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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版主请进:讨论"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三板”是否与2005年新证券法相违背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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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3   

.版主请进:讨论"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三板”是否与2005年新证券法相违背

管理提醒: 本帖被 股海拾贝 设置为精华(2013-11-23)
"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三板”是否与2005年新证券法相违背

请版主讨论下,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7710.html的2楼和3楼

根据证监会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股改的股票有摘牌的风险,这个“一定时间”是多久?还有,如果公司提出股改,是否也有时间限制在多少天内必须进行股改?
  从2005年新证券法中可以看见..没有你说的股改不成,就有摘牌的风险....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新证券法全文)
  新《证券法》公布 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暂停上市交易和退市的股票就只有以下几个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b青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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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4-11-25   
12家股改钉子户4家或退市 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12-10/09/c_113302651.htm

就有S*ST中纺..当时的价格是多少,现在的价格是多少...新华财经,以及证券时报.的文章是耍大家?要不要追究他们的责任,要不要追究说过"不股改就退市"的领导的责任?

证监会曾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荐股诈骗,并对该类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但通过媒体信息发布、夸大市场影响以达到荐股甚至操纵市场目的的行为却成为了一个灰色地带,在误导投资者价值判断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拥趸。天津港(600717)近几日的异动或许就是当中一例。

10月24日,因某媒体爆出天津港自贸区业务或被批准,天津港股票随即告别盘整回调态势,放量大涨9.11%。27日该股继续放量上涨,换手率达到5%。当日晚间,中央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的消息甫一发布,便有媒体立刻推荐天津港股票。尽管会议讲话没有提及天津或天津港,但该媒体引用“权威人士”、“业内专家”等话语遍数天津港利好,为该股造势。今日开盘,天津港继续高开高走,全天涨幅8%以上。

提前埋伏、制造题材拉升股价,通过股价操纵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被称作信息型操纵市场的手法大多相似。在市场经济中,牟利是正当的市场行为,无可厚非,但其前提是采取合规手段,不能利用信息优势等诱导其他投资者。特别是媒体,在荐股方面更应谨慎小心。媒体的受众广、影响面大,一旦捕风捉影、牵强附会,很容易成为恶性操纵市场的工具,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目前,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确定和追究较为复杂,股市上操纵市场的行为屡见不鲜,却一直缺乏成功索赔的案例。此次天津港的暴涨过程中,虽然媒体在其中炒作的迹象较为明显,但其新闻报道的隐蔽性较高,受众对媒体的信任度高,容易起到迷惑的作用,一旦未来“潜在利好”落空、股价下跌,承担经济损失的只能是投资者,且难以获得损害赔偿,相关部门也难以追究信息发布者的责任。

从整个市场层面来看,恶性操纵市场案件频频发生,作案手法也从过去传统的坐庄、“抢帽子”发展到短线操纵、信息操纵为主。今年8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已经注意到部分操纵主体故意编造、传播、散布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此获利,并表示将对证券市场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禁止与打击。

恶性操纵市场不仅违背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更不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四中全会召开,中国股市“依法治市”的进程将加快。监管层应对各类市场操纵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主观上具有操纵股票价格的意图,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拉抬股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应予以严厉打击。媒体也应常存“瓜田李下”之心,强于自律,杜绝做市,对于容易造成市场波动的信息谨慎报道,做市场秩序的捍卫者。

3b青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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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4-11-25   
S*ST中纺停牌前公司的总市值高达92.77亿元,但其至2013年年底时净资产价值已不足1亿元,且都是亏损资产,正是强烈的股改预期支撑了公司的高股价,随着S*ST中纺股改的最终完成,两市的未股改股仅剩下S前锋、S佳通两家,其最新
市值分别为73.8亿元和63亿元,今年以来分别上涨了89%和45%。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41125/022020908406.shtml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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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4-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小投资者的权利

第三章 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公司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理回报,培育中小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证券法的规定,对中小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 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内在体制性要求,因此制定本法。
    以下公司均指在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
    以下市场参与者均指在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媒体,证券机构或其他合法的中介机构等,中小投资者因公司的股票股权而直接发生交易关系或有直接发生服务关系的市场参与者

第二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是发生在由于参与者与中小投资者直接发生交易关系或有直接发生服务关系而产生的内容。中小投资者为合理回报而需要交易股票股权、接受和使用媒体发布的股票股权的公开信息,从合法的,有证券资质的金融机构以及合法的中介机构接受其服务,以及中小投资者与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因交易股票股权而直接发生交易关系或有直接发生服务关系,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市场参与者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其买卖、转让的股票股权、提供可行使的股东权利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市场参与者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国家鼓励中小投资者依法*****、遏制证券欺诈行为,对侵害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中小投资者符合社会文明、维护祖国统一、合法合规和保护环境的投资方式,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第六条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不得丑化歪曲中小投资者的形象,不得把中小投资者合法投资行为与赌博等非法活动联系起来。

第二章 中小投资者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主要是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
中小投资者的其他权利是尚未成为股东的中小投资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
中小投资者在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个人信息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七条 分红权、表决权是中小投资者作为股东享有获得公司分红和参与表决的权利



第八条 知情权是中小投资者享有知悉其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和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选择权是中小投资者享有自主选择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和接受服务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股票股权、股东权利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自主选择股票股权品种、行使权利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股票股权、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行使或者不行使任何一项权利。

中小投资者在自主选择股票股权、股东权利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中小投资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在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市场参与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对于证券欺诈行为,将实施惩罚性赔偿。

第十一条 中小投资者享有隐私权。
市场参与者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中小投资者的隐私,中小投资者应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在国家机关,司法机构合法使用交易数据或调查案件时,应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隐私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中小投资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中小投资者因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小
投资者有对证券欺诈的实施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权利,中小投资者享有获得有关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权利或者接受服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中小投资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交易所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公司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交易所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公司以及其他股票股权持有人向中小投资者提供股票股权,股东权利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对于媒体,证券机构或其他合法的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者提供给中小投资者的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并接受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 条 对于涉及公司达到被动退市的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限期3个月清欠公司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前的账目;所有公司都要明确提出清欠时间表,2014年1月1日以前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自本法生效起6个月内实行清欠,2014年1月1日以后,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自达到被动退市的条件起,3个月内实行清欠
  2。2014年以前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未股改而且符合股改要求的公司在完成清欠后,限期3个月协商股改;无法股改的,退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回购股票股权,或由法院强制清盘。协商股改应与《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3。限期3个月内,不完成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同一注册地的其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该类公司投资者受<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不因同一注册地有公司未清欠而被歧视的同时,该类公司的大股东和地方政府应支持<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对于该类公司的大股东和地方政府不支持<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可以限制该类公司的交易或融资。
4。被证监会、司法查处的公司,需等清欠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司法判决。司法判决应该与<证券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否则请最高法院就<证券法>做司法解释。司法判决后,由公司的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协商是否进行股改;股改需与重组(以及公司重整)结合;股改应与<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无法股改的,参照本条款的前两款处理。
  5。对于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后,公司发生新的清欠或侵害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除了司法查处外,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侵害实施人加倍处罚,处罚应参照本法第六章,<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对于主动退市的公司按照“先清欠后退市,退市必须符合<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处理,对于名义上主动退市,实际上侵害中小投资者的,除了司法查处外,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侵害实施人加倍处罚,并按照本法第六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国家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中小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国家制定对具备可分配利润的上市公司采取强制分红措施。上市公司连续盈利不足一年的,也可以不强制分红,但分红的决定权应当交给由中小投资者参加分类表决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中小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中小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证监会要完善法制环境,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全国统一的“12386”投资者服务热线。拓展现有投资者诉求回应渠道,提升市场回应投资者诉求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市场参与者在提供股票股权,股东权利和服务中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中小投资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中小投资者协会和其他中小投资者自发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股票股权,股东权利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中小投资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中小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市场参与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中小投资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市场参与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中小投资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中小投资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中小投资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小投资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

......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中小投资者原本在深沪交易所以及全国股转系统购买股票股权、行使权利交易或接受服务的,公司转板(到海外)交易后,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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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4-01-21   
引用
引用第32楼paul于2014-01-17 10:51发表的  :
参考杨领导以前说的内容,把建议修改为
1.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先限期清欠,清欠后,再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四板
2..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限期内不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其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以及海外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3.股改参考2005-2007年股改,并与烈火冰山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法>保持一致
4.因为以上3点都与目前证券法不符合,因此提出修改证券法.具体请大家补充



我们的建议为4点:
1.已经进入全国股转系统的两网股,退市股公司,先限期清欠公司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前的账目,清欠后,再不股改就直
接退市到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对于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后,两网股,退市股公司发生新的清欠的,除了司法查处外,需要对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加倍处罚,处罚应参照<投资者权益保障法><证券法>进行投资者权益保障
2.已经进入全国股转系统的两网股,退市股公司,限期内不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同一注册地的其
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以及海外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该类公司的投资者受
<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障法>保护的同时,应支持<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障法>的实施
3.被证监会、司法查处的两网股,退市股公司,需等清欠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司法判决。司法判决应该与<证券法><投
资者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否则请最高法院就<投资者权益保障法><证券法>的执行做司法解释。司法判
决后,由两网股,退市股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协商是否进行股改,股改需与重组相结合,实在无法进行股改的
,限期转到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股改政策应与<投资者权益保障法>保持一致。
4.因为以上3点都与目前证券法不符合,因此提出修改证券法.
[ 此帖被paul在2014-01-22 13: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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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4-01-18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第一百六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第一百六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七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一条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零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条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一十三条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八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条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业务许可。

  第二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八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证券上市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

  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三十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条 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百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审核费用。

  第二百三十八条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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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4-01-18   
目前证券法里只有这么一条:
基本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四十三号
颁布时间:2005-10-27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十九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三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七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八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九十一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九十二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第九十三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九十四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九十五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九十九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一百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 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第一百零六条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零九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一百二十条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七)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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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4-01-17   
参考杨领导以前说的内容,把建议修改为
1.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先限期清欠,清欠后,再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四板
2..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限期内不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其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以及海外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3.股改参考2005-2007年股改,并与烈火冰山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法>保持一致
4.因为以上3点都与目前证券法不符合,因此提出修改证券法.具体请大家补充

******************
 中国证监会系统唯一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昨日告诉本报记者,她将围绕“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问题,向此次人代会提交议案。此外,在另外两份建议中,她积极呼吁加快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

  这份即将提交的议案将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长期资金积累与供给的保障体系,增加资本市场长期资金的供给;二是完善以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为代表的长期资金投资监管体系,逐步放宽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投资限制;三是建立和完善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投资税收激励制度。

  在关于股改问题的建议中,杨晓嘉提出加快股改进程,尤其是大市值公司、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的改革进程要加快。在关于清欠的建议中,她提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用强制手段。 (中证网)

湖南今年股改的基本目标是,符合条件的公司在年底前完成股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争取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所有公司都要明确提出时间表,不符合条件该退市的公司就退市。  

清欠 探索七种模式

  在杨晓嘉看来,除了股改,当前资本市场另一项重大治市措施就是清欠。

  经过一年多探索,除现金清偿外,湖南省探索出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的7种创新模式:一是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二是金健米业的“司法拍卖”;三是湘火炬的“股权溢价转让”;四是湘酒鬼的“政府追债”;五是华银电力的“债转股”;六是张家界的“以资抵债”;七是海利化工的“分红抵债”。通过上述途径,湖南2005年共解决了14.1亿元资金占用问题,解除违规担保资金5.94亿元。

