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是修改证券法,而不是告对方发布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卖出S佳通股票(当时的价格是5元多,现在的价格是22元)造成的损失,是因为类似下文,前提是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之类的文件为生效时间,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这样的公告民事赔偿案才会为法院受理。。
************************************************************************************************************************************
《ST鲁北、亚星化学民事赔偿案为法院受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黄某诉ST鲁北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涉10000股,起诉额19670.00元)与时某诉亚星化学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涉12400股,起诉额12764.00元),昨日分别为济南中院立案受理。
(一)ST鲁北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鲁北,交易代码600727,1996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曾用名NST鲁北、*ST鲁北、鲁北化工、G鲁北。
2009年6月13日,ST鲁北发布《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立案调查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年5月23日,ST鲁北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ST鲁北在2007年、2008年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最早为2006年5月24日之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违法包括: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等。
因ST鲁北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ST鲁北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ST鲁北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ST鲁北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3日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6月13日即发布《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立案调查的公告》之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ST鲁北投资者为: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3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9年6月1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ST鲁北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二)亚星化学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星化学,曾用名G亚星,代码600319。于2001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0年11月16日,亚星化学公司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公告》之一,披露因违反证券法,山东监管局对公司立案稽查。2012年5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一。2012年6月18日,亚星化学公司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之一,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亚星化学与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存在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存在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亚星化学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故亚星化学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此,中国证监会对亚星化学公司、陈华森等人作出了第一个行政处罚决定
2011年11月4日,在前一个行政处罚尚末作出的情况下,亚星化学公司又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公告》之二,披露因违反证券法,山东监管局又对公司立案稽查。2013年1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二。2013年2月7日,亚星化学公司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之二,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又认定亚星化学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3.未按规定披露与亚星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4.2011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亚星化学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又对亚星化学公司、陈华森等人作出了第二个行政处罚决定。
因亚星化学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亚星化学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亚星化学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亚星化学案虚假陈述实施期(之一)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6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之一)为2010年11月16日即亚星化学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公告》之一之日。亚星化学案虚假陈述实施期(之二)为2009年2月9日至2011年11月4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之二)为2011年11月4日即亚星化学公司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公告》之二之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亚星化学案投资者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6日间或2009年2月9日至2011年11月4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11月16日后或2011年11月4日后卖出或仍持有亚星化学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因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ST鲁北投资者,征集ST鲁北、亚星化学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电邮:
songyixin0214@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