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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上!访  6封信全部签收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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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楼  发表于: 2014-01-14   
习近平:
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30225/76959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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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楼  发表于: 2014-01-14   
Re:征集 姓名  电话  上!访
习近平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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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楼  发表于: 2014-01-14   
Re:征集 姓名  电话  上!访
习近平: 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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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楼  发表于: 2014-01-14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 三板公司上主板不存在政策障碍
翻开2003年3月21日 <投资快报> 头版标题:

证券业协会会长庄心一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

三板公司上主板不存在政策障碍   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8132.html
[ 此帖被三版记者在2014-01-14 14:27重新编辑 ]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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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楼  发表于: 2014-01-17   
Re:征集 姓名  电话  上!访
引用...于2014-01-09 19:35发表的  :
不明白征集姓名、电话这种事是造势,还是想给庄家制造压力?难,要不然做个庄成本也太低了吧,小散都能做的事,成功的可能性为基本为0

***
参考杨领导以前说的内容,向杨领导建议今年两会上修改证券法,出发点为以下4点:
1.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先限期清欠,清欠后,再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四板,清欠后,达到转板条件的,三个月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提出转板申请,,2007年以后退市的公司限期清欠,清欠后,达到转板条件的,三个月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提出转板申请,申请未批准,可以留在全国股转系统,自愿去四板的就直接退市到四板
2..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限期内不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其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以及海外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2007年以后退市的公司限期内不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其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以及海外上市,直到清欠完成.
3.股改参考2005-2007年股改,并与烈火冰山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法>保持一致
4.因为以上3点都与目前证券法不符合,因此提出修改证券法.具体请大家补充

******************
 
[ 此帖被paul在2014-01-27 17:0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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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楼  发表于: 2014-01-18   
Re:习近平:
引用
引用第91楼三版记者于2014-01-14 13:57发表的 习近平: :
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30225/7695913.shtml



看了一下"图表", 最后的:" 新三板制度建设如火如荼, 老三板制度另行规定尚存8家两网",

可否改为:"新三板制度特殊关照超越"先驱"老三板,已有8家到主板上市. 老三板制度另行规定尚存8家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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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楼  发表于: 2014-01-18   
Re:征集 姓名  电话  上!访
看了一下"图表", 最后的:" 新三板制度建设如火如荼, 老三板制度另行规定尚存8家两网",

可否改为:"新三板制度建设特殊关照超越"先驱"老三板,加上安控股份已有8家到主板上市. 老三板制度另行规定尚存8家两网, 把投资者分成"白人" 和 "黑人".


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指出: 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李克强总理指出:改革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使所有人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应有的利益。


习近平: 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此帖被三版记者在2014-01-18 12:22重新编辑 ]
mhm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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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楼  发表于: 2014-01-18   
Re:征集 姓名  电话  上!访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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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楼  发表于: 2014-01-18   
Re:征集 姓名  电话  上!访
向杨领导建议今年两会上推动修改证券法的提案,有与烈火冰山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法>保持一致的具体要求??

目前证券法里只有这么一条:
基本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
[ 此帖被paul在2014-01-18 12:35重新编辑 ]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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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楼  发表于: 2014-01-27   
Re:征集 姓名  电话  上!访
股改参考2005-2007年股改

以下节选我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法 ,希望与烈火冰山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法>保持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小投资者的权利

第三章 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公司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理回报,培育中小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证券法的规定,对中小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 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内在体制性要求,因此制定本法。
    以下公司均指在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
    以下市场参与者均指中小投资者因公司的股票股权而直接发生交易关系或有直接发生服务关系的市场参与者

第二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是发生在由于参与者与中小投资者直接发生交易关系或有直接发生服务关系而产生的内容。中小投资者为合理回报而需要交易股票股权、接受和使用媒体发布的股票股权的公开信息,从合法的,有证券资质的金融机构以及合法的中介机构接受其服务,以及中小投资者与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因交易股票股权而直接发生交易关系或有直接发生服务关系,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市场参与者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其买卖、转让的股票股权、提供可行使的股东权利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市场参与者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国家鼓励中小投资者依法*****、遏制证券欺诈行为,对侵害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中小投资者符合社会文明、维护祖国统一、合法合规和保护环境的投资方式,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第六条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不得丑化歪曲中小投资者的形象,不得把中小投资者合法投资行为与赌博等非法活动联系起来。