  杨晓嘉告诉记者,近年来,德隆系、鸿仪系、成功系风险相继爆发,给湖南省上市公司造成一系列重大风险。在重点化解和控制一批上市公司风险上,形成了处置风险的4种思路:一是处置湘火炬的“资金双控、债务瘦身、股权重组、归还占用”的思路;二是湘酒鬼的“政府托管债权、更换董事经营班子、公安司法追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思路;三是*ST天一“更换污点董事和违规责任人,采取以资抵债、股权重组、现金偿债”等措施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四是岳阳恒立“司法追债、重新改制、资产置换、引进重组”的思路。

  两会期间,杨晓嘉还将围绕“尽早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提出建议。因为清欠问题不解决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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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4-01-15   
不股改就退市"是不符合2005年版的证券法的,但是最后发现支持不股改就退市"的仅仅是前全国人大主任成思危,以及前湖南证件会领导,现在全国股转系统的领导杨某某,广东,福建在股改过程中的话,是有一个前提叫符合条件,全称是"符合条件不股改就退市",所以告不进他们,而当时的证件会副主席屠某某"否定不股改就退市".以及天津,湖北,河北,贵州,宁夏等地的股改发言都不说"不股改就退市"...所以目前只能是放弃,改为推动今年两会提案对证券法做修改,规定三板公司不股改就要退四板,,这样的提案先不说别人,你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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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4-01-14   
到了2008年或以后,"不股改就直接退市"不再对未股改公司起作用,而是大股东与小股东博弈的工具,地方政府和证件会也就置身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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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不会股改的股票。 _S佳通(600182)_股吧_金融界爱股

2013年12月31日 - 永远不会股改的股票。 ,股吧,金融界爱股,大股东是老外,人家不吃你的一套,不股改就有退市的风险,现在图形看主力在高位不断的出货,当心当心在当心886
股改,许多人担心大股东不股改600182会退市,那个真是杞人忧天,没知识没文化,大股东是傻瓜吗?佳通在中国一年的产值一百多亿,只要大股东控制人还是个人,会放弃在中国的市场吗?如果抗拒股改,在中国这样的政治、经济体制中,佳通在中国有活路吗?可以肯定地说-----死路一条!!!按现流通股1。7个亿,十送三,也就五千一百万股,入股成本一元/股(还不要呢),也就五千万人民币,大股东能因为这五千万放弃在中国每年一百亿的产值吗?傻瓜都不会,呵呵,十个亿也得出!无非就是私人投资公司,每一分钱都是血,不愿多支付对价而已,但只要大家联合起来,坚决抗住没有十送三就投反对票。一次没过,再股改一次嘛,大家看着,百分百会十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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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多少年了?为什么还有那么几家公司迟迟不肯股改?不股改就退市行不行?(不股改还有在证券市场存在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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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投资吧 [600705]   --人关注该股 您最近访问的吧:返回中航投资吧>>
58.19.186.*:
600705lh
收藏本帖 回复主题   首先我要告诉所有的北亚散户一个好消息,并且在说消息之前,我将以我个人的信誉和家庭做保证,下面所说的每一句话都真实可靠,如有半句假话,将不得善终。

    2008年12月28日早上10:53,我接到在证监会工作十多年的友人来电,明确告知本人:北亚决不可能退市!!!



说“北亚股改否决就退市”完全是中信、哈铁和沈铁用来欺骗股投赞成票的小把戏,千万不要相信、、、、、、



    所以,在这里我请过去投赞成票的股友们注意了,这次千万不要被北亚公司蒙骗,一定要鼓起勇气,让我们所有的北亚股同携起手,坚定信心、团结一致,坚决否决北亚公司第二套不公平、不合理、不平等的股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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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4-01-14   
证监会上报指引 不股改公司或退市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05-08-17  作者:王蔚   编辑:david
   
原标题:证监会已上报全面股改指引 不股改公司可能退市

决定股权分置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已经于日前由中国证监会上报至国务院。经审定批复后的文件将成为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基础。此后,证监会将在国务院“全面推开股权分置改革”文件下达同时,出台《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办法》来确认批复的内容。

据了解,在证监会上报国务院之前,先就两批股改试点的结果及问题征求了各地证监局和两家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并在搜集的18条意见基础上提炼出十多项股改问题的总结和建议性政策。

据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上报的意见体现了以增量带动存量,即在改革试点结束后实施新老划断,通过做大全流通板块,推进产品和技术创新,吸引存量公司改革的意图,并配合以“胡萝卜”与“大棒”的双重改革动力,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股改,不排除对不配合股改或者无法进行股改的公司处以退市惩罚。此外,在这份报告中,证监会正式向国务院提出了“多数股改方案由交易所审批、个别公司由证监会指导”的建议。

在证监会上报的同时,也要求深、沪两市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上报股改方案。按照部署,目前的倾向是9月底之前完成深市中小企业板的股改审批工作,并率先完成股改形成G板块。

对沪市公司的筛选则相对复杂。在800多家上市公司中,占市值权重三分之二以上的100多家指标股除非有特殊情况,都要在年内全部上报方案。

相关链接:证监会上报的大致内容

1、含H股的内地上市公司,H股不参与股权分置改革,A股股改方案不要涉及H股股东利益;含B股的内地上市公司,纯B股公司不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含有A+B股的公司参照A+H股股改方式。非B股、H股的外资股,作为个案处理(例如紫江企业),采取分步走的方式

2、上市公司控股内地上市公司,上层公司股改方案视为资产处置行为,量少的上市公司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量多的由股东大会决议,不需要分类表决,但信息披露需一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境外上市公司的,作为资产处置行为,需按照上市地的规则办理。

3、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的问题不作要求,三分之二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的问题需由股东协商会解决。

4、若非流通股股东是经过受让、重组的公司,其持股成本较高,股改方案原则上由市场决定,采取非流通股、流通股双方沟通的方式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有质押、冻结的情况,只要不影响对价支付就行,即支付对价部分的股权没有被质押、冻结;非流通股股权存在争议的公司,主体明确的,涉及过户的公司5%股权以下的可以过户。

5、有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原则上鼓励股改与纠正结合起来,以股抵债。其后请有关部门出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通知配合解决。

6、被证监会、司法查处的公司,需等相关结果出来后再进行股改。

7、ST、*ST公司的股改需与重组相结合,实在无法进行股改的,不排除要求其退市的可能性。

8、存在募集法人股的公司如“东方明珠”,有关部门原则上认同其不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的方式,但政策上不作规定。

9、证监会将会进一步出台股改的配套组合措施,例如关于定向增发与股改结合、“储架式发行”、管理层持股等。请有关部门在近期配合出台对于股改后再融资的鼓励、限制措施。

10、建议国资审批权在股改期间下放各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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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4-01-14   
现任全国股转系统的领导,以前的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当时也说过不符合条件该退市的公司就退市
杨晓嘉:三项措施力促合规资金入市
作者
时间2006-03-07 08: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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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钱昊旻 王妮娜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系统唯一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昨日告诉本报记者,她将围绕“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问题,向此次人代会提交议案。此外,在另外两份建议中,她积极呼吁加快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

  这份即将提交的议案将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长期资金积累与供给的保障体系,增加资本市场长期资金的供给;二是完善以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为代表的长期资金投资监管体系,逐步放宽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投资限制;三是建立和完善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投资税收激励制度。

  在关于股改问题的建议中,杨晓嘉提出加快股改进程,尤其是大市值公司、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的改革进程要加快。在关于清欠的建议中,她提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用强制手段。 (中证网)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接受本报独家专访时提出

    恢复资本市场创富功能

  本报记者 钱昊旻 王妮娜
  
  3月3日晚,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证监会系统唯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当天下午她刚赶到北京,而前一天她还在长沙主持召开辖区上市公司“清欠解保”工作会议。

  股改 第一个“吃螃蟹”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后,谁也没有想到,第一个“吃螃蟹”的竟是来自经济相对落后的湖南的上市公司———三一重工。随即,三一重工被誉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小岗村”。

  股改“破冰之旅”启动后,湖南提出了“重点先行、绩优先行、重大重组先行、难点不多的先行”股改思路,积极推动股改。截至目前,已有9家公司完成股改,5家公告股改方案,这些公司总市值约225.5亿元,占全省上市公司总市值的46%。从辖区情况看,股改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从投资价值看,完成股改的公司明显优于其他公司。

  杨晓嘉强调,股改是资本市场的“第二次革命”。从市场改革发展的角度看,股改在最根本的制度层面上促进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础,通过完善资本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稳定市场预期,促进资本市场各项配套制度改革和市场创新,带来市场参与主体在理念和行为上的变化,也为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打下了基础。

  杨晓嘉说,尽管在股改过程中市场曾出现过波动,但从目前情况看,沪深两市股改公司的总市值已过半,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做法得到市场认同,市场平稳运行并回升,积极效应初步显现。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股改的决策是正确的。要立足大局,着眼长远,充分认识利益格局调整的复杂性与深刻性,不能以一时一地一事的得失来分析问题,不能臆造和奢谈改革的绝对公平,要牢牢坚持“改革的方向不能变、信心不能变、基本政策不能变”。

  出于上述考虑,杨晓嘉在今年人代会上将提出建议,呼吁加快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杨晓嘉表示,湖南的股改进入了攻坚阶段,先易后难的特点将越来越明显。下一阶段,一是明确各上市公司董事长和第一大股东负责人的股改责任;二是在法院的支持下,探索用被质押或冻结股权中超过债权的部分来支付对价;三是引导和指导各类股东之间尤其是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之间、原始股东与协议受让股东之间加强沟通协调,确定合理对价水平,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础;四是加强方案指导和方案创新,鼓励上市公司充分运用各种创新手段形成合理对价形式,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方式,通过股改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五是通过融资倾斜和制度创新优先,扶持改革后公司做强做优,真正实现早改革早受益。

  湖南今年股改的基本目标是,符合条件的公司在年底前完成股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争取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所有公司都要明确提出时间表,不符合条件该退市的公司就退市。  清欠 探索七种模式

  在杨晓嘉看来,除了股改,当前资本市场另一项重大治市措施就是清欠。

  经过一年多探索,除现金清偿外,湖南省探索出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的7种创新模式:一是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二是金健米业的“司法拍卖”;三是湘火炬的“股权溢价转让”;四是湘酒鬼的“政府追债”;五是华银电力的“债转股”;六是张家界的“以资抵债”;七是海利化工的“分红抵债”。通过上述途径,湖南2005年共解决了14.1亿元资金占用问题,解除违规担保资金5.94亿元。

  杨晓嘉告诉记者,近年来,德隆系、鸿仪系、成功系风险相继爆发,给湖南省上市公司造成一系列重大风险。在重点化解和控制一批上市公司风险上,形成了处置风险的4种思路:一是处置湘火炬的“资金双控、债务瘦身、股权重组、归还占用”的思路;二是湘酒鬼的“政府托管债权、更换董事经营班子、公安司法追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思路;三是*ST天一“更换污点董事和违规责任人,采取以资抵债、股权重组、现金偿债”等措施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四是岳阳恒立“司法追债、重新改制、资产置换、引进重组”的思路。

  两会期间,杨晓嘉还将围绕“尽早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提出建议。因为清欠问题不解决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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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手深圳证监局、深交所合力演绎“特区速度”

