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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将老三板公司划归“非上市公司”违背了法律法规,颠覆了了公众对上市的理解,给市场造成了混乱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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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02-28   

将老三板公司划归“非上市公司”违背了法律法规,颠覆了了公众对上市的理解,给市场造成了混乱

管理提醒: 本帖被 1107 设置为精华(2014-02-28)
北京股份转让系统:
    
     你们好,我们是两网和退市公司的投资者,证监会认定两网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老三板”)的“非上市公司”身份多年来困扰着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我们认为其与法律法规相悖,请求依法认定为“上市公司”。
      
1.老三板公司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

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项)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转系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合法证券交易场所,这里交易的理应是“上市公司”

2. .老三板公司属于证监会认可的“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证监函字[1994]14号)认定: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境内、外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 老三板公司同样属于公司法所称的“上市公司”范围
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那北京股转系统是不是交易所呢?这个法律没有认定,国务院指示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有无可辩驳的解释:“交易所是进行证券或商品交易的市场”。媒体和证券从业人员也把股转系统简称为“北交所”就是很好的证明。《现代汉语词典》同样还对“上市”作出了解释:“股票,债券,基金经批准后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4.老三板公司属于最高法院认定的“上市公司”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老三板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延续,如果证监会老三板公司列为“非上市公司”,这司法解释说的“上市公司”在哪儿呢?,

5.“非上市公司”是非沪深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不是不上市公司
我们认为证监会文件命名的“非上市公司”只是沿用了它们转让之前的状态,现在的“非上市公司”是非沪深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不是不上市公司。同样的错误还发生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一度被证监会简称为“非公部”,被投资者笑称为“不公部”。他现在改成了“公众公司部”。那“非公部”前面的“非”是什么意思?能给我们解释一下吗?!有了“非上市公司”定义,怎么还有“未上市公司”?将老三板公司划为“非上市公司”,颠覆了公众对上市的理解,公众所理解的上市,就是“商品或证券到市场上去交易”。

证监会现阶段将老三板公司划分为“非上市公司”,造成老三板公司在各方面无章可循,又没有明确文件在现阶段可以借用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市场造成了混乱,有沈阳1家公司想浑水摸鱼,在流通股和法人股利益不同的情况下,竟然由法人股投票要流通股让渡股权!我们请求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尊重历史,给出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敬  礼!

                            投资者:                                        



2014年2月27日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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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02-28   

完全正确,支持!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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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02-28   


一个执法的部门,竟然明目张胆的违法乱纪,成何体统。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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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02-28   
回 2楼(bdzwq) 的帖子
按照他们的理解,大熊猫就成了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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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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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4-02-28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1条第13项:“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16项“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这“报价系统”除二网外还有老三板的所谓“退市”公司, 国务院第112号条例早已明确规定老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

“老三板的“退市”公司原还在深交所交易,深圳的帐户就能购买,因此,根本不是退出市场的公司,只不过退出主板板块,只是板块不同而已,  如中小板块, 等。”

老三板在深交所的系统交易且是场内交易而非场外交易. 还可以使用深圳的证券帐户买卖. 现已被"强拆"成非上市公司,  也许还有多种因素, 因此老三板是上市公司.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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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4-02-28   
国务院要求克服拖延应付和打折扣、搞变通行为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克服拖延应付和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研究推进改革的具体措施,让市场作用得到更好发挥,让政府管理更加到位,努力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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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4-03-01   
深交所交易股票分为中小板、创业板和老三板。不管证监会承认不承认,这是已经存在10年 的事实。老三板在深交所交易长达10年,清算、佣金和印花税和中小板、创业板等是一样的,虽然有采取收盘集合竞价等交易区别,但是就如同存在ST等等交易区别一样,不能否认老三板在深交所正规交易长达10年 的事实,不能否认老三板是深交所的上市公司。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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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4-03-10   
尊敬的彭森委员:
    
     您好,原体改委曾经批准开办过STAQ法人股交易系统,目前两网(STAQ系统和NET系统)和主板退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证券业习惯称为“老三板”。这些公司是法律法规认定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却将其纳入“非上市公司”监管。这样的身份造成公司和大股东不执行国务院的上市公司清欠政策,拒不进行信息披露,在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各个方面也障碍重重。我们认为证监会划定其为“非上市公司”与法律法规相悖,希望提出证券法修改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上市公司”范围的界定。
      
1.老三板公司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

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1条(第十三项)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转系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合法证券交易场所,相对于主板,创业板,证券业称其为“三板”,这里交易两网公司和主板强制平移来的“退市公司”的当然是三板市场的“上市公司”。

2. .老三板公司曾属于证监会认可的“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证监函字[1994]14号)认定: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境内、外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 股转系统就是交易所,老三板公司同样属于公司法所称的“上市公司”范围

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那北京股转系统是不是交易所呢?国务院指示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有无可辩驳的解释:“交易所是进行证券或商品交易的市场”。媒体和证券从业人员也把股转系统简称为“北交所”就是很好的证明。在计算机技术发达的当今,已经不需要原始的人工报价和喊价,没有有形的市场,交易都是使用计算机交易系统,也就没有场内和场外之分,深交所是没有交易大厅的,上交所的交易大厅也只是用于参观,他们和全国股转系统并没有分别,而且,股转系统使用了上交所曾经使用过的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具有完全的交易所特征,仅从名称就能认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是交易所,那大熊猫岂不被他们当成了猫了?!
4.“非上市公司”是非沪深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不是不上市公司