第二章 中小投资者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主要是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
中小投资者的其他权利是尚未成为股东的中小投资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
中小投资者在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个人信息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七条 分红权、表决权是中小投资者作为股东享有获得公司分红和参与表决的权利



第八条 知情权是中小投资者享有知悉其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和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选择权是中小投资者享有自主选择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和接受服务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股票股权、股东权利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自主选择股票股权品种、行使权利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股票股权、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行使或者不行使任何一项权利。

中小投资者在自主选择股票股权、股东权利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中小投资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在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市场参与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对于证券欺诈行为,将实施惩罚性赔偿。

第十一条 中小投资者享有隐私权。
市场参与者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中小投资者的隐私,中小投资者应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在国家机关,司法机构合法使用交易数据或调查案件时,应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隐私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中小投资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中小投资者因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小
投资者有对证券欺诈的实施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权利,中小投资者享有获得有关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权利或者接受服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中小投资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交易所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公司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交易所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公司以及其他股票股权持有人向中小投资者提供股票股权,股东权利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对于媒体,证券机构或其他合法的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者提供给中小投资者的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并接受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 条 对于涉及公司达到被动退市的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限期3个月清欠公司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前的账目;所有公司都要明确提出清欠时间表,2014年1月1日以前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自本法生效起6个月内实行清欠,2014年1月1日以后,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自达到被动退市的条件起,3个月内实行清欠
  2。2014年以前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未股改而且符合股改要求的公司在完成清欠后,限期3个月协商股改;无法股改的,退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回购股票股权,或由法院强制清盘。协商股改应与《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3。限期3个月内,不完成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同一注册地的其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该类公司投资者受<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不因同一注册地有公司未清欠而被歧视的同时,该类公司的大股东和地方政府应支持<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对于该类公司的大股东和地方政府不支持<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可以限制该类公司的交易或融资。
4。被证监会、司法查处的公司,需等清欠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司法判决。司法判决应该与<证券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否则请最高法院就<证券法>做司法解释。司法判决后,由公司的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协商是否进行股改;股改需与重组(以及公司重整)结合;股改应与<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无法股改的,参照本条款的前两款处理。
  5。对于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后,公司发生新的清欠或侵害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除了司法查处外,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侵害实施人加倍处罚,处罚应参照本法第六章,<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对于主动退市的公司按照“先清欠后退市,退市必须符合<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处理,对于名义上主动退市,实际上侵害中小投资者的,除了司法查处外,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侵害实施人加倍处罚,并按照本法第六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国家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中小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国家制定对具备可分配利润的上市公司采取强制分红措施。上市公司连续盈利不足一年的,也可以不强制分红,但分红的决定权应当交给由中小投资者参加分类表决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中小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中小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证监会要完善法制环境,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全国统一的“12386”投资者服务热线。拓展现有投资者诉求回应渠道,提升市场回应投资者诉求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市场参与者在提供股票股权,股东权利和服务中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中小投资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中小投资者协会和其他中小投资者自发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股票股权,股东权利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中小投资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中小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市场参与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中小投资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市场参与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中小投资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中小投资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中小投资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小投资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

......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中小投资者原本在深沪交易所以及全国股转系统购买股票股权、行使权利交易或接受服务的,公司转板(到海外)交易后,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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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楼  发表于: 2014-01-30   
习近平: 维稳的实质是维-权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要求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他还特别强调,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是否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weiwenwei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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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楼  发表于: 2014-02-08   
Re:习近平: 维稳的实质是维-权
引用
引用第101楼三版记者于2014-01-30 08:09发表的 习近平: 维稳的实质是维-权 :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要求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他还特别强调,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是否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weiwenweiquan/

维-权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或批评是一个国家发展与进步的宝贵财富, 对好的批评意见只要善于吸收利用, 就能转化为有利于这个国家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 说大一点就是有利于我们人类的发展与进步.

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常常都是由于一些事-件(无论大事或小事)而引发, 从而社会得到发展与进步, 最近央视纪录频道播放的 <人类 我们的故事> 就能充分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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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楼  发表于: 2014-02-08   
Re:习近平: 维稳的实质是维-权
[quote]引用第101楼三版记者于2014-01-30 08:09发表的 习近平: 维稳的实质是维-权 :

维-权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或批评是一个国家发展与进步的宝贵财富, 对好的批评意见只要善于吸收利用, 就能转化为有利于这个国家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 说大一点就是有利于我们人类的发展与进步.

