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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证监会的屁股就干净吗?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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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23   

证监会的屁股就干净吗?

请问万福生科造假证监会没责任吗?为什么没人受罚呢?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二、对万福生科董事长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三、对严平贵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四、对蒋建初、张行、杨荣华、肖德祥、邹丽娟、单杨、程云辉、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文会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五、对马海啸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六、对黄平、叶华、肖明清、肖力、李玉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七、对杨满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此外,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责任人龚永福、覃学军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表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并按照拟定的措施积极整改。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10-23 20:1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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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23   
请问万福生科造假证监会没责任吗?为什么没人受罚呢?
证监会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案处罚结果


  平安证券等三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受罚

  证监会表示,经查,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未对万福生科的实际业务及各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履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义务;未依法对万福生科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内控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其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持续督导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平安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7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对平安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以下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年生和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保荐项目协办人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万福生科发行上市审计和2011年年度报告的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审计程序缺失,在审计证据的获取以及审计意见的形成方面存在不当行为,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等法律法规所述情形。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签字会计师王越、黄国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13万元罚款,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签字会计师邹宏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在为万福生科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时,未依法履行检查和验证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所述情形。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没收博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拟对签字律师刘彦、胡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称,对万福生科违法案件的查处,坚持严格执法,严肃追责。针对此案违法事实,严格运用相关罚则,拟对保荐机构处以暂停保荐业务资格和“没一罚二”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在严惩违法违规、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为最大限度地保护
投资者利益,支持有利于尽快使投资者的损失得到实质补偿的探索。

  证监会表示,万福生科案突出反映了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诚信意识淡薄、职业操守存在严重缺陷,既有违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和市场“三公”原则,又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相关发行人、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均将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承担着审慎核查与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责任,其诚信水平和执业质量对于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政策要求,切实依法尽职履责,勤勉尽责执业,下力气狠抓保荐质量。一是要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充分实施尽职调查,对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梳理并严肃整改,严格防范利润操纵、欺诈发行风险。二是从业务流程和职位说明各环节全面夯实风险内控各项制度要求,将内控责任落实到岗、细化到人、贯穿于每一个申报项目之中,防止风险控制“走过场”。三是真正完善内部问责机制。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管理责任,从项目遴选、项目论证、原始材料提供、尽职调查等各个环节,项目各环节签字人员均要承担相应责任。各中介机构要管好自己的人,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于保荐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主动清理门户,扫除“害群之马”。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资本市场公信力,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切实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尤其是要重点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等违规失职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从申报时点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即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申报至上市各个环节,如发现重要违法违规线索的,立即启动第三方核查、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相关措施,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加强对中介机构保荐、承销以及会计师、律师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尽职调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合规、财务造假等行为的,将按规定及时、从重处罚。对于责任人,一旦认定有责,不论其身份和工作是否变动,均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将修订完善现有规则,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细化追责机制和违规处罚条款。同时督促自律机构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自律处分。四是在行政追责与处罚的同时,积极推动民事赔偿机制的落实。

  平安证券推出股民先行补偿方案

  证监会表示,在对万福生科案的查处过程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推出了对适格投资者的先行补偿方案,万福生科实际控制人龚永福和杨荣华夫妇承诺将承担依法应当赔偿的份额,并将3000万股万福生科股票质押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作为履行赔偿责任的保证。同时,万福生科在调查期间主动披露其违法违规情节并积极配合调查。万福生科及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主动履行对适格投资者的先行补偿义务,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减轻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根据深交所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证监会对万福生科作出行政处罚后,深交所将依据行政处罚意见以及万福生科对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消除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从目前情况看,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鼓励利用市场化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市场违法主体主动先行补偿投资者损失持积极支持态度。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各方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公开透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正义,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10-23 20:1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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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23   
证监会的屁股就干净吗?




应该是谁主管谁负责呀!
最起码得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10-23 20:3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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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23   
我是谁也不惯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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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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