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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强制退市与自主退市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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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市与自主退市的区别是什么?

主板退市制度会是怎样

——让股民学会用脚投票,让垃圾股有尊严地退市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2012年03月19日   大众证券报
  今年上半年主板退市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其中,最具威慑力的条款一定是净资产为负数的退市标准,它的执行必将使30多只资不抵债的垃圾股沦为真正的1元股。因此,股民朋友们应该及早规避1元股风险,从现在起就应该立即行动起来,尽快抛售资产为负数的垃圾股!
  今年“两会”期间,证监会正式发布消息,主板退市改革方案将在今年上半年推出。这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重大利好,这是继2009年6月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又一重大制度变革,它必将成为2012年中国股市的最大亮点和最重大事件。那么,未来的主板退市制度会是怎样?借鉴美国股市退市制度的成功经验,比照深圳创业板退市制度设计架构,笔者认为,主板退市制度改革与再设计,必须遵循“四化”原则;上市公司只要满足七大退市标准中的一个,就可直接退市。
  “零淘汰”的退市制度形同虚设
  自2001年初“第一版”退市标准实施以来,直至今天,A股退市公司总计仅有40余家,占目前A股挂牌家数(2200多家)的1.8%,这差不多可以算作一种“零淘汰”的退市制度,或者说,主板退市制度形同虚设。
  现行主板退市制度形同虚设,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其致命弱点在于退市标准单一,而且易于人为操纵。主板退市制度唯一可以量化的标准,就是“连续三年亏损”退市法则,这一退市标准很容易借助“报表重组”来规避,几乎毫不费力。这就是人们熟知的“二一二”报表重组法,即连续两年亏损后,接着整出一个年度的微利,然后再连续两年亏损,再整出一个年度的微利,如此循环往复,可以做到“死不退市”。由于“连续三年亏损”退市法则所采用的净利润指标只是一个短期流量指标,很容易人为操纵,它们经常通过“报表重组”来玩弄“扭亏为盈”的小把戏。目前,这类长期亏损公司至少有四、五十家,因为难以达到“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条件,因此,它们能够“死不退市”。
  与此同时,主板单一的“净利润退市标准”,还面临着另外一种讽刺性挑战。这是一个十分经典而极端的案例,*ST星美作为主板的一家上市公司,总资产仅剩5万元,却无法有尊严地退市。因为长期亏损或微利,无法维持正常经营,公司仅靠卖地、卖厂、卖机器过日子,结果,企业职工仅剩4人,总资产仅剩5万元,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但只因报表重组可以规避“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标准,所以,这样一家规模不如“个体户”的空壳公司,照样能够毫无障碍地挂牌交易。今天,这一活生活的案例已然成为了A股市场的一大笑料。
  事实上,现行主板退市制度存在的巨大“漏洞”,早已成为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监管层之间“公开的秘密”,垃圾股“死不退市”也成为了市场潜规则,正因如此,近年来尽管新股扩容不断加速,但垃圾股退市的案例却是越来越少。相反,暴炒垃圾股,以及炒壳重组游戏变得越来越猖獗,甚至成为了一种市场时尚,A股市场的定价功能及价格信号被严重扭曲,于是,投资者眼中的股市变成了赌场。
  退市制度设计的四大原则
  借鉴美国股市退市制度的成功经验,比照深圳创业板退市制度设计架构,笔者认为,主板退市制度改革与再设计,必须遵循多元化、市场化、定量化,以及与IPO标准对称化的“四化”原则。
  (1)多元化原则。目前中国股市的“市场化”程度还很不够,上市公司的诚信意识与法制意识仍不强,投资者或股民仍不善于“用脚投票”,高溢价与股价扭曲现象仍十分严重,为此,主板退市制度设计必须建立“多元化”退市标准体系,以财务类标准为主,以市场化标准及行政性标准为辅,并将净利润、净资产、总资产等指标纳入财务类退市标准之中,以此构建真正有效的淘汰机制。
  (2)市场化原则。市场化退市标准是退市制度的最高境界,它将垃圾股的去留决定权交由投资者或市场决定,由投资者说了算,这就是尊重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和意志。为此,我们必须将1元退市标准、成交量退市标准、市值退市标准等引入主板退市制度。
  (3)定量化原则。量化的退市标准更清晰、更透明,易于操作、便于理解,可以减少人为因素或主观因素干扰。
  (4)与IPO标准对称化原则。上市标准设计的首要目标是确保“优者准入”;退市标准设计的首要目标则是实现“劣者必汰”。因此,在设计理念上,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应该相辅相承、相互呼应,只有这样的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才能做到互联共通、相互匹配,才能真正发挥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因此,在主板退市制度设计上,我们必须尽可能保证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的“对称性”。
  满足七大退市标准中的一个,就直接退市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主板退市制度可以作如下架构性设计:这是一个“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上市公司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标准,直接退市(不设宽限期),并转至新三板。
  (1)净利润退市标准。即凡是连续3年亏损的公司,直接退市到新三板,不设宽限期。虽然“净利润”只是一个短期性流量指标,易于被“报表重组”,容易人为操纵,但在退市标准和上市标准中,它仍是最有说服力、最为重要的标杆性指标之一。
  (2)净资产退市标准。即凡是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数的公司,直接退市到新三板,不设宽限期。净资产是一个长期性累积的存量指标,很难通过一次性“报表重组”,让它由负转正。因此,净资产是退市标准量化的最佳指标之一。
  (3)总资产退市标准。即凡是总资产不达标(比方,1亿元)的公司,直接退市到新三板,不设宽限期。总资产作为公司“壳”的载体,不论其质量干净与否,它必须具备一定的“块头”和规模,这是对上市公司的最低要求。如果创设了总资产退市标准,那么,像*ST星美这样的垃圾公司才能有尊严地自觉退市。
  (4)1元退市标准。即公司股价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的平均收盘价低于1元的,直接退市、转入新三板,不设宽限期。这样设定的股价退市标准,既能尊重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结果,又能让退市公司与三板定价区间“对接”,这是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股价退市标准。
  (5)成交量退市标准。即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平均成交量不达标(比方,20万股)的公司,直接退市。
  (6)市值退市标准。即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平均市值不达标(比方,2亿元)的公司,直接退市。
  (7)被监管谴责退市标准。即公司在36个月内被证交所谴责累计达到3次者,直接退市。
  当然,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财务类退市标准的完善,必将还原股价信号的真实性;当股价信号能够正常发挥作用时,市场化的退市标准就会自然走向前台,成为主角。
  尽快抛售资产为负数的垃圾股
  这里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股市是一个优胜劣汰、大浪淘沙的竞争市场。为了保证股市资源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我们不应该允许超级垃圾股卖壳重组,以免浪费社会资源,因为无数事实已经反复证明:超级垃圾股重组后仍是垃圾。一个垃圾股之所以能被第N次重组,因为它每一次被重组后,结果仍是垃圾!
