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
尊敬的肖钢主席:
我们是两网和退市公司(下称:老三板公司)中小投资者。国务院、证监会有关文件曾作出结论,包装上市,侵占掏空是退市主因,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期间,有关部门没有执行国务院和证监会大张旗鼓开展的请占及股改政策规定,被強制退出交易所市场,176万中小投资者及其家庭蒙受大灾大害,合法权益受到前无先例的并持续的伤害。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指导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文件。您发表了一系列加強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道出了我们心里话。可以这么说,过去从来没有一位会主席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意义,能够从理论结合实际存在的问题,作出全面深刻完整系统阐述,特别具体部署贯彻执行国办《意见》工作,提出三个要抓好,三个正确认识,六个环节狠抓落实,将中小投资者保护贯穿监管始终,要求会系统加強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处理好三个重要关系。我们倍受感动,获得慰籍,增强信心,我们支持肖主席。
目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针已定,但是细化规章、落地政策尚有不足。
为了贯彻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并有效率解决老三板公司被积压了十多年的问题,提出以下九点具体意见与建议:
1、证监会领导及有关职责部门干部职工应当准确、统一认识两网及退市公司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地位及权利: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文件解释,与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的性质完全一致,合法依规公开发行了股票,合法依规形成的“公众公司”。证监会冠之以“非上市”,并非“不上市”或“未上市”。“非上市”既不等同 于“未上市”,也不等同于“不上市”,都在现阶段我国合法的三大证券交易场所上市,只是不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但是实践中内部时有误解甚至被个别同志曲解,使许多本应明确澄清的、可以指引公司治理的、加強监督管理的、发现和处理违法犯规的、市场制度配套建立的、保护这一块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等可操作举措,认知模糊,迟迟不能明确表态,相关制度不得出台,工作效率低下,甚至滞缓,虽政策方针明确,贯彻落实怠慢。
2、建议证监会出面推动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同样适用於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两网和退市公司,适应公司治理和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急迫需求。
3、建议规定对两网和退市公司尽快建立投资者分类表决、网上投票机制,适用於债务重整、资产重组以及股权分置改革,凡是涉及全体流通股份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参与权和知情权,便利中小投资者行权。
4、建议规定破产重整的公司,在公司公告法院正式受理之日起交易停牌。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公布后,股票应阶段性复牌,给予流通股中小投资者连续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限,每周5天交易,10个交易选择期到期后,再次停牌进入破产重整后续流程。这样流程的好处是,散户提前选择是否参与企业重整,提前化解矛盾,避免在让渡投票过程中出现矛盾激化。
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的公司,应每月披露进展公告。
5、注意老三板公司中小投资者对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例如公司进建议会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把老三板公司切实納入监督管理业务范畴,统一认知,在具体规章规范有待拟订时,参照或比照现有主板市场规范规定,并不违反市场原则,符合法律要求,应顺公司结构治理的迫切需求,并真正能担负监督管理职责,改变“不管不闻,不知不办”现象。、
6、应严禁控股大股东对公司治理和经营不作为,放任不管,不谋求发展,甚至造成资产不断缩水,却集中资源包装下属企业或关联公司另行谋求发行上市,例如***,大股东属下***,效益良好,完全可以注入现控公司,大股东却认为老三板政策不明,前景暗淡,现有***壳资源不用,另行选择IPO,现由**证券担任保荐人进入辅导。又如***,大股东主要资产正在谋求新三板挂牌。
7,自2012年底证监会派人在上海宣读对老三板公司(两网及退市公司)的五条答复意见至今已满一年,一年来,老三板公司、代办券商、地方政府对这五条答复意见并不完全知晓,老三板公司缺乏明确的行动指南与操作规程。呼吁管理层尽快向老三板公司、代办券商、、地方政府传递证监会五条意见精神,敦促并鼓励老三板公司积极行动。
8、目前对老三板公司的监管严重缺失,某些老三板公司发生的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虽亊实清楚、证据确实,却无人过问,中小投资者多次投泝无果,若听之任之,恐酿成严重恶果,届时将付出沉重代价。
9、在未实施清欠和股权分置改革情况下,老三板退市公司被退市,实际上是对这些公司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种种利益损害行为的纵容,也是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严重不公,呼吁管理层能够补救,新老划断,网开一面。
致此
敬礼!
老三板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