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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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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25   

杞人忧天!

先有办公厅的《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诉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
然后才有证监会的《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诉求有关答复口径的批复

而媒体则报导为《中国证监会对投资者关注的老三板5个核心诉求的答复
所以,应该是《批复》而不是《答复》
如果是答复,我们投资者理解为:投资者和证监会的关系
而实际为:证监会和办公厅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请示与批复关系
《请示》为办公厅草拟,而所谓的《答复》实质为证监会的《批复》
并不是证监会回应投资者的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就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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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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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25   
我认为这个帖子纯属胡编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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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25   
哈哈!一场虚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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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25   
难道这些文章都是胡编乱造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2a8a8b90101m9e0.html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10-25 20: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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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0-25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2a8a8b90101m9e0.html

中国证监会口头宣读对“老三板”股民正式答复的5点意见



参会人员:钱处长 杨处长 宋处长及投资者30余人

时间:2012年12月31日14.25分





《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诉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



姜洋签署





一.关于对老三板监管职责的问题



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整体思路,今后“老三板”公司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新三板市场是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通过这一平台的交易具有合法性。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在公司自律,市场中介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



二 .关于对“老三板”公司启动清欠和股改问题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仅适用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

同时,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05]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中国证监会开展的清理大股东资金占用也是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

“老三板”公司退市后,我会负责对其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公司清欠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我会欢迎并鼓励“老三板”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等从公司长期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进行清欠和股改。



三.关于制定老三板公司资产重组及再融资的配套措施问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于2012年10月正式发布,《监管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通过向特别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同时也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实施并购重组。



四.关于对“老三板”公司的再上市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问题



沪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2年11月30日发布,待征求意见完毕并正式实施后,所有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其终止上市情形消除后,如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均可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交易所将按照《终止上市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新上市的决定,重新上市申请获得交易所同意后,交易所将安排其重新上市。



五.关于适当修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问题



代办系统公司的转让频率由其公司的质量决定,即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公司,股份每周转让5次;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均为负值,或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公司,其股份每周转让3次(即每周一、三、五各转让一次);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其股份每周转让一次(每星期五转让一次)。转让采取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即转让日上午9.30半至11.30半,下午13:00点至15:00进行申报,在15:00以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成交。股份转让价格实行5%的涨幅限制。除公司原有股东外,投资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券商签订相关协议即可参与代办系统交易,没有特别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因此,代办系统投资者人数众多,交易活跃度远高于中关村股份报价试点的交易活跃度。以2011年为例,代办系统平均换手率8.81%,其中退市公司平均换手率7.21%,两网公司平均换手率23.3%,虽然低于主板市场的换手率,但远高于中关村试点2.94%的换手率,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基本需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运营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公司将整体平移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交易规则暂时维持现有制度安排不变,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也将根据“老三板”公司的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历史问题和市场制度调整方案。若无不妥,我们将以此口经答复投资者。



附件

1.市场部意见

2.非上市公众公司部意见

3.退市办意见

4.转让系统意见

5.老三板投资者*****诉求汇集

6.会领导的批示汇总

7.关于上海辖区部分投资者10月30日集访情况报告



(12月14日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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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0-25   




想解决老三板问题找姜洋!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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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0-25   
帖主的想法纯属胡思乱猜,1:姜洋是中国证监会付主席,办公厅工作由他主管,*****办是办公厅一个部门。2、这个文件有七个附件,即
“1.市场部意见
2.非上市公众公司部意见
3.退市办意见
4.转让系统意见
5.老三板投资者*****诉求汇集
6.会领导的批示汇总
7.关于上海辖区部分投资者10月30日集访情况报告”。
文件注明於12月14日办公厅下发
文件由办公厅起草,汇总了四个部门意见和老三板投资者数十次*****活动提交的诉求,特别还汇总了会领导历次批示。这个文件由上海投资者2012年10月30日集访后,上海证监局向证监会递交了“情况报告”。3,12月31日本人虽未能前去参加,但曾看到了这个文件的传真复印件。
楼主断言“惊天阴谋”错了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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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0-25   
钮文新:财税交款、月末考核、前期逆回购和国库现金定存到期——几项都必须从商业银行抽出现金的事同时发生,致使商业银行流动性突然出现压力。这种短期事项只要央行伸伸手,释放一点短期流动性,问题一分钟就解决了。但央行没有这样做,它在惩罚商业银行吗?我看远不止如此。请看,http://url.cn/Jrc0lO.
钮文新:不是吗?本周一股市呈现大好势头,也被央行连续的紧缩动作摧毁了。凭什么?谁给央行如此之大的权力,可以无视整体经济的死活、无视股市上亿投资者的利益去和商业银行大玩“猫捉老鼠的游戏”?谁给央行如此之大的权力,可以允许货币市场利率每天上涨近百个基点?这是“儿戏”吗?.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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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10-25   
皮海洲: 建立先行赔偿制度,督促违法责任主体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这能很好地解决投资者利益在受到损害后得不到赔偿的问题,也免除了投资者打官司的诸多烦恼。毕竟在先行赔偿制度方面,作为万福生科保荐机构的平安证券给市场做出了榜样。如果能够推而广之,这将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福音。http://url.cn/KEBKIx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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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10-25   
引用
引用第1楼山高路险于2013-10-25 11:55发表的  :
我认为这个帖子纯属胡编乱造