  快速扩容的中国股市,尤其需要高效率的退市制度,让垃圾股有尊严地退市,一方面有利于震慑垃圾股的疯狂炒作投机与炒壳重组游戏;另一方面,更有利于恢复中国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还原股价信号的真实性和本来面目,这有利于消除IPO三高现象。
  不难预料,今年上半年主板退市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其中,最具威慑力的条款一定是净资产为负数的退市标准,它的执行必将使30多只资不抵债的垃圾股沦为真正的1元股。因此,股民朋友们应该及早规避1元股风险,从现在起就应该立即行动起来,尽快抛售资产为负数的垃圾股!当务之急就是要提醒投资者远离垃圾股,这样做,就是对散户和股民的最好保护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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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07-18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惩戒重大违法,实现优胜劣汰,引导理性投资文化,我会在总结市场实践经验,借鉴成熟市场有益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是正常的市场现象。从境外市场的情况来看,退市具体情形有很多,但归纳而言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以美国为例,1995年至201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有3052家公司退市,纳斯达克有7975家公司退市。其中,多数为主动退市,如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约1/2是主动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主动退市占近2/3。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自1993年《公司法》确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以来,特别是在2005年《证券法》修改,将退市决定权从证监会转交给证券交易所后,以《证券法》的规定为基础,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为主干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不断完善。迄今为止,我国证券市场累计已有78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出市场交易。但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够配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具体的执法标准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影响到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对此,我会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在广泛听取市场主体、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退市意见》。
二、总体定位与基本原则
《退市意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基本原则,严格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立足于证券交易所作为退市决定实施主体的法定地位,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顶层设计的角度,对退市制度作了系统而集中的规范,特别是针对退市工作中较为突出、市场较为关注的现实问题,在既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作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总体而言,《退市意见》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属于法律实施性质的规范文件。《退市意见》的具体规范要求需要进一步通过证券交易所修改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予以落实,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具体实施。
三、《退市意见》的主要内容
《退市意见》共分7大部分2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并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而在公司外部,《退市意见》基于合同解除的法理逻辑,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以防范在主动退市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当行为。同时,为引导市场化的主动退市,《退市意见》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同时也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三)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退市意见》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其中,市场交易类包括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标,财务类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等指标。《退市意见》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标准的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的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另外,尽管市场上存在着不同意见,但考虑到“连续三年亏损”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退市意见》依然保留了这一指标。
(四)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退市意见》始终将维护中小投资者交易权作为完善退市配套安排时考虑的重点问题:一是,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同时,为防止部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明确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安排相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二是,统一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交易。公司退市后满足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主动退市公司与强制退市公司,不同情形的强制退市公司作出差异化安排。为防止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有关责任股东通过提前转让股份来规避法律责任,《退市意见》还对其转让行为做了专门限制。
    (五)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是退市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退市意见》要求在退市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另外,针对退市工作的特殊性,《退市意见》重点强调了退市中的信息披露、主动退市异议股东保护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退市意见》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贯彻执行规定内容,进一步落实退市工作责任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