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常常都是由于一些事-件(无论大事或小事)而引发, 从而社会得到发展与进步, 最近央视纪录频道播放的 <人类 我们的故事> 就能充分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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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楼  发表于: 2014-02-08   
李克强强调: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

李克强:政府的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
2014年02月07日 21:55:43 来源:新华网 分享到: 0
    新华网北京2月7日电(记者 韩元俊)2月7日是春节过后上班第一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并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要形式。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听取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充分体现了新一届政府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的施政理念。

    李克强强调,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既是了解民情、汲取民智的重要方式和任务,又是政府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过程,更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多年的实践来看,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在不断进步。绝大多数部门建立了建议和提案分办交办制度、办理责任制度、联络员制度、建议和提案分析制度和督办考核制度,并不断完善代表委员“办前、办中、办后”三访联系机制,变“应对式答复”为“主动式办理”,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逐年提高。

    数据显示,2013年,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为6672件和5065件,截至去年底,所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均已按时答复,涉及的问题大多得到解决。并且有98.5%的代表和97.7%的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或者基本满意。各部门在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过程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当面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共同分析研究问题,为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完善提供了科学依据,推动解决了一批改革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夯实了民意基础。

    建议和提案落实质量高不高,还直接关系着代表委员履职的积极性。近年来,建议和提案办理质量虽然不断提高,但仍需有关部门努力,进一步改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完善交办机制,深入调研,明确按时办复、与代表委员直接沟通等“硬要求”,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让办理工作成为政府转作风、办实事、解难题的过程,从而让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真正落到实处,既更好地回应群众期盼,又进一步提高代表委员的积极性。
qwe987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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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楼  发表于: 20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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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楼  发表于: 2014-02-08   
5.3,以法律为准绳,阐述国务院和证监会违反上位法原则,迫害两网。造成历史冤案。

5.3.1相关法律与简单陈述

两网8家历史遗留问题直接责任人:国务院,(等级之高令人乍舌)。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与证监会触犯法律:<<证券法>>1999年7月1日实施,(老证券法,以下的证券法全指此法)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七条;《公司法》1994年7月1日实施,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触犯法律等级之高令人乍舌)

违反国务院自定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以下简称:1993国务院112号令)内容第九章第81条;

非法强拆两网,错误使用国务院自定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998]10 号)。中国证监会发布《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被害者:两网公司和两网投资者,对于两网关闭无任何责任,两网公司和两网投资人应获得更多补偿    

两网损害时间:自1999年非法关闭至今长达15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自文化大革命后第2号冤案。

形同虚设,毫无作用的两网善后文件:国!办!发[1998]10 号第三项第6条中规定;证监发行字[1999]132 号;琼府办函[1999]70 号;《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证监会办发(2000)29号 ;证监会办发(2004)30号文件;《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号。

5.3.2以中兴实业为例,详解证监会错误使用国!办!发[1998]10 号,违反1993国务院112号令,对两网残害,国务院负监管责任。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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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楼  发表于: 2014-02-08   
"两网历史冤案,无条件转市
退市股新老划断 , 视同原*ST股条件停牌重整复市."

以上才是正确的解决方案, 合情合理, 为什么这么说?
一. 两网是历史冤案, 投资者没错, 政府部门和证监会有错和有责任.
二. 退市股是原上市公司的多种错误, 上市制度的扭曲, 证监会监管不力和不作为.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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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楼  发表于: 2014-02-11   
回 楼主(火烈冰山) 的帖子
党中央的一系列政策是得民心的, 成果将会逐渐显现, 我相信党中央.国务院.证监会会解决问题.
维-权文章没必要申请寄往国外媒体, 国外媒体解决不了问题.
[ 此帖被三版记者在2014-02-11 14:1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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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楼  发表于: 2014-02-11   
重大腐败要倒追相关领导责任
2014年02月05日07:03    
人民网: http://www.people.com.cn/24hour/n/2014/0205/c25408-24281476.html
来源:广州日报    

  中央纪委研究室指出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

  据新华社电 中央纪委研究室近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对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行解读。中央纪委研究室表示,要采取措施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中央纪委研究室指出,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出了问题,就要严格追究责任。现在,一些被揭露查处的大案要案,实际上已经存在好多年了,却迟迟未能发现,结果愈演愈烈、触目惊心;有的地方长期存在团伙性的腐败活动,涉案人数很多,活动范围很大,也迟迟未能查处;有的干部刚刚提拔上来,或者刚刚经过考核考察,就发现有重大问题,给我们党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伤害。责任追究既是压力,更是动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当然,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前者不承担领导责任,后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总之,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真正维护和发挥责任制的权威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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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楼  发表于: 2014-02-11   
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
2014年02月07日11:19  

http://news.sina.com.cn/o/2014-02-07/111929407838.shtml

  据新华社电 中央纪委研究室日前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就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行解读时指出,深化改革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

