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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鑫光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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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07-04   

鑫光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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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光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债权申报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根据债权人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于2014年1月17日裁定受理对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鑫光”)重整,并于2014年5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于2014年5月19日分别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公告:珠海鑫光的债权人应自2014年7月13日前,向珠海鑫光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大厦1910房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李东菊、李恒芳
联系电话:0756-3263913、3263926
邮政编码:519000
二、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 2014年7月25日上午9时。
2、地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天平厅。
3、会议召集人:珠海中院。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5、出席会议对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三、 提醒事项
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重整期间,珠海鑫光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其股票存在终止代办转让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
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 ---《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注:所表述的是本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和讨论,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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