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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证监会发布配套文件 新三板正式扩容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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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28   

证监会发布配套文件 新三板正式扩容全国

www.eastmoney.com2013年12月27日 15:52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7日在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修改非上市公众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文件等七项配套规则。这标志着新三板试点扩大全国的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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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28   
邓舸表示,此后,经主板券商推荐公司可以在股转系统挂牌上市,不再受高新园区的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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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 证监会发布各项配套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证监会今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及证监会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等7项配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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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28   
这些配套规则的发布,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工作正式启动,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不再受高新园区的地域范围限制。

  在这些配套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证监会始终坚持以“简便、透明、快捷、高效”为原则,力求制度设计适合公司和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这些配套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发布后,需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12月16日证监会已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7条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历史上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公司的处理建议、公众公司加强并购重组监管的建议等,其中一些意见和建议,已经在7项配套规则中吸收采纳,其他一些不涉及本次修改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系统修订。据此,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主要是按照《国务院决定》对公开转让、登记托管、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行政许可时限等内容进行准确界定和表述,并相应调整修改了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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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28   
二是明确审核要求,解决历史遗留事项。在我国改革开放和股份制企业探索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大量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这些公司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法律政策环境,类型多样,情况不一。为了推动这类公司规范后依法进入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制定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将200人公司问题的解决与证监会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结合,在审核标准上提出要求。提出申请的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违反当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股权结构清晰;经营规范;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申请IPO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当达到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达到80%。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这不仅是探索合理解决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遗留事项的一项必要举措,也是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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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2-28   
 三是明确行政许可流程。按照《国务院决定》关于“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的要求,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制定了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等相关文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工作安排:一是简化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二是减少审核环节,不设发审委或发审委性质的专门委员会;三是内部审核会议安排视具体情况而定,不把反馈会、初审会等设定为必经程序;四是明确了行政许可名称、依据、条件等。在实际工作中,证监会将简化“事前”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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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2-28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和申报文件。按照适度披露、客观披露和弹性披露的原则,证监会制定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4个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披露要求,以及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要求,在满足投资者基本需求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信息的披露要求,强调客观信息的披露,尽可能降低公司纳入监管的成本,并设置一些自愿性要求,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上述7项配套规则,主要是适用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情形。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情形,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中逐步积累经验、探索创新,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安排,以便进一步适应企业和投资者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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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2-28   
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现将200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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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2-28   
一、审核标准

  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行情 专区)、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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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12-28   
(二)股权清晰

  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

  1。股权权属明确。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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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12-28   
(三)经营规范

  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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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12-28   
 二、申请文件

  (一) 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

  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

  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以上各项文件如已在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中提交,可不重复提交。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

  1.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 办    发〔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应当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份已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四)属于200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行情 股吧 买卖点)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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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12-28   
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一)一般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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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12-28   
四、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申请文件制作及申报过程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申请文件中签名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

  (二)中介机构的职责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股份形成、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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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12-28   
五、附则

  (一)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重要控股子公司也属于200人公司的,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规范。

  (二)2006年1月1日《证券法》修订实施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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