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大还是法大,这个答案非常明确。
我们国家有企业破产法,破产法赋予了破产企业再生的权力,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退市企业受到10多年的债务链纠缠,普遍需要通过破产重整完成企业复兴的第一步。这是任何监管部门不能剥夺的,法律赋予企业的神圣权力。
退市企业复生的必要性也已有定论。地方债务链化解,众多央企及地方国企的存量金融资产需要盘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就业,同时减轻主板上市公司投资者对新退市制度的顾虑等等不必多说。
多层次资本市场在积极发展,主板新退市制度也在建立中。在这个过程中,给退市企业提供再生机制,时机也已成熟。
2012年末,上海深圳交易所分别出台了退市企业恢复上市管理条例。我们也知道该框架给了退市企业新的曙光,重新上市是退市企业复兴的重要动力。同时上深交易所解释企业重组要执行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条例》于2013年12月份正式出台。
退市企业的紧要工作是化解债务和恢复社会化生产。主营业务资产无法注入则复生无望,而资产注入的手段还没有政策细化。
退市企业复生急需解决的制度问题:
退市企业再生框架工作在一步步细化。下一步应该是“证监会非公管理部”着手建立配套的破产重整、定增、并购等规则。
笔者也了解到多家退市企业在等待证监会破产重整规则。对已经被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的个别企业,当地法院同样承受着行政效率被质疑的情况。这个破产重整流程真的很复杂吗?我们不防看看主板关于破产重整的流程规则:
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流程
“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应当严格履行下列程序:1.当地向管辖法院书面表示同意上市公司重整并出具维护社会稳定预案;2.管辖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致函当地表示拟同意受理并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批准;3.当地省级人民致函证监会知会该上市公司拟进入重整程序,并表示支持;4.证监会函复该省级人民表示知晓该事项,同时致函最高法院表示已了解该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并由其依法处理;5.最高法院根据证监会的来函和下级法院的请示决定是否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6.管辖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复后函告当地,同时裁定该上市公司重整。”
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多年运作经验,我国人民法院针对企业破产重整有着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可以说企业破产重整中的主体决断机构应该是人民法院。证监会在工作中执行必须的程序也是必要的。相对于主板比较健全的行政规则,退市股再生相关程序规则采用主板操作规则是可行的。该制度迟迟不能建立,存在行政效率拖沓的问题。
退市企业再生路慢慢,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则比较完善,前有车后有辙。退市企业不能因政策制度压制而无法复生,同时效率也是关键。
另附:中国证券报2013年2月27日文章相关段落:
“非公部担完善规则重任
监管层也已意识到了这一点(规则不健全)。据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高层曾在一份内部文件上批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须会同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抓紧制定三板公司并购重组办法,退市公司重组须比照上市公司标准......。”
新任证监会主席肖钢同志一再提及:打通退市企业重新上市渠道。
2014年的今天,距第一家企业退市已经过去13年时间,13年时间等待一个制度的建立,行政部门效率是否存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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