  ○处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经营业绩较好,市净率较高,国有股东控股比例较高的企业,股改完成后国有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1%;对于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主业突出、业绩相对稳定的公司,原则上股改完成后国有股股东控股比例不低于25%

  ○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业绩考核时,要设置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指标;完成股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探索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

  ○要将创新放在首位,国有股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对价方式

  深圳消息(记者殷占武)深圳本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开始演绎“特区速度”。记者获悉,深圳市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9月底前形成股改的初步方案,力争在6个月内基本完成。

  日前,深圳市联手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召开股改工作会议对此作出全面部署。

  深圳市辖区现有上市公司78家,其中在深交所上市的69家,在上证所上市的7家,在中小板挂牌交易的2家。78家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2家(其中市、区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23家,中央直属企业控股的22家,其他地方控股的7家),民营控股的22家,外资控股的4家。

  据会上传出的信息,深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将坚持四点原则:一是坚持把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与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结合起来,合理确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最低持股比例。对于处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经营业绩较好,市净率较高,国有股东控股比例较高的企业,股改完成后国有资本仍须保持控股地位,国有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1%;对于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主业突出、业绩相对稳定的上市公司,原则上股改完成后国有股股东控股比例不低于25%,仍保持第一大股东地位,对公司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对于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国有股计划退出的上市公司,要抓住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利时机,实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出。区属上市公司是否保持控股权及具体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各区在市国资委的指导下进行。

  二是坚持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制订股改方案时,要根据上市公司和国有股股东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健全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在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进行业绩考核时,要设置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指标;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探索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要立足长远发展,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与改制、重组、产业结构调整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推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是要坚持创新,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深圳上市公司股改工作要将创新放在首位,争取在具体改革方式上有所创新。根据不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国有股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对价方式,如送股、派现、缩股、回购或增持股份、发放认股(认沽)权证、承诺以预设价格购买或出售股份、承诺以后年度分红比例,等等。

  总之,只要是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股改方式,都可以大胆进行尝试。

  四是坚持有序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充分兼顾各方利益,确保股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东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利用股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制订股改方案时,既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要充分考虑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自觉地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努力实现多赢局面。

  深圳市市长许宗衡在会上指出,股权分置改革成功与否,关系到深圳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生死存亡,关系到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的城市形象。股权分置改革是上市公司的必由之路,大势所趋,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面临着被边缘化的危险,同时还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对市属国资控股上市公司因没有股改被边缘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求各部门各上市公司要按照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深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深圳市副市长、市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张思平在会上介绍了全国和深圳市股权分置改革情况,传达了全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深圳市下一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在会上强调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大战略意义,并对辖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统一认识。要将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和政策上来;二是上市公司要增强股权分置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上市公司自我发展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三是上市公司要将股权分置改革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深圳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上要发扬特区改革传统,争做排头兵,只能抢先,不能落后;四是要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充分考虑流通股股东利益,确保改革方案成功。

  深交所副总经理张颖介绍了深交所对股权分置改革全面铺开的准备工作情况、安排股改的节奏以及上市公司提交方案应注意的事项。

  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贸工局等部门以及34家上市公司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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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不具备股改条件公司能作退市"的,包括屠光绍,以及安徽,天津,,河南,湖北,河北,贵州等地方证件会做股改安排的时候,都不说要退市

而在股改后期,出现"后股改时代难点攻坚和市场创新"的讨论,就是对"不具备股改条件公司能否退市"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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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光绍直面资本市场五大热点  
2006年09月12日 08:3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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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在“中国企业高峰会”资本市场分论坛结束后,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遭到记者围追堵截。 史丽 摄

    ●股改与否不会成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

    ●融资融券业务配套机构视市场情况调整

    ●尽快推出股指期货

    ●证券公司对外开放取得实质进展

    ●工行两地上市不存在政策障碍   

    昨天上午,“2006年中国企业高峰会”资本市场分论坛刚一结束,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就被前来采访的记者团团围住。面对连珠炮似的发问,屠光绍耐心地对所涉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一一予以作答。

    股改与否不会成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

    今年以来,股权分置改革开始进入攻坚阶段。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屠光绍表示,中国证监会将积极推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或代替。相反的,股权分置改革完全取决于上市公司自身,尤其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协商,以及公司自身是否具备股改的条件。如果有些原本不具备的条件通过努力后可以具备,监管部门希望有这类情况的上市公司能够加快股改的进程。

    屠光绍强调,是否完成股改不会成为上市公司是否退市的标准。上市公司没有完成股改,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被退市。上市公司是否退市,还是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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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股改条件公司能作退市处理吗?  


时间:2006年03月03日07:21   我来说两句(0)       
【来源:搜狐证券】  
  股改进入到现在无疑已成了一项政治任务。为确保今年中国股市这项首要任务的顺利完成,管理层可谓是呕心沥血,一切可以使用的积极手段包括一些临时性的政策都用上了。比如,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不会容忍上市公司无限期拖延股改时间,正在研究在一定时期以后,对那些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将采取各种“边缘化”的惩罚措施,诸如采取包括停牌、交易涨跌幅限制等惩罚性措施,给予股改和非股改公司不同待遇。



上交所方面也向500余家尚未进入股改程序的沪市上市公司发出了股改进程关注函,要求这些公司董事会填写和提交《股权分置改革进展情况反馈表》,在表格中要求公司董事会填写公司预计何时向交易所报送方案、股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初步确定的保荐机构等有关事项,以督促尚未进入股改程序的沪市上市公司尽快确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上证所报送。不仅如此,为了加快本地区的股改进程,一些地方证监局与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督促股改办法。比如,在广东省日前召开的全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会议上,不仅广东证监局与广东各级政府签署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议定书,而且,广东省政府还要求广东辖区上市公司要在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工作,对一些确实不能具备股改条件、不适宜作为上市公司的,要研究退市或转入非主板市场的途径。

  让不具备股改条件公司退市,这是目前市场上见到的促进股改的最严厉措施,它反映出广东省政府在推进本地区上市公司股改进程上用心良苦,其目的也是为了加快本地区上市公司股改任务的早日完成。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真遇到这种不具备股改条件的公司,广东省政府能让其退市吗?让不具备股改条件公司退市的做法行得通吗?
  笔者以为,让不具备股改条件公司退市的做法是有欠妥当的。或许是中国封建制度时间太长了的缘故,一直以来,不论是在中国社会的其他领域还是在中国股市里,“人治”的踪影总是紧紧相随,而“法治”则常常受到冷落。如让不具备股改条件公司退市的做法,就又是人治大于法治的一种表现。因为尽管目前股改工作非常重要,但对上市公司的退市处理,还必须依法进行。而《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五种退市情形是:(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为:(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因此,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不仅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权属于证券交易所(不属于地方政府);而且,《证券法》里根本也找不出让不具备股改条件公司作退市处理的规定。虽然广东省政府方面的原意是要研究不具备股改条件公司退市或转入非主板市场的途径,但既然《证券法》已有明确的退市条件,那么在这个问题上仍然只能按《证券法》的规定办理。尽管广东省政府方面也是一个权力机关,但它却没有凌驾于《证券法》之上的权力。

  不仅如此,让不具备股改条件公司退市,其真正的受害者是广大的流通股股东。既然在目前的股改中,资产重组也列入到了对价的范畴,那么,真正不具备股改条件的公司是不存在的。因为质量再差的公司都可以进行重组。因此,如果真有不具备股改条件的公司存在,那么,其责任应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其大股东的身上。如此一来,地方政府真要追究责任,那就应该追究上市公司特别是大股东的责任。而退市所惩罚的是公司的流通股股东,这在惩罚对象上也搞错了,是在滥杀无辜。

  而且,让不具备股改条件公司退市,这不仅是对相关上市公司的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还是地方政府推卸责任的一种表现。因为目前股市里的这些上市公司,它们当初的上市,或多或少都与地方政府的安排有关。如今,面对股改,公司出现了困难,如果只是将这些公司一退了之,作为地方政府来说,是不是把自己应负的责任也一并推卸了呢?这显然是一种对证券市场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地方政府来说,显然是不应该这样做的,正确的做法是勇于承担起自己的那份责任来,积极帮助相关的上市公司度过难关。有道是: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何况我们这里要救的是一家家事关千千万万投资者及公司职工利益的上市公司呢?如果地方政府能救这些困难企业跳出苦海,这比让其退市不是要有意义得多吗?

(责任编辑: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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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
字体【大 中 小 】  【编辑日期:2007-2-15】  【来源:安徽省政府】    【 关 闭 】发布人:省国资委主任、股改联席会议成员桂建平
(2007年2月15日)

