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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与三板    股票  无关的贴   不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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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27   

与三板    股票  无关的贴   不要发

该上那发  就去哪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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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27   
国务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国九条】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到,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http://url.cn/MpQHDi
chenlx16866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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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27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现将200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
    一、审核标准
    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二)股权清晰
    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
     1.股权权属明确。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经营规范
    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
    二、申请文件
    (一) 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
    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
    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以上各项文件如已在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中提交,可不重复提交。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
    1.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应当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份已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四)属于200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一)一般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四、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申请文件制作及申报过程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申请文件中签名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
    (二)中介机构的职责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股份形成、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附则
    (一)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重要控股子公司也属于200人公司的,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规范。
    (二)2006年1月1日《证券法》修订实施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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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27   
上海证券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三板是公开转让市场】对于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别,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今日表示,相关文件已对其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可以明确的是,新三板是公开转让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公开转让市场。http://url.cn/NWxm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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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2-27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郭玉志)对于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别,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今日表示,国务院关于全国股转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的性质、功能和定位,并对该市场的服务范围、挂牌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市场监管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而对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国务院38号文对它做出了明确性质界定,包括挂牌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人,不能连续交易,不能实行做市商制度等。可以明确的是,新三板是公开转让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公开转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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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2-27   
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2013-12-27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建立统一的退市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场所和转让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置,今后退市公司的股份统一转至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为此,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办法》”)等3项退市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废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具体如下:

  一、《上市规则》第14.3.28条修订为“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

  公司将其股票转入场外交易市场,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公司未聘请或无代办机构接受其聘请的,本所在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可以为其临时指定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二、《上市规则》第14.3.29条修订为“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场外交易市场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之日后的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三、《退市整理期细则》第五条修订为:“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并自其股票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四、《退市整理期细则》第十条修订为:“上市公司股票被摘牌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股份转让。”

  五、《退市整理期细则》第十四条修订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股票终止上市后续安排作出说明。”

  六、《重新上市办法》第九条修订为:“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后,可以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七、《重新上市办法》第十条修订为:“退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自其股票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本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一)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本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二)未按本所规定安排股份转入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三)其他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情形。”

  八、《重新上市办法》第三十条修订为:“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

  公司认为需要调整上述开盘参考价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披露。”

  九、《重新上市办法》第三十七条修订为“公司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后,除按照场外交易市场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之外,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在本所网站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十、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

  前述规则修订和废止事项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修订后的规则予以发布(详见附件),自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3 年修订)
3.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3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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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2-27   

