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32楼paul于2014-01-17 10:51发表的 :
参考杨领导以前说的内容,把建议修改为
1.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先限期清欠,清欠后,再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四板
2..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限期内不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其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以及海外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3.股改参考2005-2007年股改,并与烈火冰山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法>保持一致
4.因为以上3点都与目前证券法不符合,因此提出修改证券法.具体请大家补充
我们的建议为4点:
1.已经进入全国股转系统的两网股,退市股公司,先限期清欠公司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前的账目,清欠后,再不股改就直
接退市到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对于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后,两网股,退市股公司发生新的清欠的,除了司法查处外,需要对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加倍处罚,处罚应参照<投资者权益保障法><证券法>进行投资者权益保障
2.已经进入全国股转系统的两网股,退市股公司,限期内不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同一注册地的其
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以及海外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该类公司的投资者受
<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障法>保护的同时,应支持<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障法>的实施
3.被证监会、司法查处的两网股,退市股公司,需等清欠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司法判决。司法判决应该与<证券法><投
资者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否则请最高法院就<投资者权益保障法><证券法>的执行做司法解释。司法判
决后,由两网股,退市股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协商是否进行股改,股改需与重组相结合,实在无法进行股改的
,限期转到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股改政策应与<投资者权益保障法>保持一致。
4.因为以上3点都与目前证券法不符合,因此提出修改证券法.
[ 此帖被paul在2014-01-22 13:20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