  中央纪委研究室强调,越是全面深化改革,越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改革的现实需要,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决定的,是避免改革过程中出现大面积腐败现象的迫切要求。

  中央纪委研究室指出,随着全面改革深入推进,各个领域都有可能会出现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机会,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带来一系列新课题。必须切实将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贯穿到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之中,在设计和执行改革方案的同时,对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提前预判、认真研究,及时拿出有力的防范和治理措施。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超前思考,切实将防止问题出现、防治腐败滋生的理念和思路体现到总体布局之中。必须坚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站在全局的高度科学谋划改革方案和具体举措,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要切实强化权力制衡,按照分工负责原则,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积极探索推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具体事务的制度。要切实做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各项公开制度,让阳光照进权力行使的每一个角落。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幅度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各级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最大限度抑制寻租机会和消极腐败现象。要进一步健全基层民主机制,通过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保障人民群众更好地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全面深化改革,制度廉洁性问题至关重要。要把防治腐败的要求和措施体现到各项改革制度建设之中,先立后破、于法有据、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堵塞制度漏洞,避免制度真空为腐败提供可乘之机。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划清责任红线,做到定位准确、边界清晰、人事相符、权责一致,确保权力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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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楼  发表于: 2014-02-11   


习近平谈执政理念: 为人民服务 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4/02-11/58220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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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楼  发表于: 2014-02-11   
李克强: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新华网北京1月15日电(记者王悦威张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并要求,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诚信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黏合剂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人们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观念遭遇了强烈的冲击,许多违背诚信的现象逐步凸显。目前,信用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突出“软肋”,制假售假、商业欺诈、逃债骗贷、学术不端等屡见不鲜,广大企业和公众深受其害。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但也迫在眉睫。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要求,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构建信息共享机制,这将极大地解决征信成本过高问题,有助于打破目前的信息分割局面,实现信息高效查询和共享。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而拥有一个成熟稳定、高效运行的征信系统则是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用信息的量化和公开,能为信用的快速传递、识别和判定提供便利,也将有效地降低和削弱市场交易风险,顺应现代商业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仅将大大降低信用交易的成本和时间,也有利于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全社会都能有效地监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在共享的信用信息机制之下,不诚信者将受到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惩罚。一旦出现违约等不良记录,其将承担较高的代价,接受更为严格和苛刻的条件。失信行为无利可图,并可能给行为者带来损失和制裁时,市场行为主体就会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尽量避免失信行为,促进整个社会不断走向诚信。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确实,一个信用缺失的社会里,没有任何人是赢家,遑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当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积极推进。我们应以此次常务会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以法制为基础、全社会共同参与,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使“信用中国”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 新华网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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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楼  发表于: 2014-02-11   
Re:Re:征集 姓名  电话  上!访
引用
引用第100楼paul于2014-01-27 17:02发表的 Re:征集 姓名  电话  上!访 :
股改参考2005-2007年股改

以下节选我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法 ,希望与烈火冰山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法>保持一致

******************************************************
.......

第二十五 条 对于涉及公司达到被动退市的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限期3个月清欠公司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前的账目;所有公司都要明确提出清欠时间表,2014年1月1日以前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自本法生效起6个月内实行清欠,2014年1月1日以后,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自达到被动退市的条件起,3个月内实行清欠
  2。2014年以前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未股改而且符合股改要求的公司在完成清欠后,限期3个月协商股改;无法股改的,退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回购股票股权,或由法院强制清盘。协商股改应与《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3。限期3个月内,不完成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同一注册地的其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该类公司投资者受<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不因同一注册地有公司未清欠而被歧视的同时,该类公司的大股东和地方政府应支持<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对于该类公司的大股东和地方政府不支持<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可以限制该类公司的交易或融资。
4。被证监会、司法查处的公司,需等清欠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司法判决。司法判决应该与<证券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否则请最高法院就<证券法>做司法解释。司法判决后,由公司的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协商是否进行股改;股改需与重组(以及公司重整)结合;股改应与<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无法股改的,参照本条款的前两款处理。
  5。对于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后,公司发生新的清欠或侵害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除了司法查处外,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侵害实施人加倍处罚,处罚应参照本法第六章,<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对于主动退市的公司按照“先清欠后退市,退市必须符合<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处理,对于名义上主动退市,实际上侵害中小投资者的,除了司法查处外,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侵害实施人加倍处罚,并按照本法第六章处理