各位记者,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
    随着2006年12月30日美菱股份启动股改,标志着我省上市公司股改任务在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12月22日,随着巢东水泥集团归还巢东股份2.12亿元占款,我省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也得以全部解决。我省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同时完成股改和清欠任务的省份。
    自2005年国家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工作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这一重大决策,按照“突出重点、政策引导、统一组织、积极有序”的基本原则和“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加快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股改和清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个通报:
    一、股改工作的突出特点和主要做法
    概括起来,我省股改工作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工作进度快。为了推进股改工作,国家将启动股改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和市值占比作为考核地方股改工作的两个关键指标。自2006年1月底开始,我省完成和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和市值占比均列全国第1位,此后一直保持领先地位;我省是国务院确定的11个重点股改省区之一,有8户企业被列入国家股改重点(全国列入重点的地方国有控股企业共135户),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我省8户重点企业提前于2006年3月10日就全部完成股改,成为在全国率先完成重点上市公司股改任务的省份。至2006年6月初,除美菱股份因法律纠纷无法启动外,其余44家公司均已股改,提前实现了省政府年初确定的“6月底前基本完成”的目标任务。至2006年12月底,我省45家上市公司已全部完成或进入股改程序(其中完成股改43家,巢东股份、美菱电器2家已进入股改程序),并将所有大股东占款全部清理完毕。
    二是支付对价合理。从对价水平看,我省已完成股改的43家公司平均对价水平为10送3.1股,其中14家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平均对价水平为10送2.98股,这一对价水平,得到了广大流通股股东的理解和支持,较好地维护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三是对价方式灵活。我省上市公司大多是优质公司,但也存在少数被立案稽查的公司、亏损公司,情况十分复杂,股改难度很大。为了推动股改,我们结合企业实际,创新对价方式,既有常规的单纯送股,也有资产重组(飞彩股份、巢东水泥)、公积金转增股本(江淮汽车)、分红+转增(恒源煤电)、现金+现金补差(海螺水泥)、现金+送股(皖通高速)、剥离劣质资产(ST金种子)等模式,其中有许多是首创模式,如海螺水泥采取的“现金+现金补差”方式、皖维高新采取的“股价超过一定价位则追送”的方式等。创新的模式有效推动了股改。
    我省股改工作进展快,质量高,方式灵活,通过股改提高了上市公司质量,得到了国家股改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并要求我省认真总结股改经验。我省股改工作的做法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指挥部署得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股改工作,省委郭金龙书记多次强调“股改工作是大事,是大局,是当前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一定要抓紧抓好”。省长王金山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政府两次召开省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和部署股改工作。分管副省长黄海嵩多次召开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并逐户研究股改方案。领导的重视,为股改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内在动力和政治保障。
    二是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规程。为加强股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国资委、证监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股改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股改工作,并下发了《安徽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明确了股改的工作流程和审批程序,使股改工作从一开始就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股改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和制度基础。
    三是建立运行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在股改过程中,结合我省企业实际,一方面引入竞争机制,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在股改中的积极作用,要求省属上市公司股改的保荐机构要从3家以上的机构中择优确定,并要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选聘财务顾问公司对方案进行把关;另一方面引入专家论证机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股本结构、行业性质、所处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力、同行业企业股改方案等要素,进行科学论证,最终确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改对价方案,保证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成本,维护国有权益。
    四是周密组织实施,实现股改多赢。我省根据企业实际制订工作规划,多部门积极配合,及时跟踪协调。在股改实施工作中,一方面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另一方面督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严格遵守股改工作的相关规定,充分调动中介机构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争取流通股股东的广泛理解与支持。股改是对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东等多个市场主体间利益的调整,股改的过程实际上是市场博弈的过程,股改开始以来,全国共有23家企业的方案先后被股东会否决,但我省上市公司股改均一次性顺利通过,实现了政府满意、公司得利、股东受惠的多赢格局。
    五是加强分类指导,注重因企制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因势利导、因企制宜,注重以创新的方式结合股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主业突出、业绩良好的重点骨干企业,严格控制对价水平;对于业绩一般的企业,对价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对于经营困难、存在退市或其他经营风险的公司,把股改与企业改革重组、清欠相结合,最大限度降低改革成本,以股改为契机,全面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股改工作取得的成效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意义重大,促进了市场化的股票定价机制的形成,使证券市场投资价值得到提升;促进了证券市场中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的创新;形成了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市场资源得以优化配置;逐步消除了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提升了股市的投资价值,促进恢复了我国股市的融资能力。具体对我省上市公司而言,还有如下五个方面的实质性成效:
    一是率先享受了资本市场融资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股改的有关政策,我省因为股改工作推动有力而率先进入了国家融资政策倾斜的省区行列,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自2006年5月资本市场恢复融资以来,我省有2户企业首发上市、4户企业再融资,融资合计72.08亿元,接近1993年融资74.69亿元的历史最高水平。此外,华星化工定向增发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预计可融资1.44亿元;考虑马钢股份同时派发的12.65亿份认股权证后期行权因素,预计可再融资43亿元。因此,2006年理论融资额将达到116.52亿元,创我省资本市场年融资额的历史新高。
    二是促进了我省招商引资工作。我省以股改为契机,积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上市公司的改革重组。海螺水泥结合股改,成功引进了摩根士丹利和国际金融公司,实现了国际金融资本与国内产业资本的有机融合。巢东水泥结合股改,引入在英国上市的昌兴矿业,有效解决了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紧缺问题,促进了企业下一步发展。两家公司共引进外资20亿元。
    三是促进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上市公司股改虽然支付了一定的成本,但促进了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据初步统计,我省30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含美菱股份)股改前国有净资产为281亿元,国有股总市值为448亿元;股改后国有股总市值(以2006年底的收盘价计算)为587亿元,与股改前国有净资产相比,增加306亿元,增长率为109%;与股改前国有股总市值相比,增加139亿元,增长率为31%。同时,股改后国有股转让的作价依据将由净资产转变为市场价格,发挥市场发现价格的作用,有利于国有股的规范有序流转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是清理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截至2005年底,我省共有14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合计占款本金6.27亿元。按照国家关于清理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要求,我省将股改与清欠有机结合,通过以股抵债、现金偿还、股权回购、资产抵债等多种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截至2006年底,14家上市公司已全部完成了清欠任务,解决了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避免了这些公司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司法风险。
    五是推进了企业改革重组。*ST飞彩、*ST科苑等还利用股改绿色通道实施资产重组,引入了优质资产,企业重新焕发了生机和活力,避免了退市风险。同时,也为存续企业改革重组、扭亏脱困创造了条件。股改还促进了丰原生化、江淮汽车、铜都铜业、山鹰纸业等上市公司11.18亿元可转债转股,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企业再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下一步工作
    我省股改任务已全面完成。2007年2月13日,省政府省长办公会听取了股改工作的汇报,对我省股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今后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十一五”规划,充分发挥股改后的制度优势和机制优势,把股改工作成效向纵深推进,着重促进上市公司再融资,争取有条件的企业整体上市;同时积极推进未上市企业上市融资,并大力培育一批上市后备资源,促进我省依托和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我省奋力崛起。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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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力争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手机免费访问 2006年02月06日 14:32 证券时报 刘杨 许韵红 查看评论     截至目前,河北已有17家上市公司跻身股改行列,占34家应股改公司的50%,市值占比达67%,河北省上市公司股改工作已实现了春节前公司过半、市值超60%的既定目标。河北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快河北上市公司的股改进度,力争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工作。

    目前河北省的股改进程已位居全国前列,其中辖区股改公司家数占比排在全国第六位,股改公司市值占比排在全国第五位。河北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取得这样的成绩,与省政府、国资委、证监局因地制宜、卓有成效的工作是分不开的。首先是全力支持推动股改试点,确保金牛能源、天威保变两家公司试点成功,其中金牛能源作为首批国有试点公司取得了关键性突破,为国有公司进行股改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其次是多次组织召开辖区上市公司股改座谈会,宣传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股改进行全面动员,并逐户走访,“一对一”推动,编制股改进度表、批次表,细化整体推动方案,使股改推动工作重点明确、次序井然。再次是主动协调沟通,及时向证监会汇报,加强与交易所的沟通协作,取得省市政府、国资部门的支持,将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业绩较好、市值较大的公司作为重点推动的公司,协调有关部门,加快重点公司股改进度,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工作的目标已定,为此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河北证监局将在做好与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大市值公司股改,如冀东水泥等公司;全面推动前期工作基础良好或不存在重大障碍的公司股改;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研究解决有困难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如针对存在资金占用的公司、股权冻结的公司、集团改制的公司、外资参股的公司、经营困难的公司等,积极组织专题研究,结合股改解决遗留问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同时,河北证监局也将进一步加强公司股改期间的监管工作。要做好公司股改前的政策宣传工作,鼓励公司克服困难,结合自身实际,形成适合的股改方案;继续做好股改中的监管工作,督促公司执行日报制度,及时反馈市场动态,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力争一次成功通过;做好股改后公司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工作,支持公司利用有关优惠政策做优做强。

 [财经]宁夏力争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
2006-03-20 07:21:24 来源:证券时报 我要评论
本报讯 (记者 李 容)宁夏证监局副局长闫勇日前在辖区上市公司学习贯彻《证券法》、《公司法》专题培训班上提出,辖区上市公司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股改任务。......本报讯 (记者 李 容)宁夏证监局副局长闫勇日前在辖区上市公司学习贯彻《证券法》、《公司法》专题培训班上提出,辖区上市公司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股改任务。
  他首先指出,“两法”的修订是一次重大的制度性变革,从市场制度框架的调整、公开发行条件的界定、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证券监管职责的强化等方面整体提升了资本市场法制水平。“两法”的正式实施必将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闫勇还特别提出了五点要求:第一、各上市公司要深入学习领会“两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强化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两法”的紧迫性和自觉性,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第二、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把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第三、加快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辖区上市公司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股改任务;第四、彻底解决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各公司要认真落实全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范福春副主席提出的解决大股东占用的八项具体措施,把股权分置改革与同公司重组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力争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清欠任务。第五、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证券时报)
王明义表示河南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  
(2005-12-21 10:00:29)



   本报记者  熊永红

  日前,河南省常务副省长、河南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联席会议总负责人王明义明确表示,河南省要解放思想,大胆推进,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和突出问题,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河南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他在河南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为保证在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河南省股改工作总体进度确定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要推出国有控股、市值高的大公司,条件成熟的上市公司。包括神马实业、新乡化纤、天方药业、白鸽股份、羚锐股份、焦作万方和宇通客车等7家公司,这些公司要在2006年元月底前公布股改方案。

  第二批将推出安阳钢铁、安彩高科、双汇发展、中原高速、洛阳玻璃、莲花味精、平高电气、竹林众生和ST春都等9家公司,各公司要在2006年3月底前公布股改方案。

  第三批要做好中原油气、豫能控股、思达高科、ST鑫安、ST冰熊等5家公司股改,各公司要在2006年5月底前公布股改方案。

  他希望,各上市公司要树立抢抓机遇的意识,不等不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快则快,争取尽早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任务。

  他指出,对于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公司,如莲花味精、洛阳玻璃、神马实业等,可以借鉴郑州煤电经验,积极采取以股抵债、定向回购等方式一并解决股权分置和大股东占用问题。对绩差公司,如ST冰熊、ST鑫安,可以通过股改进行实质性资产重组,重组方可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改善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于重组难度大、经营业绩改善无望的公司,可以考虑引入退市机制,使其平稳退市。

  他同时要求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地市政府,要加强政府指导,在当前分散决策已为市场广泛接受的情况下,尤其要加强组织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工作;抓好重点股改公司,被选定的第一批公司要尽快拿出股改方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大胆探索和创新,解决股改难点问题,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加强股东沟通,依法规范运作,防范改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中证网)  
贵州证监局明确提出:力争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  
  作者: 刘忠海 发布时间: 2006年03月17日 09:14  


      全景网讯(记者 刘忠海贵阳报道)在16日召开的贵州省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上,贵州证监局明确提出力争在上半年基本完成辖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同时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
    据了解,股改工作全面启动后,在贵州证监局的积极推动下,贵州上市公司股改进度较快,股改公司数量比率在全国一直保持前列。到目前为止,辖区完成或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市值已达辖区总市值的82.5%,名列全国第四。贵州证监局副局长蔡运兴在会上表示,虽然后期辖区部分公司股改工作难度较大,但仍要力争上半年基本完成辖区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对此,贵州证监局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动后期公司的股改工作。其中,针对已停牌进入股改程序的贵州茅台,该局将积极协助公司做好方案的制定,搞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同时,贵州证监局要求其他未股改公司,要明确由董事长挂帅,尽早提出切实可行股改方案,进入股改程序;对6月份前尚未提出股改方案的公司,该局将与交易所采取协作监管措施,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全面做好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清欠工作,也是贵州证监局今年的一项重点。截止今年2月底,贵州辖区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13亿元。蔡运兴表示,尽管数量不大,且各公司都提出了解决方案,但贵州证监局仍很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局领导牵头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户一策”、严格惩戒等措施,加大清欠工作监管力度,确保辖区上市公司年底前全面完成资金占用清欠工作。
    会上,蔡运兴还对贵州证监局今年其他重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副局长施肇域传达了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完)




湖北计划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  


时间:2006年03月20日08:54   我来说两句(0)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 【作者:卢晓利 吴 蒙】  
  本报讯(记者 卢晓利 吴 蒙)湖北省日前召开证券期货工作会议,湖北省副省长阮成发在会上称,湖北30多家公司在6月底之前需完成或进入股改程序。

  阮成发在会上指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在突破性进展和根本性转折的关键时刻,实现湖北省“十一五”规划目标,扩大投资规模,发展新兴工业化,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需要进一步发展好和利用好资本市场的功能。




  阮成发要求全省相关政府部门和证券期货业的相关负责人今年将着力抓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打好股改攻坚战,着力推进市场基础制度改革。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证券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全省尚未进入改革程序的34家公司中,除了极个别面临退市的公司外,其他公司都必须确保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或进入股改程序;二是要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着力扩大直接融资比例;三是要重点抓好并购重组,着力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四是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五是要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着力维护市场稳定。

