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川关于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结果 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保证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误导性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保证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 近日,公司 近日,公司 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 )川民终字第 )川民终字第 146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判决 书》,该判决就本公司 书》,该判决就本公司 书》,该判决就本公司 (简称“中川国际”) (简称“中川国际”) (简称“中川国际”) (简称“中川国际”) 与四川东嘉建筑工程 有限 公司(简 公司(简 称“东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案 称“东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案 作出了 终审 判决,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维持德阳市中院( 2010 )德民初字第 85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即“东
嘉公司赔偿中川国际漏筋损失 862398.18 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 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 清;
二、撤销德阳市中院 (2010 )德民初字第 85 号民事判决 第一、三四 项
即“中川国际给付 东嘉公司 4590916.66 元人民币 ”、“驳回 、“驳回 东嘉公司 的其他诉讼 请求”、“驳回中川国际的其他诉讼”; 请求”、“驳回中川国际的其他诉讼”; 请求”、“驳回中川国际的其他诉讼”; 请求”、“驳回中川国际的其他诉讼”;
三、 东嘉公司 返还中川国际 999575.90 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 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 清;
四、 驳回 东嘉公司 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川国际的其他反诉请求。
特此公告
中国四川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四川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四川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四川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