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11 月28 日,我公司对王康全等64 人诉我公司劳动争议
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进行了公告,一审判决下达后,我公司和
64 人中的部分人员分别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海口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下达二审判决,在维持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
决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人员的判决,主要为;撤销王诗锤、郁振伍
二人的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维持马传和原判决第一、二项,
撤销第四项,变更第三项。即,二审生效判决驳回了16 人的诉讼请
求; 判决我公司向其余48 人支付生活费及经济补偿金总计
3,837,124.0 元。
我公司经咨询律师后认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与王康
全等64 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王
康全等64 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案件
根本不应予以受理,因此我公司拟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
请。
备查文件(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8 号至151 号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7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