[ 此帖被大林在2014-07-18 22: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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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07-18   
国务院、证监会、证券业文件均已认定:“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注:此“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指“老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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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表示,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是退市制度改革方向,针对欺诈上市等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

东方财富网讯 周三下午,证监会在微博上与投资者进行了关于退市制度的微访谈。证监会在访谈中针对投资者提出的关于退市制度的执行情况、南纺股份造假、*ST长油退市、退市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回复。

证监会表示,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有利于上市公司自主确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活力;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自2001年首批公司退市至今,包括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沪深交易所累计己有78家公司退市。

关于南纺股份造假是否应直接退市,证监会表示已充分关注到市场对于南纺股份追溯调整后连续亏损是否应直接退市的讨论。证监会将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继续研究完善退市制度,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的退市机制。

关于退市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证监会表示,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是退市制度的改革方向,但是,实践证明,退市制度改革是个渐进完善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下一步退市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 是丰富退市的内涵,为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利益等考虑,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二是针对欺诈上市等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三是保持退市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抑制绩差股炒作,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四是改善退市的内外部制度环境,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以下为微访谈实录:

1、网友:像美国股市这样的海外成熟市场有相关的退市制度可供我国借鉴吗?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退市是成熟市场的正常现象。以美国为例,根据相关研究统计,1995年至201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共有3000余家公司退市,纳斯达克有近8000家公司退市。其中,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始终并存,自主退市逐渐成为退市的主要方式。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约1/2是自主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自主退市占近2/3.

2、网友:能否系统的介绍一下目前退市的规则和标准?

证监会发布: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由此建立。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两家公司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成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2006年修订生效的《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了公司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同时,增加了因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而发生的自主退市方式。2012年,我会进一步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财务类指标,如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2)交易类指标,如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等;(3)规范类指标,如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中报等;(4)主体资格存续类指标,如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解散、被吸收合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等。投资者如想了解退市规则和标准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沪深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查阅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3、网友:退市应该不能简单了事,要更加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应该在落实回报方面给中小投资者真正的实惠,同时要严惩各种造假制假者,提高违法乱纪的成本。

证监会发布:公司退市后,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会变化,公司治理、经营活动等也不因之改变。 为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退市制度中进行了特别安排,一是加强退市信息披露,通过提高披露频率、完善披露内容和加强披露管理等方式强化退市风险警示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二是设置退市整理期,使投资者有“继续持有”或者“卖出”的选择权;三是做好退市后续安排,明确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公司将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根据沪深交易所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此外,证监会一直在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责任的追究、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范围包括上市公司退市阶段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4、网友:近期南纺股份因为连续五年虚增利润而被罚成为市场的焦点,请问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南纺股份是否应该退市?