  湖北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黄有根就2006年湖北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做出了部署。黄有根提出,湖北证监局今年将全力打好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清欠”和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三个攻坚战,力争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立证券公司常规监管机制、推动期货公司创新发展和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四个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就三项攻坚任务,黄有根分别列出了时间表:力争在6月底之前基本完成辖区上市公司股改任务,在2006年三季度完成上市公司清欠任务,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证券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


天津力争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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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17日 11:5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将逐步推动落实清欠解保任务

  本报讯 (记者 刘杨) 天津证监局于日前召开了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天津证监局副局长罗智扬表示,天津证监局力争在一季度前完成重点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在上半年基本完成整个股改工作,并以清欠解保、推进市场创新、机制创新等为重点,切实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质量。




  



  罗智扬在会上称,截至3月15日,天津辖区股改公司已达13家,股改家数比例和市值比例分别达到56.52%和65.13%,并且股改工作实现了一系列创新和突破,如泰达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利用股改解决大股东巨额资金占用问题,这不仅使股改工作顺利推进,也较好解决了部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消除了公司内部的一些风险隐患。

  他称,天津证监局今年首要的任务是要继续推进股改,实现上市公司运行机制的根本转换,天津证监局将按天津市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股改计划,力争在一季度前完成重点公司的股改工作,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对少数暂不具备条件,改革难度较大的公司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攻关,指导公司进行彻底重组,推出创新股改方案,争取在年内全面完成股改。针对市场恢复融资功能,他说,天津证监局将积极支持已完成股改的公司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实施制度创新,支持有资金需求且具发展能力的公司实施再融资,真正实现谁改革、谁受益,早改革、早受益。 

  罗智扬表示,在结合股改推动创新解决方案的同时,将逐步推动落实清欠解保任务,辖区7家2005年初披露有关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16.87亿元,截至2005年底,仅剩下2家上市公司存在8.7亿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占用额下降比例为48%,其余5家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公司数下降比例为71%。

  罗智扬强调,目前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公司总体经营业绩自2004年以来出现持续滑坡,多项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等等,辖区上市公司要通过创新方式和方法及经营机制,并推动并购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将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公司价值。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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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确实无法股改的公司,该局将研究推动其进入另类板块交易,做好退市准备。

在2006年,明确这个表态的是广东,福建,以及前全国人大某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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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酝酿股改大提速 近十家公司正加快上报材料
2006-04-25 12:52 来源:证券时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前不久,本报曾就福建股改进程不如人意的现象做了分析报道,引起市场和有关部门关注。眼下,正值股改一周年来临之际,本报记者回访了福建省有关部门,了解福建省股改进程的最新动态,记者发现,福建辖区上市公司正在加大推进力度,一个新的股改高潮正在酝酿之中。

  股改进程一度落后

  福建省政府曾于去年10月份召开专门会议,对福建省股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副省长陈芸曾在会上指出,上市公司股改工作可分为条件成熟、有一定困难和困难较大的三类,但股改工作要同时展开;并要求第一类公司要在今年三月底前完成,同时还要求上市公司抓住股改契机,将类似于“大股东欠款、高风险担保和绩差公司”等困扰辖区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问题一并解决。

  然而,截至4月21日,据统计,福建省应股改的31家公司中(不含厦门市12家),已完成或已启动股改的公司共13家,其中被省政府划为第一类股改的公司有共有9家,完成计划的82%;被划为第二类股改的公司共有4家,完成计划的27%;被划为第三类股改的5家公司至今仍没有一家启动股改程序。

  政府部门大力推动

  据了解,由于福建省那些尚未股改的上市公司多属于上市时间较早、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股权结构比较复杂、经营业绩较差或亏损的企业,其在股改中面临的障碍和困难并非短期内可以解决。在此情形下,福建省股改进度被迫拖慢,并且进入一个需时较多的攻坚阶段。为了解决上述难题,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法。

  例如,某国有控股公司大股东欠款额高达五亿多元,有关部门要求公司在股改时解决清欠问题。为此,在省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协调下,正在积极促成该公司的大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一家省属资源性企业集团,并拟将转让所得款项和资产将冲抵巨额欠款;而面对像ST昌源(资讯 行情 论坛)这类高风险绩差公司,有关部门则要求公司积极寻找重组方,制订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以捆绑资产重组和解决大股东欠款的方式启动股改;至于天宇电气(资讯 行情 论坛)和东百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这类股权过户尚在进行中的公司,有关部门则要求公司大股东早日完成股权过户事宜,使得公司股改不再被拖延。

  股改高潮正在酝酿

  据透露,日前省政府又召开了一次上市公司股改专项会议。会议指出,福建省上市公司的股改正在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尽管股改进程与去年计划相比尚有差距,但由于有关部门在前阶段的工作中就清欠、化解绩差公司的高风险以及协调债权银行关系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尚未股改的上市公司启动股改扫清了主要障碍,因此,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就是适时加快上市公司的股改进度。会议要求在绝大多数公司的股改工作必须在今年七月底之前完成,剩下尚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必须在年底之前制定出股改方案,并提出,届时如果仍然实在无法提出股改方案的公司该退市的就退市。
  据了解,中国武夷(资讯 行情 论坛)、福建高速(资讯 行情 论坛)、漳州发展(资讯 行情 论坛)、ST闽电(资讯 行情 论坛)、三木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天宇电气、惠泉啤酒(资讯 行情 论坛)、永安林业(资讯 行情 论坛)和福日股份等多家公司正加快上报相关材料,以利于在5、6月间形成一个股改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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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逐家检查未股改公司
2006-05-08 08:34:46 作者:陶君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前从广东证监局获悉,按照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政府要求,广东省将在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

  据介绍,广东证监局辖区(不含深圳)共有70家A股公司,4月底已经完成或启动股改的上市公司为53家,未正式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为17家。在这17家公司中,已经有广东明珠、梅雁股份等6家上市公司明确公布推进股改的进程。

  广东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辖区上市公司股改已经取得初步成果,目前仍积极推进。仍未股改的公司存在如非流通股东持股成本高、难以支付对价、经营困难面临退市、控股权全部质押或冻结、控股权拟转让等难题,大部分公司存在多个问题。

  广东证监局将继续采取措施,推动这些公司积极股改。一是由局领导带队,对辖区未落实股改公司进行逐家检查,逐步推进。二是组织专家对难点公司股改方案进行技术攻关,加强技术指导。三是对于未落实股改上市公司加大检查力度,对其股权转让、资产变动等报批事项要与股改挂钩,严格审核。

  另外,广东证监局还将加强与各市政府和国资部门的沟通,联合地方政府,指导上市公司加紧落实股改任务。加大协调上市公司与非流通股股东、国资部门、银行、债权人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和关系,促进公司股改。对于有政策性障碍的,该局将向中国证监会请示做好政策制订工作,消除障碍,促进股改。对于严重违规的公司,广东证监局将及时立案调查,追究高管责任;对于确实无法股改的公司,该局将研究推动其进入另类板块交易,做好退市准备。
  该负责人说,广东证监局将力争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辖区的股改工作。

**********************
成思危:绩差公司股改无意义 不如让其直接退市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1月28日 13:36:50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稿】 【读后感言】 【进入论坛】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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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股市有三大问题:一是融资市,只重视股市的融资功能,忽视股市的投资功能;二是半流通市,约有2/3股份不能流通;三是单边市,禁止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买空卖空。忽视股市的投资功能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半流通市有失公平,而单边市则削弱了股市的活力。”这是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以教授身
份在北大CCER金融论坛上的开场白。

    成思危认为,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是股市的治本之策,也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让好孩子进来,让坏孩子出去。”他表示,股市低迷正是淘汰没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的好时机。这样既有利于提高股市的整体素质,又可以为业绩真正优良的企业腾出上市空间,从而增强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

    “半流通市难以体现市场的公平,因此要积极推动股改。”成思危还指出,但股权分置改革要先分清“好孩子”、“坏孩子”,那些该退市的公司,如业绩差的公司就不必要股改了。“即便10送10,有什么用?”他说。

    退市有三种方式:一是摘牌退市,但退市之后,要设立柜台交易,使公众投资者手中的股票可以变现;二是协议退市,由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股东手中的股票,因为新《证券法》中已经允许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股票;三是收购退市,即由其它公司收购流通股股东手中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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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4-01-12   
S舜元[000670]股票价格和现在价格见图
描述:S舜元[000670现在价格
图片:QQ图片20140112101320.jpg
描述:S舜元[000670在2006年6月价格
图片:QQ图片201401121014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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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4-01-12   
当时的S中纺机(600610.SH)价格和现在价格见图
描述:S中纺机2014年1月价格
图片:QQ图片20140112101041.jpg
描述:S中纺机2006年6月价格
图片:QQ图片2014011210090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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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4-01-12   
帮我找下谁有在2006年5月16日到6月减持s佳通的交割单,,因为现在s佳通,的价格高于当时的价格的话,当时不知道"不股改就退市"是不符合2005年版的证券法的,相信"不股改就退市"而卖出,对比现在,受到损失,就要打印当时的交割单,起诉媒体和证件会



当时的s佳通价格和现在价格见图
描述:2006年5月16日到6月s佳通
图片:QQ图片20140112094229.jpg
描述:2014年1月s佳通
图片:QQ图片201401120942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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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3-12-31   
认定2006年开始广为流传的"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三板”这句话,与2005年新证券法相违背......是我卫权的方式,只要可以成为诉讼的依据,请大家帮我找,这和大家到北京约领导喝茶的方式不一样...但是".股改","直接退市","三板"这些都是本论坛的常见词,所以,本贴请版主放在论坛推荐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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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3-12-30   
"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三板"是证件会对不听话的上市公司的威胁手段??而一旦不听话的上市公司变得听话,那么证件会还需要挥舞退市的大棒???..对制止上市公司的胡作非为,证件会不会有多大作用,因此,我才需要指出"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三板”与2005年新证券法相违背的...现在,又论到新的一轮舆论攻势了,看下面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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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破净” 大盘即将反转?】上周四,A股市场上16只银行股在连绵多日的下跌后整体再跌1.41%。其中,有13家银行股跌破今年三季度末的每股净资产值。周五大盘的强势反弹,让许多投资者开始对“银行股\"破净\"可能带来大盘反转”这一论断充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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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3-12-29   
引用
引用第17楼大林于2013-12-28 19:33发表的  :
最真实的投资警示



中国股票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分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非流通股一元一股,流通股数十倍一股。
.......
8月20日9时30分,正在庆幸躲过光大证券(601788,股吧)“乌龙指”折腾的上海石化(600688,股吧)的投资者们摩拳擦掌,准备迎来股改完成后的复牌,却怎么也想不到他们迎来的是史上最“坑爹”的股改复牌:早盘上海石化一开盘就低开38%,之后巨量抛单不断,股价直接暴跌了43.22%,给10万多投资者直接敲了一“闷棍”。

  8月20日收盘后,在上海石化股吧里,记者看到无数中小投资者各种极度愤慨的帖子,纷纷表示对上海石化大失所望,后悔投了赞成票,等待解套遥遥无期。到底谁在不断伤害无辜的中小投资者?