是的, 我也认为纯属胡编乱造.
我们小草论坛维-权要不要摆事实讲道理? 如果胡编乱造对小草的卫权和形象是否有利?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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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10-25   



《答复》还是有份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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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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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10-25   
Re:不要再掩耳盗铃了!
引用
引用第7楼jlsylbs于2013-10-25 15:01发表的 不要再掩耳盗铃了! :
不要再掩耳盗铃了!

请问哪句是编?
哪段是造?
根据事实进行合理推断就是胡编乱造吗?
.......

幸福正向老三板的苦民们走来

    “你幸福吗?”,前段时间,看到央视新闻的这种街头采访,做为从主板因持有达尔曼股票而被迫来到老三板的一退市苦民,觉着这样的问题与自己是八杆子也达不着的,然而,随着近来新华社陆续推出党的十八大中央常委人物特稿,联想起新的中央常委近来所带来的新气象,我觉着幸福正在向我靠近,幸福正向老三板的苦民们走来,理由如下:
1、包装上市、掏空退市,退市,让掏空者逍遥法外,却把投资者打入地狱,这样的扭曲的社会大环境正在改观。
    大家也许无意中都看到了,近来股市中酒类股票在下跌,这是因为凡事要研究研究(烟酒烟酒)的社会腐败现象正在失去它生存的土壤,几千元一斤的酒(可买上千斤的粮食)在倡导“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面前它自己都感到汗颜,大家可记得习主席在十八大上同各位记者见面时的讲话:“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我敢在此认定,今后老三板苦民的“为全”将比以前会更有成效!
2、顺势利导和水到渠成
    人们都说春播秋收,不同的季节做不同的事情。十八大之前,我们老三板“为全”的时机不成熟,往往是事倍功半,而十八大之后,沪深交易所又都出了退市和重新上市的相关规定,我相信接下来我们老三板“为全”会慢慢走上正途,老三板退市股重新回到主板的历史遗留问题会一步步得到圆满的解决!
    幸福正向老三板的苦民们走来。
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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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10-25   
对于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这一句话中“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就包含了老三板中的退市公司,而“包括“老三板”公司”这里是专指老三板中的两网公司。


他NND,现在的这些当官的出的文件,每到关键时刻,都好像不搞的你一头雾水不算是有水平,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要么你“包括“老三板”两网公司”,要么你“包括两网公司”,不就一清二楚了嘛,真是的,气死他大爷我了。

也许管理层自己也觉得尴尬,说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两网公司吧,两网公司又没有正式退市过,不说吧又不全面,真是说与不说左右为难,也只有搞个这样的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东西出来,但这样却愁怀了十多年来的两网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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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10-25   
华泰证券[9.32 1.30% 股吧 研报]研究员赵湘鄂表示,申银万国[2.47 2.49%]发起设立首只新三板投资基金,开始构造全业务链布局新三板;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公布《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重新上市公司的审批权下放交易所,且条件较IPO、借壳上市更为宽松,对并购基金和拟上市企业而言都是实质性利好。因此,随着政策日益明朗,新三板批量挂牌将成常态。(广州日报)



