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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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4 年 7月 2日收到 哈 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 《( 2014 )哈民四商初字第 43 号应诉通知书 》,具体内容为:
因公司 未能按期归还对 哈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以下简称:哈银 (以下简称:哈银 行阿支)的贷款本息 行阿支)的贷款本息 ,担保人 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宇华公司)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 代公司偿还哈银行 阿支72,900,908.05 元(详见公司 于 2014 年 5月 27 日发出的第 2014 -005 号公告) 。
现宇华公司就上述代偿款向哈 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判令公司立即给付其 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判令公司立即给付其 代偿款 72,900,908.05 元及利息。
特此公告。
黑龙江涤股份有限公司
201 4年 7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