大家要是没有意见,以上这个部分,就大致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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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楼  发表于: 2014-02-12   

李克强: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零容忍、出重拳

                决不允许任何人有特例、搞特权。

                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加大对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坚决克服“梗阻”现象,着力解决政策“不落地”问题。对执行不力、自行其是的,要严肃问责,确保政令畅通。

详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2/11/c_119289258.htm
qyan16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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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楼  发表于: 20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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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楼  发表于: 201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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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楼  发表于: 201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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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楼  发表于: 2014-02-13   
回 115楼(qyan168) 的帖子
谢谢qyan168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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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楼  发表于: 2014-02-13   
习近平:

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要落实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不漏项、不留死角。

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必须坚持开门搞活动,确保每个环节、每项工作都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请群众评判,态度真诚,加强引导,讲究方法,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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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楼  发表于: 2014-02-13   
有利于百姓的事再小也要做 危害百姓的事再小也要除
央视网消息 (新闻联播):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1月20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对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部署。他强调,要充分运用第一批活动经验,紧紧扭住反对“四风”,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把改进作风成效落实到基层,真正让群众受益,努力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王-岐-山、张-高-丽出席会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刘-云-山主持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开到县一级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团级以上单位。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促使党员、干部得到了党性锻炼,刹住了“四风”蔓延势头,带动了社会风气整体好转,贯彻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和刚性约束初步形成。教育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群众充分认同,党内外积极评价。

  习近平强调,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之所以能够取得重要成果,主要是我们坚持中央和领导干部带头示范,坚持开门搞活动,突出问题导向,以问题整改开局亮相,以问题整改注入动力,以问题整改交出答卷,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断拧紧螺丝、上紧发条,保证活动不走过场。

  习近平指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群众路线是永葆党的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必须做到教育和实践两手抓,使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深深植根于思想中、真正落实到行动上。理想信念是*****人的精神之“钙”,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有效途径,必须*****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汇聚起推动改革发展的正能量。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清除党内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必须以整风精神严格党内生活,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讲认真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态度,必须做到无私无畏、敢于担当,把认真精神体现到党内生活和干事创业方方面面。

  习近平强调,要深刻认识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是第一批的延伸和深化。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市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直接,其不良作风更直接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要突出做好这方面工作。

  习近平强调,搞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对巩固和扩大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至关重要。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已进入尾声,但收尾不是收场,还有许多后续工作需要继续落实。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形成优良作风不可能一劳永逸,克服不良作风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纠风之难,难在防止反弹。“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但贯彻群众路线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习近平指出,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要坚持主题不变、镜头不换,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决反对“四风”,推动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

  习近平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群众积极性,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在群众家门口开展,必须坚持开门搞活动,确保每个环节、每项工作都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请群众评判,态度真诚,加强引导,讲究方法,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要更加强化问题导向,盯住作风问题不放,从小事做起,从具体事情抓起,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有利于百姓的事再小也要做,危害百姓的事再小也要除,不等不靠,立行立改,对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属实的都要立即加以解决。要更加注重严格要求,思想上要严起来,整改上要严起来,正风肃纪上要严起来。

  习近平指出,要更加注重衔接带动,两批教育实践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单位从源头上加以解决或指导帮助基层单位认真解决,参加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单位要继续抓好整改任务落实,坚持上下联动、前后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要更加注重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对象提出要求,找准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明确具体任务和推进措施,不能大而化之,不能搞一刀切、一锅煮。市县两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该先行一步、作出表率,行业系统要发挥指导作用,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要突出服务群众这个着力点,着力针对具体矛盾和问题抓好整改。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要把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各选择一个县作为联系点。要落实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不漏项、不留死角。要抓好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典型作用,为搞好教育实践活动营造良好氛围。要坚持统筹兼顾,把开展活动同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为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刘-云-山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肯定了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的明显成效,系统总结了第一批活动的成功经验,深刻阐述了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活动的方针原则和目标要求。讲话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巩固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确保活动扎实深入开展,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要以讲话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对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作出具体安排,继续抓好第一批活动整改落实工作,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活动带来的作风新气象。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党员副委员长,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党员副主席出席会议。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有关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金融机构和高等院校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督导组组长、副组长,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班子成员和直属部门负责同志,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团级以上单位领导干部在当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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