       老三板原两网交易系统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合法股票交易市场。但是,1999年9月9日和10日,有关方面,分别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检修机器”为由,错误地把合法的两网系统上市公司,当作非法场外股票交易市场而被关闭。最后9家公司退入老三板市场,这是一起历史 冤 案。被关闭的两网系统九家公司, 总股本15.22亿股,公众流通股份6.79亿,股东人数约近十万人。
      老三板退市公司,是我国证券市场初创时期,政府为国企解困服务方针下,额度分配、捆绑上市、包装上市。因为当时市场监管缺失、法律不全而被大股东巨额侵占财产、被强制担保、被严重掏空而退市,把投资者打人地狱。且退市前又未予清欠和股改,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即便从2006年起计算,至今长达七年没有解决,使老三板公司和176万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蒙受巨大伤害。
    惩罚掏空者,改正关闭原两网交易系统公司的错误做法,补偿老三板退市公司和两网系统交易公司受害投资者,让并购基金和拟上市企业借壳老三板公司,既解决主板IPO堰塞湖问题,又解决老三板的冤案、错案等历史遗留问题,是利国利民、功德无限的善举,也是响应习主席“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大实事,这样的善举必定会流芳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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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3-10-25   
物极必反的两种情形:
一、盛极而衰:历史上的秦帝国、隋帝国,当今的酒王国。
二、致于死地而后生:历史上的楚霸王破釜沉舟、诸葛孔明的空城计,当今的老三板独立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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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3-10-25   
引用
引用第6楼华山于2013-10-25 13:01发表的  :
帖主的想法纯属胡思乱猜,1:姜洋是中国证监会付主席,办公厅工作由他主管,*****办是办公厅一个部门。2、这个文件有七个附件,即
“1.市场部意见
2.非上市公众公司部意见
3.退市办意见
4.转让系统意见
5.老三板投资者*****诉求汇集
6.会领导的批示汇总
7.关于上海辖区部分投资者10月30日集访情况报告”。
文件注明於12月14日办公厅下发
文件由办公厅起草,汇总了四个部门意见和老三板投资者数十次*****活动提交的诉求,特别还汇总了会领导历次批示。这个文件由上海投资者2012年10月30日集访后,上海证监局向证监会递交了“情况报告”。3,12月31日本人虽未能前去参加,但曾看到了这个文件的传真复印件。
楼主断言“惊天阴谋”错了 .......



我的判断与推理出现了问题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10-26 07:5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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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3-10-25   
引用
引用第6楼华山于2013-10-25 13:01发表的  :
帖主的想法纯属胡思乱猜,1:姜洋是中国证监会付主席,办公厅工作由他主管,*****办是办公厅一个部门。2、这个文件有七个附件,即
“1.市场部意见
2.非上市公众公司部意见
3.退市办意见
4.转让系统意见
文件由办公厅起草,汇总了四个部门意见和老三板投资者数十次*****活动提交的诉求,特别还汇总了会领导历次批示。这个文件由上海投资者2012年10月30日集访后,上海证监局向证监会递交了“情况报告”。3,12月31日本人虽未能前去参加,但曾看到了这个文件的传真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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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3-10-25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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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3-10-25   
以目前形势观察,楼主提供的信息不能不说正确,大家只有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加大威权力度。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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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3-10-25   
草泥马的真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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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3-10-25   

公文答复有几种文体

行政公文中,能够具有“答复”作用的文种有3个:批复、报告、函
第一、批复: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回复性公文。其制作和应用一般以下级的“请示”为条件;(无请示即无批复)
第二、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以及恢复上级机关查询或交办事项时所使用的一种陈述性公文。
报告的分类(1)工作报告(2)情况报告(3)建议报告(4)答复报告(5)报送报告
其中答复类报告,即下级机关答复上级机关交办或查询事项的报告。
第三、函。函是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联系事项、询问和答复问题,像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一种公文。
其中去函即发文机关制作的商洽公务、询问有关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事项的函。
复函即发文机关制作的答复来函询问问题、批准来函请求事项的函。
所以,根据行文对象的不同,用于“答复”的公文文种也不相同。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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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3-10-25   
应该是请求与批复的关系呀!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10-25 20:39重新编辑 ]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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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3-10-25   
《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诉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为办公厅草拟。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10-25 20:40重新编辑 ]
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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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3-10-25   
回 20楼(jlsylbs) 的帖子
我给楼主加100分,觉醒吧,大家不能再等待了。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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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3-10-25   
Re:回 20楼(jlsylbs)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22楼tjnk于2013-10-25 20:03发表的 回 20楼(jlsylbs) 的帖子 :
我给楼主加100分,觉醒吧,大家不能再等待了。


是我的理解出现了点偏差!
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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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3-10-25   
偏差不要紧,
全是受难人;
错了马上改,
越辩理越真。
居安思危好,
已免被人骗;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cshy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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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3-10-25   
支持楼主改正错误!180度的转变,改了就是好同志。
欢迎到小草综合讨论区或UC聊天室“证券职业操作法”房间来参加每周日晚上8:00时举办的周月荐股送股比赛。贵在参与奉献。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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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3-10-25   
引用
引用第25楼tjnk于2013-10-25 21:04发表的  :
偏差不要紧,
全是受难人;
错了马上改,
越辩理越真。
居安思危好,
.......


理解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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