  三次股改,被投资者逼出的“诚意”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石化的股权分置改革可谓是一波三折。

  2006年11月,上海石化第一个股改方案被否决,当时的对价安排是每10股支付3.2股。

  2008年1月,上海石化推出第二个股改方案又未通过,当时决定在对价不变的基础上,增加控股股东中石化持股72个月不减持的承诺。虽然增加了不减持承诺,但流通股股东从中石化送出率角度认为,此次对价水平是很低的,中石化持有40亿股,按拟对价安排送出2.3亿股,送出率仅为5.8%。因此,前两次股改均未获得当时流通股股东三分之二的同意,以失败告终。

  时隔五年半,2013年5月31日,上海石化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化拟再次重启公司股改,同时发布S上石化停牌公告。6月7日公司披露了股改初步预案,在经过与流通股东紧锣密鼓的“协商”后,6月20日公司公告了调整后的最终股改方案,即拟向流通A股股东“每10股支付5股”,后续转增预案“每10股转增至少4股”。

  与此同时,中国石化承诺,自S上石化股改完成后12个月内,提请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股权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2013年5月30日收盘价,即每股6. 43元。

  此外,中国石化还承诺在上海石化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继续支持其后续发展,并将其作为今后相关业务的发展平台。一番努力后,公司股票在6月21日复牌后的5个交易日内,股价涨幅达到27.37%。

  伴随着股价的一路飙升,7月8日下午两点半,上海石化终于迎来了决定其股改命运的“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显示,流通股股东投票的赞成率为84.95%,公司第三次股改闯关成功。在貌似一场蹩脚“励志剧”的结尾处,作为大股东代言人的中国石化董秘黄文生甚至面对媒体放出豪言:“相信公司未来二级市场表现是值得期待的”。而此次股改闯关成功的背后,中国石化及上海石化似乎谋划已久,期间更有巨量资金动作频频。

  “请君入瓮”,方案公告前力邀机构密谋商议

  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在正式方案公布前,中国石化领导带队,在上海石化主要领导陪同下,曾连续多日走访多家券商、基金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

  在上海石化公告最终股改方案的前一日,还曾力邀以华夏基金为首的多家投资机构前往公司召开会议,上海石化等多位领导参会。奇怪的是,按上交所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交流活动应以备忘录形式公告披露,但此次神秘的交流并未履行以上信息披露义务,到底是在沟通方案,还是在商量对机构的额外对价,我们不得而知。

  有多次股改经验的机构人士曾表示,对于散户为主的上市公司而言,股改要最终闯关成功,主要还是靠引入有实力的机构来“撑场子”。而机构不是活雷锋,“撑场子”也是有代价的,一般会以提前“透支”公司利好或其它方式,吸引机构进驻投票。这种方式其实较为常见。

  此次“神秘聚会”的效力,从公司正式公告股改方案后的复牌交易及股价走势,似乎能看出些端倪。在上海石化停牌表决前5个交易日中,公司股价接连拉出4个涨停板,从第三个涨停板开始,成交量明显放大,资金巨量介入。以停牌前第3天(6月25日)为例,当日的成交量更是公司第一次停牌(5月30日)前一日的近12倍。

  机构“集体越狱”,股价暴跌超四成

  8月20日,上海石化成交量异常放大,业内人士戏称这是机构的“集体越狱”。

  根据上海石化一季报显示,上投摩根、申万菱信、诺安基金(博客,微博)、泰信基金分别为流通股股东的前4名,持股数量分别为4118万股、700万股、412万股、411万股。

  从8月20日的交易数据来看,两个机构专用席位大手笔卖出。其中一家机构专用席位卖出上海石化高达2.68亿元,占总成交比例30.11%。若以前日成交均价4.87元计算,该机构专用席位累计卖出接近5000万股。

  不少投资者判断,有这么多筹码而且这么大手笔的减持,肯定是来自公司流通股东前十位的基金等主力资金。某私募人士表示:“这些赌股改的基金,就是典型的事件性投资,一般复牌首日就坚决出货,这也说明他们提前进行了布局,并获得了不菲的收益,机构就是利用这样的信息不对称来赚钱”。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某券商资深分析师,他认为复牌后机构选择了匆忙变现,上海石化的后市堪忧;结合公司股改前的一些举动看,如果真在股改前上市公司邀请机构提前布局,那么受伤的中小投资者显得太冤。因为从“光大乌龙指”可看出,机构凭借其专业的资金运作能力以及 做空机制,完全可以在上石化股改中赚个盆满钵满。

  暴跌引发信任危机,能否兑现股改承诺再质疑

  目前上海石化的主要业务为炼油与化工,而大股东中国石化也有炼油化工业务,因而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而在此前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网上交流会上,中国石化董秘黄文生表示,公司正在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研究,将目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仍在经营的少量炼油业务注入中国石化,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彻底消除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在炼油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

  面对中国石化董秘黄文生的言论,不少投资者提出了更大的质疑,因为这一说辞公司之前多次提及,却没有任何实际行动,在很多投资者眼里已失去诚信。

  记者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截至目前,公司内部对炼油业务平台的整合思路还在讨论中,并没有成型。股吧里、微博上,很多投资者已经后悔当初听信了中国石化所谓的承诺,而投了赞成票。如若失去了投资者的信任,不懂得维护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市公司在市场中将寸步难行。

  正如中国石化董秘黄文生之前在媒体前所说的:“股价的高低,最主要取决于投资人的信心。”也许黄文生忘记了,投资者的信心还是来源于上市公司本身。

  链接

  上海石化微声音

  @林阿勒 :@21世纪经济报道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网 @成都商报 @中国证券报等等,这么多财经媒体,你们当初在报道S上石化、S仪化三改方案时,用了夸张的语言,说股改方案优渥、大股东送出央企最大红包时,有没有听听流通股东的声音?在舆论的压迫下,小散在无奈之中选择和解。今天两股的暴跌,让小散心在流血。

  @飞瑶直上:冰火两重天。本来以我稳重的性格,小心的操作,炒股每天赚个三两百就不错了。晚上9点,发现S上石化10送5到账了,一下子帐面上多了11000多的数字,把我乐坏了。一晚上没睡好,就想着今天能高开。没想到万恶上海石化,早上直接低开4块9,连老本都不保。一天下来,跌到4块6毛五。完旦了,大亏!

  @上市公司调查组:#上海石化、仪征化纤(600871,股吧)#世界上最坑爹的事就是,本以为股改提高对价,占到了便宜,哪想到复牌后,拿到的送股就全跌没了。上石化、仪化今天跌幅都将近四成,那些投赞成票窃喜的股东要哭了。上海石化8月20日复牌首日暴跌43.22%,8月21日继续大跌7.10%,股改后两个交易日合计跌幅达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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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7楼大林于2013-12-28 19:33发表的  :
最真实的投资警示



中国股票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分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非流通股一元一股,流通股数十倍一股。
.......


中石化太无耻了!!!
1、整合下属子公司是中石化自己的承诺,并非市场谣言,股民有所期待有什么错?
2 、上石化是优质公司,国际油价已经从70多美圆跌到60多美圆,第4季度应该不会亏损,为何在第3季度季报 中计提7000多万,造成第3季度亏损?
3、股改投票机构都投赞成票,散户都投反对票,在4.95元99 %的筹码都被套的情况下,机构都投赞成票难道没有问题?
4、上石化股价才5-6元,比上石化股价高的多了 去了,今年股价增长100%的多的很,上石化涨了多少?那来的虚高?要收购就说虚高,配股时怎么不说虚高?
5、股价从6.2元在5天内跌到4.95元,如此高台跳水,今年以来那家公司股改出现过?在石化行业基本 面正变好的时候,正常吗?没有中石化暗中授意,机构会如此打压吗?
6、中石化股改前,曾信誓旦旦公告近期 没有股改计划,8天后突然股改,有没有信用?
7、为什么要拿H股说事?H股发行价多少,A股发行价有是多 少?能比吗?
再说,为什么要以H股为标准,向它靠拢,香港股民是人,大陆股民不是人?

大盘从今年3月初1280点到现在1900点,上涨50%,你中石化也从3月初5元的价 格 上涨到股改前 6.8,股改除权后又上涨到现在近7元的价格,前后算起来你也涨了80%了吧,上石化从今 年3 月初5 . 86的价到现在5元的价,不但没涨,反跌近20%,请问上石化股价虚高在哪?如果不是你中石 化频频 说收 购没有时间表,然后又反复澄清暂不收购,把我们害得这么惨,这和你说的投资要愿赌为输是两码事 。请 不要 再请黑嘴来欺负小股民

上石化及其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想把股改失败的责任推卸给广大的中小股民,可叹!!!可悲!!!!
我买上石 化是最近三个月的事了,本人因购买该公司的化工产品(PVA)的价格节节攀升而看好其下半年的业绩买入上石 化,又因股改方案宣布后股价严重下挫而补仓,现已满仓持有上石化。
本人投反对票的原因决非是对私有化预期 的落空,相反如果中石化永远不私有化上石化,相信广大股民也一定会支持她的。
正是中石化的私有化的阴影,
使大股东与中小股民的利益完全背离,怎么能中小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呢?

中石化,请你不要再在这里愚弄小股民了。我不是看你收购才买上石化,上石化总应该有点价值吧,你口口声声说 上石化股价虚高,大盘从今年3月初1280点到现在1900点,上涨50%,你中石化也从3月初5元的价 格 上涨到股改前6.8,股改除权后又上涨到现在近7元的价格,前后算起来你也涨了80%了吧,上石化从 今 年3 月初5.86的价到现在5元的价,不但没涨,反跌近20%,请问上石化股价虚高在哪?如果不是你 中石 化频频 说收购没有时间表,然后又反复澄清暂不收购,把我们害得这么惨,这和你说的投资要愿赌为输是 两码事 。请不要 再请黑嘴来欺负小股民,我知道中石化你正在嘲笑我们小股民,因为你根本不在乎我们,你的 后台大。 但是我还是 会耐心等待的,我只有这点小本事!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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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3-12-29   
引用
引用第17楼大林于2013-12-28 19:33发表的  :
最真实的投资警示



中国股票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分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非流通股一元一股,流通股数十倍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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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许多高价股都曾警示过,股民不怕退市,就算退市了,就当给国家奉献了。。 。就是这样也被媒体污蔑为赌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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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化股改:博弈才刚刚开始2006-10-30 来源: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认为,中石化先期股改后,再对上海石化和仪征化纤送股股改,事实并不象中石化方面“并没有对上海石化私有化有明确计划和时间表”所表示的那样。中石化财务副总监王利生曾表示,中国石化完成股改后,会根据市场及子公司基本面情况,择机对子公司进行股改或整合,但目前还没有具体计划,不排除对上海石化和仪征化纤进行股改的可能。
  上海石化和仪征化纤未来的整合将可能面临三种选择:一是上海石化的股价短期大幅下跌到中石化的心理价位,然后在较快时间内完成收购;二是拖延较长时间维持现状,对中石化来说,这两家公司的股价可能下跌,从而降低未来可能的收购成本;三是上海石化和仪征化纤通过变通的方式进行股改,如大股东中国石化集团送股,然后长时间保留上海石化等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或在恰当的时间再整合。
  近期,市场正不断传闻中石化借这次上海石化和仪征化纤股改之机,把股价压低,然后借助其它机构趁低吸纳流通A股,取得股改主动权,甚至可能否决股改方案而再次提出回购方案。为此,中石化方面已郑重否认。虽然如此,我们仍不能忽视两个现象:一是在上海石化和仪征化纤股改快速下跌约20%的情况下,确实存在部分资金介入迹象;二是中石化下属5家A股上市公司中,只有上海石化和仪征化纤几乎肯定是不会转让的,其它如石炼化、泰山石油、武汉石油及间接持有的北京化二,转让的可能性相当高,因此也只有上海石化和仪征化纤的股价出现明显下跌,其它都在高位震荡整理等待。这再次有力地说明,中石化不会轻易放弃上海石化和仪征化纤私有化可能,而且虽然他们从未表明对上海石化和仪征化纤有私有化的计划和时间表,但也从未排除过私有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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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型央企,上海石化股改4年未果,业界有责任献计献策。建议相关利益方解放思想,突破惯例,把流通股股东对价补偿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结合起来,在尽快完成股改任务同时,为解决“后股改”时期中国股市突出矛盾提供借鉴。