我们认为证监会文件命名的“非上市公司”只是沿用了它们转让之前的状态,现在的“非上市公司”是非沪深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不是不上市公司。同样的错误还发生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其一度被证监会简称为“非公部”,他现在改成了“公众公司部”。“非公部”这个“非”怎么解释呢?证监会还将各省遗留的定向募集公司称为“未上市公司”,很显然,“非上市”不是“未上市”。将老三板公司划为“非上市公司”,颠覆了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上市的理解,社科院的《现代汉语词典》对上市这样解释:“股票,债券,基金经批准后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群众所说的上市,就是“证券到市场上去交易”。

证监会将老三板公司划分为“非上市公司”, 违背了法律法规,造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老三板公司在各方面无章可循,给市场造成了混乱,原STAQ系统上市公司珠海恒通(现港岳1,代码400013)移至股转系统后披露虚假信息,用虚假土地将公司资产全部套走,投资者按证监会要求实名举报至其派出机构山东证监局,至今也无人监管。沈阳环保公司(主板退市,三板代码400036)浑水摸鱼,不开通网上投票,不分类表决,由法人股操纵股东大通过了要流通股缩股50%让渡50%的议案!投资者四处举报,却被告知“非上市公司”没有规范性标准。

我们请求在证券法中增加对交易所及“上市公司”明确规范的定义,并作出相应的立法解释。期待您的支持-------    
          
          敬  礼!
                            投资者:   上海徐汇        福建三明       海南海口         江西南昌      山东德州        

2014年3月6日

附件1:工商局档案--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2003为公司制,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同)。
附件2: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上市公司珠海恒通(现港岳1)变“非上市”,虚假陈述不在监管范围,投资者诉讼和举报,至今未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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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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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4-03-10   
尊敬的吴晓灵委员:
    
     您好,原人民银行曾经开办过NET法人股交易系统,目前两网(STAQ系统和NET系统)和主板退市公司在全国中心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证券业习惯称为“老三板”。这些公司是法律法规认定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却将其纳入“非上市公司”监管。这样的身份造成公司和大股东不执行国务院的上市公司清欠政策,拒不进行信息披露,在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各个方面也障碍重重。我们认为证监会划定其为“非上市公司”与法律法规相悖,希望提出证券法修改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上市公司”范围的界定。
      
1.老三板公司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

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项)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转系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合法证券交易场所,相对于主板,创业板,证券业称其为“三板”,这里交易两网公司和主板强制平移来的“退市公司”的当然是三板市场的“上市公司”。

2. .老三板公司曾属于证监会认可的“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证监函字[1994]14号)认定: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境内、外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 股转系统就是交易所,老三板公司同样属于公司法所称的“上市公司”范围

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那北京股转系统是不是交易所呢?国务院指示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有无可辩驳的解释:“交易所是进行证券或商品交易的市场”。媒体和证券从业人员也把股转系统简称为“北交所”就是很好的证明。在计算机技术发达的当今,已经不需要原始的人工报价和喊价,没有有形的市场,交易都是使用计算机交易系统,也就没有场内和场外之分,深交所是没有交易大厅的,上交所的交易大厅也只是用于参观,他们和全国股转系统并没有分别,而且,股转系统使用了上交所曾经使用过的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具有完全的交易所特征,仅从名称就认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是交易所是不正确的,那大熊猫岂不被他们当成了猫了?!
4.老三板公司属于最高法院认定的“上市公司”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老三板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延续,如果证监会把老三板公司列为“非上市公司”,这司法解释说的“上市公司”和股份转让市场有什么关系呢?,
5.“非上市公司”是非沪深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不是不上市公司

我们认为证监会文件命名的“非上市公司”只是沿用了它们转让之前的状态,现在的“非上市公司”是非沪深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不是不上市公司。同样的错误还发生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其一度被证监会简称为“非公部”,他现在改成了“公众公司部”。“非公部”这个“非”怎么解释呢?证监会还将各省遗留的定向募集公司称为“未上市公司”,很显然,“非上市”不是“未上市”。将老三板公司划为“非上市公司”,颠覆了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上市的理解,社科院的《现代汉语词典》对上市这样解释:“股票,债券,基金经批准后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群众所说的上市,就是“证券到市场上去交易”。

现阶段将老三板公司划分为“非上市公司”, 违背了法律法规,造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老三板公司在各方面无章可循,给市场造成了混乱,原NET系统上市公司广东广建(现代码400009)移至股转系统后已8年多拒不披露公司信息,沈阳环保公司(主板退市,三板代码400036)浑水摸鱼,不开通网上投票,不分类表决,由法人股操纵股东大通过了要流通股缩股50%让渡50%的议案!投资者四处举报,却被告知“非上市公司”没有规范性标准。

我们请求在证券法中增加对交易所及“上市公司”明确规范的定义,并作出相应的立法解释。期望您的支持!    
          
          敬  礼!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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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财经委将负责证券法修改。已经向这2位体改委和人民银行出身的副主任委员邮出,请求立法支持。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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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4-03-10   
强力支持楼主!
小李和三版记者论据凿凿,老三板属上市公司不容置疑,高层不能混淆是非,愚弄百姓,不可此一时彼一时.致于老三板的一些股民自认自已是非上市公司股民,让人纳闷!
[ 此帖被mhmt在2014-03-10 11:3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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