证监会发布: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追溯调整导致公司亏损是否应退市有明确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因追溯调整出现亏损的处理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第13. 2.1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是第14. 1.1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继续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三是14.3.1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暂停上市后,公司下一年度在净利润、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等方面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上交所按照上述规定,对南纺股份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亏损做出了处理。

推进退市制度改革是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任务,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国证监会已充分关注到市场对于南纺股份追溯调整后连续亏损是否应直接退市的讨论。证监会将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继续研究完善退市制度,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的退市机制。

5、网友:*ST长油是首家退市央企,请问终止长油上市的依据是什么?

证监会发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2014年4月11日,因公司股票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 3.1条第(一)项规定的“因连续亏损原因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挣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上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中净利润、净资产、审计意见三种终止上市情形,经该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关于终止*ST长油股票上市的决定。

6、网友:*ST长油2013年计提的减值准备高选46亿元,有通过“大洗操”为未来重新上市做铺垫之嫌?

证监会发布:我们关注到,2014年3月22日,*ST长油披露了2013年度年度报告,公司201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0 9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 22亿元,其中计提资产减值及预计负债合计46 15亿元,占亏损总额的77.93%,未改变公司2013年盈亏状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其公开披露的专项说明中表示,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财、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责任,对资产减值、预计负债计提的时间和金额等会计处理,需要依据公司管理层对相关资产的内外部信息、相关合同履行的成本和收益等进行专业主观判断。针对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报信息,上交所已依据《上市规则》督促公司及审计机构就计提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的详细情况做出了补充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发布的补充公告。根据部分投资者的投诉材料,我会江苏证监局正在进行公司年报专项现场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7、网友:南纺股份为什么未被交易所决定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证监会发布: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对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公司,须先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下一年度继续亏损的,暂停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5月根据上市规则对南纺股份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该公司2012年、2013年年报显示,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未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8、网友:退市制度好是好,请问:退市前还要加st提醒吗:提醒期多长?

证监会发布:目前,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主板和中小板均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机制(即*ST制度),以向投资者提示风险,退市风险警示时间根据触发的退市情形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情形比较复杂,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市规则的具体规定。

9、网友:就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证监会下步有何打算?

证监会发布: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是退市制度的改革方向,但是,实践证明,退市制度改革是个渐进完善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下一步退市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 是丰富退市的内涵,为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利益等考虑,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二是针对欺诈上市等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三是保持退市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抑制绩差股炒作,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四是改善退市的内外部制度环境,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10、网友:为什么要实施退市制度?截止目前,沪深交易所总共有多少家公司退市?

证监会发布: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分为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两种情形。公司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利益等考虑,可以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退市。同时,证券交易所为维护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依照规则强制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退市。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有利于上市公司自主确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活力;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自2001年首批公司退市至今,包括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沪深交易所累计己有78家公司退市。
[ 此帖被大林在2014-07-19 16:4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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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4-07-18   
Re:到底退市多少家?
大林细心,发现了这点。

*ST炎黄、*ST创智也没有在三板交易过一天,自己发布公告就给予停牌重组了,表面退,实际上等于“停而不退”。

“停而不退”有不少,其中的川仪股份总共亏损了四年,怎么在老三板不见其身影?现在准备重上主板了。(并不是反对其重新上市,而是应按党的政策: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原则对待老三板。)

“停而不退”用权力搞选择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有的搞选择性落实”

老三板冤。
[ 此帖被三版记者在2014-07-19 17:0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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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化今日进入要约收购期 中石油收购进入收官阶段

2006年01月09日 08:59
王泓
    吉林化工(000618)今日发布公告,即日起吉林化工A股要约收购正式生效,吉林化工A股股东可以在今后的35个自然日内接受中石油发出的收购要约,这标志着中石油整体收购其下3家上市公司顺利进入了收官阶段。

