上市公司发起破产重整程序相对简单,且债权人对清偿率的预期也较低;


而劣势就在于重组各方(原股东、重组方、债权人)的利益着眼点都在一个或有事件上——重新上市,

这势必将造成方案前期设计需要一次性协调多方利益,方案设计难度加大。


此外,绝大多数老三板公司尚未完成股改,这也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重组成本。



.......


“绝大多数老三板公司尚未完成股改,这也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重组成本。”这句是放P呀,股改是非流通股向流通股支付对价,总股本可以不发生变化,只不过是非流通股拿出一部分给流通股,与重组成本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就是非流通股不愿意支付对价或想少支付对价的借口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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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10-22   
后来呢?就是一个字“拖”!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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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10-22   
侯宁: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在天安门看毛主席,而是打开钱包看不见毛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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