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fi.net.cn/newspage.aspx?id=20131207000018&p=1但这次改革并没有下放行政审批的权力,较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权力审批的核心并没有任何实质性松动,由此可以断定这份改革意见应该早在几个月前就设计好了,只是证监会一直在等待时机,前几天无非在帽子前面加了“贯彻注册制”的字眼,由此可见证监会根本没有二次征求意见的耐心和诚意。显然,IPO的各个利益方已经急不可耐了,新股发行制度在短期之内很难真正走向注册制。
虽然证监会明确未来不再搞价值判断和盈利能力判断,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不明就里的人以为这是监管机构还权于市场,有市场化选择的注册制踪影,其实大错特错,“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权力发审委依然是在证监会的主导下供给IPO,如果投资者没有有效的*****机制,没有集体诉讼制度,市场如果没有严格、公开的注册筛选程序和法律约束,只突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承担责任,无异于摆脱发审委的责任而放大投资者和市场的责任,如果是在市场化的注册机制下由市场和投资者自主选择上市公司,如果投资者能够依法诉讼*****和能获得民事赔偿,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天经地义,但在目前核准制下,行政部门决定上市公司供给,而将所有责任推给投资者显然不公平。
监管部门试图将公司上市把关的法律责任强制给中介机构和发行人,但在目前中国证券法的量刑标准下,对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处罚所得仍然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如果证监会真的有心注册制,不妨先将目前证监会发行部的审核人员和发审委员部分划归至交易所,先简单从形式上做出区分,告别裁判员与运动员一身兼的角色,监管机构重点负责客观的监督之职,让交易所行使把关之责,只有这样才能算是注册制的雏形。可是,证监会仍然牢牢抓着权力审批不放,注册制谈何容易。
其次,IPO过程中的各个利益链条仍未斩断,比如对主承销商“直投+保荐”没有任何提及、网下配售将不低于40%的份额定向配售给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主承销商自主选择配售对象,这样一来主承销商手中的筹码越多越有拉高发行价和上市价的冲动,“直投+保荐”模式不除,主承销商做高发行价和抬高上市价的冲动永远存在,新股“三高”仍难以从根本上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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