  上海石化两个股改方案未获通过:2006年11月,第一个股改方案被否决,对价安排是每10股支付3.2股;2008年1月,推出第二个股改方案又未通过,在对价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控股股东中石化持股72个月不减持的承诺。客观而言,和已完成股改的大型蓝筹公司或全部上市公司的平均对价水平相比,上海石化的股改对价水平是高的,但流通股股东却从中石化送出率角度认为对价水平是低的,中石化持有40亿股,按拟对价安排送出2.3亿股,送出率仅为5.8%。对价水平较高与送出率较低并存的状况,根源于流通股比重过低的畸形股本结构,上海石化总股本72亿股,流通A股为7.2亿股,仅占总股本的10%,这在中国股市十分普遍。扩大流通股规模,优化股本结构,是中国股市发展的内在而迫切的要求,顺应这一要求或许可开启上海石化股改的新思路,这就是把控股股东股份减持内容纳入股改方案。

  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是股改的题中之义。2005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第四条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4条指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国家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性调整的战略性要求,合理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合理确定最低持股比例,也就等于合理确定最大减持规模,因而上海石化股改方案若包含中石化股份减持内容符合股改文件规范要求。

  上海石化股改建议要点有4个:维持对价安排不变,每10股支付3.2股对价水平是适中的;取消中石化持股锁定期承诺,股改本质就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锁定6年不上市交易违背股改初衷;确定中石化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35%,确保有效控股,实现国有股控制力、影响力与带动力的最佳配置;公布中石化股份减持方案,按比例向流通A股股东直接配售或发行认购权证,配售价或行权价宜以经审计的截止日净资产的1.4倍左右为基本依据。配售价或行权价是建议的核心,它参照了国际成熟市扬的市净率、市盈率水平和上海石化H股价格,体现了流通股规模扩大后的预期投资价值和双赢原则,对流通A股股东来说,虽然对价补偿未变,但以优惠价格受让股份,可获得一定的折价补偿;对中石化来说,虽然低于市价减持,但可提前兑现巨额资金,6年投资收益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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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化优化股改相关承诺方案的公告发布时间: 2013-08-28 22:53    来源:财华智库网【字号:大中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上海石化」)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发出本公告。
    
     谨此提述本公司发布的日期为2013年6月7日可能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发行股份的公告
    
     及日期为2013年6月20日可能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发行股份之更新及可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受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的委托,履行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议2013年半年度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优化股改承诺的方案》的审批程序并发布公告。
    
     中国石化在《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中承诺:中国石化自其所持公司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首个交易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议召开上海石化董事会会议,审议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不少於4股(含4股)的议案及相应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上海石化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该议案。
    
     鉴於上海石化的资本公积金中所包含的国家投资补助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4.12亿元应归相关国有投资主体独享,为保证实现上海石化股东每10股转增不少於4股(含4股)的利益,中国石化提出如下优化股改承诺方案(「优化方案」),即提议上海石化董事会审议以下议案:以上海石化总股本72亿股为基数,以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24.21亿元每10股转增股本3.36股,以盈余公积金每10股转增股本1.64股,同时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每10股人民币0.50元(含税);并且,中国石化确认在上海石化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该议案。
    
     优化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於实现上海石化股东每10股转增不少於4股(含4股)的利益,足以覆盖原承诺可能带来的收益。
    
     一、中国石化股改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股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石化提出的股改动议,公司於2013年6月8日首次公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随后公司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拜访投资者、网上路演和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和交流。根据沟通和交流的结果,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决定对公司股改方案进行调整,并於2013年6月20日公告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013年7月,公司股改方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於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同意,并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中国石化以向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上海石化全体流通A股股东支付股票的方式作为对价安排,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将获得支付5股上海石化A股股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A股股东总计支付360,000,000股上海石化A股股票。
    
     2、中国石化在股改中的承诺
    
     中国石化在公司股改中做出如下承诺:
    
     中国石化自其所持公司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指股改方案实施之后首个交易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上海石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中国石化自其所持公司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指股改方案实施之后首个交易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议召开上海石化董事会会议,审议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不少於4股(含4股)的议案及相应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上海石化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该议案。
    
     中国石化自其所持公司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指股改方案实施之后首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提请上海石化董事会在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提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不低於2013年5月30日收盘价,即6.43元/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该价格做相应调整)。
     中国石化在上海石化股改完成后继续支持其后续发展,并将其作为今后相关业务的发展平台。
    
     二、优化方案的背景及方案内容
    
     截至2013年6月末,上海石化的资本公积金为29.15亿元,包括国家投资补助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4.12亿元。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修订)》第20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二)属於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经上海石化向有关部门确认,前述国家投资补助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4.12亿元应归相关国有投资主体独享。
    
     鉴於国家投资补助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4.12亿元应归相关国有投资主体独享,为保证实现上海石化股东每10股转增不少於4股(含4股)的利益,中国石化提出如下优化方案,即提议上海石化董事会审议以下议案:以上海石化总股本72亿股为基数,以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24.21亿元每10股转增股本3.36股,以盈余公积金每10股转增股本1.64股,同时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每10股人民币0.50元(含税);并且,中国石化确认在上海石化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该议案。
    
     三、优化方案应履行的程序
    
     2013年8月28日,根据中国石化的提议,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於2013年半年度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优化股改承诺方案》议案。该议案需提请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由参加表决的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即除上海石化股权分置改革前的非流通股股东之外的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013年8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沈立强、金明达、蔡廷基就优化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 优化方案足以覆盖中国石化原承诺带来的收益,股东利益得到维护;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的要求,前述优化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A股股东表决(包括设置网络投票方式),优化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即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的非流通股股东之外的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中国石化提出的优化方案,并提交公司A股股东审议。
     ********************************************

整合推出太迟成上海石化股改的绊脚石
2008年01月17日 04:39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url=javascript:SetFontSize(1);]大[/url] [url=javascript:SetFontSize(2);]中[/url] [url=javascript:SetFontSize(3);]小[/url]】



  王佑

  14个月后,上海石化和仪征化纤的二次股改方案,再度被否。中石化在子公司上海石化的整合和股改问题上,一直难以与小股东达成一致的根本原因,除去上海石化的复杂三地上市结构这一因素外,还与其整合日程安排推出太晚有关。

  一年来,上海石化的股价大幅上升,中石化对其私有化的成本陡增;同时面对高涨油价和国内成品油机制尚未理顺的多重因素,也让上海石化炼油板块陷入了业绩怪圈。

  中石化并不缺乏股改经验。从一开始对国内下属4家A股公司如扬子石化、齐鲁石化、中原油气和石油大明等高达143亿元现金收购,到镇海炼化和北京燕化H股的百亿现金回购,再到2006年12月的七家子公司S石炼化、S泰石油、S武石油(爱股,行情,资讯)和S岳兴长的卖壳、资产置换等等行为,中石化在国内资本市场的运作游刃有余。

  也正是这种游刃有余让广大流通股股东对上海石化被大股东中国石化(爱股,行情,资讯)“私有化”(即整合)有着强烈的预期。在这种预期下,股改推出得越晚对上海石化的整合越不利。上海石化在2006年10月推出了第一次股改方案,对价是10股送3.2股,当即被否。

  截至2006年底,上海石化的股价不过6.1元。如果在那一阶段,中石化可以即刻推出股改二次方案,给出一个令各方满意的对价,那么可能当时的整合压力不会有现在这么大。

  2007年,上海石化股价随着大盘一起飙涨,去年10月18日曾经几乎冲刺22.5元,而后即便回落,现在的股价也已达到了16元上方。如果中石化进行现金收购,那么以目前7.2亿A股流通股计算,平均15元左右的价格作为标准的话,仅A股市场就要直接掏出108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此前公司收购两个规模千万吨的炼油企业总额。这对于并不怎么缺钱的中石化而言,仍相当困难。

  而如果采取换股方式,由于上海石化为三地上市企业,其流通股股本规模较大,中石化将增发较大规模的A股、H股,这对中石化现有A股、H股流通股股东而言,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权益摊薄,因而很难获得中石化的股东同意。

  但不管怎么说,上海石化对中石化至关重要。上海石化即将成为具备1400万吨的原油加工能力企业,能达到这等规模的炼油公司,在中国本土市场寥寥无几。除规模效应外,上海石化所处的长江三角洲地位,其拥有的多种产品生产能力以及高精尖人才,让中石化不能随便割舍。这也是为何中石化要长期进行衡量和盘算的原因之一。

  就在反复的思考和权衡中,中石化也拖延了时间。非常不巧的是,这一时间段恰好国际油价短期震荡走高。

  石油价格的冲高,并没有如预期那样迅速回落。在2006年油价攀升的过程中,上海石化虽然销售额突破了500亿元,但其主要的原油炼制生产业务利润出现了大幅缩水。因此,在考虑给予上海石化股东承诺方面,中石化再次左右为难,既不能保证自己何时会收回上海石化,也不可能在股改进程中,答应上海石化的股东要求,给出类似其他央企那样注入资产的承诺条款,更不能信口开河地表示相信上海石化会在后期几年中达到一个怎样的业绩。如果原油价格继续屡创新高,在国内成品油价格市场化尚未明朗的时候,上海石化的净利润同样不能得以保证。

  如果将时间拉回到2007年上半年,在油价尚未有太大升幅的情况下进行二次股改,并且让股东看到整合的时间表,那么股东的怨气或许会小一些,上海石化的股改成功的可能性也会大大提高。


[ 此帖被paul在2013-12-29 21:51重新编辑 ]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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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3-12-28   
最真实的投资警示



中国股票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分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非流通股一元一股,流通股数十倍一股。

投资有风险,入市要谨慎。但是流通股民心里都有一个底线,非流通股想要流通的那一天,一定要给流通股东一个说法。

投资警示机制出来,没有多少人在意,现在的许多高价股都曾警示过,股民不怕退市,就算退市了,就当给国家奉献了。

当然,流通股民心里还有一个底线,退市是经营性亏损退市还是包装欺诈性掏空退市,也要给流通股东一个说法。

在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同时存在时,就出台退市制度,在那个时期,打压了股指,为几年后股改减少股改对价扫平道路。

绝大多数人股票从六千点到现在的损失远远大于从一千点到六千点的收益,少数人挣了钱移居美国了,这应是最真实的投资警示。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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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3-12-28   
引用
引用第15楼y1y3y2于2013-12-19 13:25发表的  :
楼主的这个议题非常好,加分,再加分!支持!

理论上说,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看该报道后,你相信"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三板",你卖出股票,导致亏损,现在股票即使没有股改也不退市,那么你就可以起诉对方.....符合要求的股票有几个???
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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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3-12-19   
楼主的这个议题非常好,加分,再加分!支持!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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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3-12-19   
转板必要吗

  新三板扩容的有关规定出台后,最受市场关注的就是关于“转板”的设计。

  国务院的规定指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

所申请上市交易。在此之前,证监会也曾提出,未来退市的股票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转

让。 (证监会是否曾经说过"不股改就退市"的说法??)

