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份转让系统:
你们好,我们是两网和退市公司的投资者,证监会认定两网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老三板”)的“非上市公司”身份多年来困扰着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我们认为其与法律法规相悖,请求依法认定为“上市公司”。
1.老三板公司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
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项)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转系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合法证券交易场所,这里交易的理应是“上市公司”
2. .老三板公司属于证监会认可的“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证监函字[1994]14号)认定: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境内、外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 老三板公司同样属于公司法所称的“上市公司”范围
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那北京股转系统是不是交易所呢?这个法律没有认定,国务院指示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有无可辩驳的解释:“交易所是进行证券或商品交易的市场”。媒体和证券从业人员也把股转系统简称为“北交所”就是很好的证明。《现代汉语词典》同样还对“上市”作出了解释:“股票,债券,基金经批准后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4.老三板公司属于最高法院认定的“上市公司”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老三板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延续,如果证监会老三板公司列为“非上市公司”,这司法解释说的“上市公司”在哪儿呢?,
5.“非上市公司”是非沪深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不是不上市公司
我们认为证监会文件命名的“非上市公司”只是沿用了它们转让之前的状态,现在的“非上市公司”是非沪深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不是不上市公司。同样的错误还发生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一度被证监会简称为“非公部”,被投资者笑称为“不公部”。他现在改成了“公众公司部”。那“非公部”前面的“非”是什么意思?能给我们解释一下吗?!有了“非上市公司”定义,怎么还有“未上市公司”?将老三板公司划为“非上市公司”,颠覆了公众对上市的理解,公众所理解的上市,就是“商品或证券到市场上去交易”。
证监会现阶段将老三板公司划分为“非上市公司”,造成老三板公司在各方面无章可循,又没有明确文件在现阶段可以借用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市场造成了混乱,有沈阳1家公司想浑水摸鱼,在流通股和法人股利益不同的情况下,竟然由法人股投票要流通股让渡股权!我们请求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尊重历史,给出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敬 礼!
投资者: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