上海证券报【上交所关于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答记者问】http://url.cn/LA8wK5上海证券报【上交所:决定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置】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建立统一的退市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场所和转让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置,今后退市公司的股份统一转至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http://url.cn/J7hU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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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2-27   
上海证券报【上交所:决定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置】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建立统一的退市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场所和转让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置,今后退市公司的股份统一转至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http://url.cn/J7hU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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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12-27   
上交所关于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答记者问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2013-12-27 19:22:53 分享到:收藏评论(0) 来源 上交所 | 作者   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答记者问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取消了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置。今后,沪市退市公司的股份将统一转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转让。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提问。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问1:上交所2012年设置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初衷是什么?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前,上交所退市公司的股份均转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老三板”)挂牌转让。从以往实践看,退市公司转板至老三板涉及环节较多,运行不够顺畅。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上交所设立了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其初衷是健全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机制,简化环节,优化程序,方便中小投资者,投资者不需改变交易场所和交易习惯即可进行股份转让。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问2:为什么要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制度安排?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目前,我国新三板市场建设已取得积极成效,运行稳妥有序。2013年,老三板的退市公司和当年新退市的2家公司均已转至新三板挂牌转让,投资者的股份账户转登记手续已得到妥善安排,相关工作方便快捷。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大局看,统一退市股份转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考虑到前述情况,上交所慎重研究后认为,统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制度和退市公司监管机制,有利于为退市公司的转型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投资者的相关权益。为此,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决定修订相关业务规则,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制度安排。今后,沪市退市公司的股份将统一转至新三板挂牌转让。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问3:本次修订涉及的规则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本次修订主要对涉及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废止。其中,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3项规则,废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删除相关业务规则中涉及“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表述,保留退市公司可选择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规定。其他涉及退市的规则和条文均保持不变。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问4:本次修订完成后,上交所的后续工作安排是怎样的?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本次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在后续工作方面,上交所将按照退市工作职责分工,明确交易所市场与新三板的工作对接安排,督促沪市退市公司按规定将其股份转至新三板挂牌转让,保障投资者能顺利地在新三板进行股份交易。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严格执行新退市制度,在实践中积极改革创新,推动实现退市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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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12-27   
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答记者问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取消了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置。今后,沪市退市公司的股份将统一转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转让。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提问。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问1:上交所2012年设置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初衷是什么?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前,上交所退市公司的股份均转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老三板”)挂牌转让。从以往实践看,退市公司转板至老三板涉及环节较多,运行不够顺畅。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上交所设立了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其初衷是健全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机制,简化环节,优化程序,方便中小投资者,投资者不需改变交易场所和交易习惯即可进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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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为什么要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制度安排?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目前,我国新三板市场建设已取得积极成效,运行稳妥有序。2013年,老三板的退市公司和当年新退市的2家公司均已转至新三板挂牌转让,投资者的股份账户转登记手续已得到妥善安排,相关工作方便快捷。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大局看,统一退市股份转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考虑到前述情况,上交所慎重研究后认为,统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制度和退市公司监管机制,有利于为退市公司的转型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投资者的相关权益。为此,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决定修订相关业务规则,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制度安排。今后,沪市退市公司的股份将统一转至新三板挂牌转让。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问3:本次修订涉及的规则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本次修订主要对涉及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废止。其中,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3项规则,废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删除相关业务规则中涉及“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表述,保留退市公司可选择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规定。其他涉及退市的规则和条文均保持不变。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问4:本次修订完成后,上交所的后续工作安排是怎样的?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yw/201312/2862086.htm)
  本次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在后续工作方面,上交所将按照退市工作职责分工,明确交易所市场与新三板的工作对接安排,督促沪市退市公司按规定将其股份转至新三板挂牌转让,保障投资者能顺利地在新三板进行股份交易。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严格执行新退市制度,在实践中积极改革创新,推动实现退市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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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答记者问
  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取消了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置。今后,沪市退市公司的股份将统一转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转让。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提问。
  问1:上交所2012年设置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初衷是什么?
  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前,上交所退市公司的股份均转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老三板”)挂牌转让。从以往实践看,退市公司转板至老三板涉及环节较多,运行不够顺畅。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上交所设立了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其初衷是健全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机制,简化环节,优化程序,方便中小投资者,投资者不需改变交易场所和交易习惯即可进行股份转让。
  问2:为什么要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新三板市场建设已取得积极成效,运行稳妥有序。2013年,老三板的退市公司和当年新退市的2家公司均已转至新三板挂牌转让,投资者的股份账户转登记手续已得到妥善安排,相关工作方便快捷。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大局看,统一退市股份转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
  考虑到前述情况,上交所慎重研究后认为,统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制度和退市公司监管机制,有利于为退市公司的转型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投资者的相关权益。为此,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决定修订相关业务规则,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制度安排。今后,沪市退市公司的股份将统一转至新三板挂牌转让。
  问3:本次修订涉及的规则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修订主要对涉及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废止。其中,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3项规则,废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删除相关业务规则中涉及“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表述,保留退市公司可选择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规定。其他涉及退市的规则和条文均保持不变。
问4:本次修订完成后,上交所的后续工作安排是怎样的?
  本次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在后续工作方面,上交所将按照退市工作职责分工,明确交易所市场与新三板的工作对接安排,督促沪市退市公司按规定将其股份转至新三板挂牌转让,保障投资者能顺利地在新三板进行股份交易。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严格执行新退市制度,在实践中积极改革创新,推动实现退市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
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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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12-27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删除相关业务规则中涉及“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表述,保留退市公司可选择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规定。其他涉及退市的规则和条文均保持不变。

是否把退市股单独放置,继续保持原来的交易制度?甚至把退市股流放到四板交易。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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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12-28   
引用
引用第11楼tjnk于2013-12-27 21:55发表的  :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删除相关业务规则中涉及“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表述,保留退市公司可选择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规定。其他涉及退市的规则和条文均保持不变。

是否把退市股单独放置,继续保持原来的交易制度?甚至把退市股流放到四板交易。

上交所设立了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其初衷是健全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机制,简化环节,优化程序,方便中小投资者,投资者不需改变交易场所和交易习惯即可进行股份转让。

要是上交所初衷是对的,那么现在会继续保持原来的交易制度?


认定2006年开始广为流传的"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三板”这句话,与2005年新证券法相违背......是我卫权的方式,只要可以成为诉讼的依据,请大家帮我找,

1.我是第一个提出三板等级考试大纲 ,
2.我是第一个提出不股改就退市是违法的言论,
3.我是第一个提出吸收合并和到海外上市的方式解决老三板的,\
4.我是第一个提出万福生科可能在2013年退市的,并希望大家设法趁人多的机会把小草论坛人气带动
5.我是第一个提出将来会出现股东大会集中开,不如成立三板股民协会集体卫权的,
6.我是第一个以两面针补缴转让中信证券税款引发的讨论三板多数人都认为这个和自己无关,那么.......等着老三板重组你卖出在高位后,税务局来征税,你再问为什么没有人支持你抗议税务局按照最高的税种来征税,
7.我是第一个提出新股发行快要来了,从我国IPO定价制度改革到私有信息定价效率,交易制度改革
[ 此帖被paul在2013-12-31 09:3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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