  这一进一退,似乎让新三板作为一个服务创新企业的独立市场定位变了味儿。作为与沪深交易所

并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被更为重视的却是承担另外两个交易所上市资源“备胎”的功能

,这一结果与新三板的设计初衷并不相符。

  一位北京券商的投行人士对记者指出,IPO重启的消息先于新三板出台,实际上已经降低了投行

对新三板的参与热情,“本来大家还想在新三板上好好布布局,现在又把精力放到IPO上了。其实证

监会最近对于新股改革发布的一系列方案,对于新三板来说,都是利空。”

  而对于转板的设计,该人士表示,转板制度只是新三板的一种可能,但并不是一切。最近有被大

家过度解读的嫌疑。“实际上转板目前在操作上就涉及两个悖论,比如上市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向公

众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少于25%,可目前新三板的挂牌公司没有满足这个条件的。此外,公开发行股

份需要证监会的核准,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向交易所直接申请上市呢?如果没有后续特殊的规定出台

的话,那就只有等着修改证券法。”(说来说去,修改证券法才是权力的象征?这次修改加上"不股改就退市"的说法,那么,
不股改就退市就符合证券法?)


  
[ 此帖被paul在2013-12-19 13:26重新编辑 ]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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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12-03   

如果这次修改证券法,没有规定"不股改就要退市",那么要求"三板股改"或要求"不股改就退市'的就只是你的要求,而不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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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证券法修订及期货法列入明年立法计划2013年12月03日 10:19  新浪财经 微博 我有话说(1人参与) 新浪财经客户端 新浪财经客户端:证监会新政激活A股 IPO改革八大关键词
  新浪财经讯 12月3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今日在“2013年第9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上表示,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已决定把《证券法》的修订和《期货法》的立法同时列入明年的年度立法计划,这在立法史上把同一个行业的两部法在同一个年度列入计划是少有的,是首创。

  吴晓灵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前不久公布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明确提出制定《期货法》,为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向更高水平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本次人大常委会《证券法》修法和《期货法》立法同时列入到立法计划,财经委和法工委决定把《证券法》的修订和《期货法》的立法同时列入明年的年度立法计划,因为这两部法律有关联性,同时修订和立法有利于节约立法资源和协调两部法律的内容,“这在立法史上把同一个行业的两部法在同一个年度列入计划是少有的,应该说是首创的,我们希望证券业和期货业能够利用好这次机会,把《证券法》和《期货法》立好、修好。”

  吴晓灵表示,目前我国期货业发展,主要以场内交易、商品期货为主,金融期货品种只有两个。存在衍生品市场规则分散及层级较低,市场基础设施不统一,信息不够透明,监管标准各异,衍生品税收法律体系滞后等问题。特别是金融衍生品部分核心交易的机制,比如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和履约保证机制等,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不确定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创新发展。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主要依靠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反映场内外金融市场的规定显得不足,需要尽快制定期货法,推动金融期货以及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吴晓灵认为,目前制定《期货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期货市场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具备了制定《期货法》的市场基础;期货市场20多年来的制度建设为《期货法》制定打下了扎实的制度基础;通过实践总结和发展创新,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监管制度,比如期货保证金安全监管制度,期货开户实名制和统一开户监管,以净资本监管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机制等,我国已经具备了制定《期货法》的监管基础。

  “总得来看,目前制定《期货法》的市场基础、制度基础、监管基础已经具备,条件基本成熟。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制中国建设,制定《期货法》,贯彻三中全会要求正逢其时。”吴晓灵说。

  谈及期货法立法前景,吴晓灵表示,《期货法》应该是一部统一调整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以及其他商品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既调整场内衍生品市场,也调整场外衍生品市场,不仅仅是局限于场内衍生品市场,因此立法重点应是场内市场,同时对场外市场也做出相应规定。

  其次,吴晓灵认为,《期货法》应理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制及重点完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主要法律制度。(曹磊 发自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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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11-29   
10.我是第一个在小草提出"在三板分开两步走"的人,并对想去my3b.cn的人提要求:控制你的上网时间.
.虽然十进宫的看法和我不一样,但是他也是不搞左右逢源的.  
   在三板分开两步走"的由来是,在三九生化停牌数年后,重组回主板,本来优势很明显,但是不到半年,

迎来若干官司,应该说如果不回主板,那么该公司应对官司的回旋余地更小,好歹回到主板,身价不同于三

板,但是这些官司对公司的影响不小,如果你是看十进宫的文章,应该记得有这样几篇比如"即将恢复上市

公司的大股东股权,竟可能在开盘前被拍卖"以及"振兴生化(原三九生化000403)行业优势一目了然"

还有由于"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分阶段收购公司持有的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 65.216%

的股权"引来的官司的相关报道,个中文章大家自己琢磨,
    因此,我说的在三板分开两步走,就是第一步重组,把公司的资产置换,第二步理顺关系,把各方面理

顺,选择合适的时候上市,或者在自己无法达到上市条件的情况下,考虑被并购上市.和三九生化相比,优

点是在三板理顺关系,比如打官司不要拖到主板,缺点是万一资产置换后,在三板还是搞不定,那么对于重

组方和股东而言,是个大损失,这也是我和十进宫看法不一样的地方,多数人都是公司回主板为目标,而且

是一步到位,开市第一天就卖,而我主张在三板消化后再上市,"不要事情还没弄明白就盲目推进。要有序

推进改革".所以,要是你和十进宫的观点比较接近,就直接承认十进宫的观点更合适你,而不要接受我的

在三板分开两步走的观点,我的请求只有一个,你别来my3b.cn,没有必要左右逢源.虽然十进宫的看法和

我不一样,但是他也是不搞左右逢源的.  
    另外关于gfzr的子网页上可以查到两网和新三板,没有退市股,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7769.html我在这里说下,gfzr的子网页上可以

查到两网和新三板,只是说明新三板给两网留了后路而已,能不能走,还看两网的自身情况和是否有足够

的股东发起,以及股东大会是否通过,而以前,新三板的公司从中关村代办转让市场到全国股转系统的时

候,原来挂牌的公司都要和全国股转系统重新签一份协议,协议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的,没有因为你和中

关村代办转让市场签过类似协议,就可以不重新签的,除非你不想去...而且山东圣泉准备在新三板挂牌,

这就是说:没有上过深沪交易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满足去新三板的,就可以上新三板,上新三板不

等于你能上主板(虽然很多人说新三板上这么多公司,就是为了转板,但我觉得那是主观愿望),既然山东

圣泉满足,那么你问自己,两网的公司满足吗?这还要研究半天,所以我对想去my3b.cn的人提要求:控制你

的上网时间.最好每天登记你上网的时间用在什么地方了.做不到每天上网所浪费的时间递减的话,就不

要过来了.
    新三板给两网留了后路,为什么没有后路给退市股呢,就因为你是上过深沪交易所,所以你可以要么

上主板,要么去四板,只有把前面2个排除了,再考虑去不去新三板.新三板能否接纳你是未知数...并不能

说退市股不能去新三板,而是说,至少到粤金曼停牌,退市股有这么多公司停牌了,你就觉得新三板给两网

留了后路,对你不公平?新三板的公司一样可能回去四板的,是不是不公平?你可以找肖主席说这个世界对

你不公平,既然肖钢阐述证券法修改逻辑:保护投资者,那么,北京欢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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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11-29   
9.我是第一个在小草提出"老三板不能套用以前的经验,尤其是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小盘"曾经是对的,但是,要从2014年实际出发"的人,
          既然按照第8条,老三板的持有人要迎来他们的新对手:证券公司和地方中级法院.而有人问",新退市的,来了,对三板有什么影响",我的回答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原来的老三板,有动作的就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真没有动作,就到四板..每个三板公司有对应的主办的证券公司,由他们请这些没有动作的公司去.....新来三板的公司,,有动作的就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参考创智"也就是说哪个公司有动作,,并不是自己事前有个框框"国企,小盘"来限制,:证券公司和地方中级法院未必认这个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小盘",当然,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小盘"曾经是对的,至少到粤金曼停牌,也是国资领导下的,但是,这些都是明摆的,而你不知道的重组方案,才是最主要的,你可以把所有"国企,小盘"都事先买了,但是重组方案呢????很多人在中川群说要翻十倍,.....恐怕是想当然...凭什么?,..只要三板有上有下,从实际情况出发更实在,中川已经停牌很久了,万一像昌九生化那样,停牌后发布重组的对象不如人意,那么你到证件会去喊冤?昌九的股民难道不冤?为什么喊冤,就因为和你自己所想的框框不一样,至于昌九大股东也的确是不够地道,但是,如果你买了赚了,那就是不冤了,对吗?.....因为三板必然有上有下,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真没有动作,就到四板(有人不懂,我当时没有解释,这里说下:“一板”是上交所、深交所的主板市场;“二板”是创业板;“三板”是股份代转让系统;新三板是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代办股份转让的平台。“四板”是区域性柜台市场。例如上海股权交易所、重庆股权交易所等地方性、区域性的交易市场。)
       "有动作的就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真没有动作,就到四板,"的规律存在,那么本质上,三板就定案了。目前的缺陷是“有动作的,还没有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也没有去四板的迹象,也没有给股民一个合理的说法”。对于类似沈阳环保那样不合理的方案也应该接受申诉。但是,像昌九生化那样,停牌后发布重组的对象不如人意,那么你到证件会去喊冤?除了不是小盘外,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这个标准,昌九应该是符合的,大家说呢?我这话应该是大家不爱听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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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比普通股优先获得补偿款,但是要说明的是一般破产清算之后,要先偿还公司债务和工人工资和法院等一些程序费用之后,再进行优先股持有人的补偿,其实在优先股补偿前往往早就没有资产了,优先股持有人也要面临无钱可赔的境地,"这个只说明中国内地对某些模式的破坏性,一般来说,中国只重视有形资产,不重视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保护很差,才导致你说的情况,有人说过,就算天灾把可口可乐的全球工厂都毁了,只要我有可口可乐的配方,多少天以后,我照样......对于三板这类公司重组的话,重组的方式按照上面说,那么配方在中国的使用权可以投入第一次重组...但是不会因为第一次重组失败后(假设是因为天灾而导致工厂倒闭)破产清算,而丧失他这个配方的使用权,相反,他会拿来继续第二次重组....也就是在中国,才会把配方当作不值钱的东西在第一次重组失败时强制拍卖,.配方的持有人也就没有必要参加第2次重组了...也就是我搞三板等级考试的原因之一:不同水平的人是无法坐到一起沟通的,在三板等级考试中,不同水平的人不应该也不会坐在一起.你的水平决定你的位置在哪里..自由属于小草,不属于三板等级考试..
[ 此帖被paul在2013-12-06 10:5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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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11-28   
8.我是第一个在小草提出"老三板的持有人在历年与地方政府,原大股东,证件会的斗争中取得一定成果,但是接下来,随着新三板被重视,老三板的持有人要迎来他们的新对手:证券公司和地方中级法院." 在
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7636&page=1&toread=1#569933的14楼

张资源:
千万认清券商不是雷峰,吃肉的狼,其精力转向中小企业。必须盯住他们。
[ 此帖被paul在2013-11-28 21:1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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