    2005年12月31日,吉林化工在香港召开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以占参与投票总数的97.15%的赞成票表决通过中石油提出撤销该公司H股及美国存托股份上市地位的特别决议案。在2006年1月6日首个H股要约收购截止日期,已申报且未撤回的H股(含ADS代表的H股)预受要约共计829,280,972股,即持有85.96%吉林化工有表决权股份的H股股东和ADS持有人有效接受本次H股要约收购,符合香港关于H股要约收购获得不少于66.67%有表决权股份的规定。据此,吉林化工H股要约收购生效。由于吉林化工A股股东仅持有5.62%的股份,按照有关规定,吉林化工A股要约收购将自动生效。A股要约收购期限自2006年1月9日至2006年2月12日止。

    此前,中石油针对旗下仅国内上市的辽河油田和锦州石化的要约收购已于2005年12月14日完成,两家公司也于近日发布了退市公告。吉林化工因于内地、香港、纽约三地上市,涉及不同的监管者和投资者,而在中石油私有化进程中最为复杂。随着吉林化工A股今日顺利进入要约收购期,中石油成功完成对三公司的以退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将指日可待。

    吉林化工股票终止上市后,中国石油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未接受要约股东所持有的吉林化工的股票予以收购。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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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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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4-07-18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2003-04-30


    因本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的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3]25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股票(种类:A股 证券代码:000618 证券简称:ST吉化)自2003年4月30日起暂停上市。
    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03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2002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102,573万元,主要由于本公司本着谨慎原则,为降低财务风险,对部分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部分淘汰及不需要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了报废处理,以及提取坏帐准备共计人民币79,873万元,剔除上述因素的影响,2002年度本公司正常经营利润为人民币-24,537万元。2003年一季度,本公司实现利润人民币19,330万元。在原油价格不出现大幅上涨和石化产品市场不出现大的波动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努力争取2003年度中期扭亏和全年盈利,以使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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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4-07-19   
新老划断以近两年为期限是否合理?

老三板没有清欠股改是不是该新老划断?

新老划断应以问题本质进行划断而不是两三年时间划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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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庐居士 铜币 +10 2014-07-19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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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4-07-19   
强制退市 表面上是惩罚上市公司  实际上是惩罚广大投资者,
首先必须要完善法律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赔偿制度,
才能确保中小投资者利益。退市流通股广大投资者是无辜受害者!
[ 此帖被冤禽在2014-07-19 09:50重新编辑 ]
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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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4-07-19   
我认为实质是筹码问题,上市公司国嘉、海洋大股东要求退市让人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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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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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的要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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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4-07-19   
是不是国家回购了33家左右的连续亏损了三年的上市公司?

拿吉林化工o618来说如果不是国家出钱,其根本就做不到自主退市,何来自主一说?

国家掏钱的叫自主退市,国家不掏钱的叫强制退市吗?

国家掏钱与否的标准是什么?

所谓自主退市准确应叫国家掏钱退市

所谓强制退市与自主退市准确应叫国家不掏钱退市与国家掏钱退市

国家不掏钱那些亏损公司必然被强制退市

怎么把董教授的话当放屁啊?! 董说42个退市的不是78个

2006年制定根据所属行业回购,本质是国家回购行为。

当年的回购也是很恶心的,但总比退市强。

国家掏钱回购是不是称主动退市?

如果国家不掏钱称强制退市与自主退市还说得过去,众多老三板国有控股国家为什么不给掏钱处理?

以前的退市本质是国家掏不掏钱决定的  

新老划断应当是老的国家继续掏钱处理,新的国家不再掏钱处理。

O7年后大量亏损公司得到当地政府注资得以没有退市,

新老划断应是老的给注资处理,新的不再注资处理。

以前亏损的公司政府出资给优惠政策没有退市

以前亏损的公司国家出钱回购(尽管恶心)称为自主退市

老三板应执行上面政策,以后的不执行才叫新老划断。

新老划断应当在什么时间点划断 ?

新老划断以近两年为期限是否合理?

老三板没有清欠股改是不是该新老划断?

新老划断应以问题本质进行划断而不是两三年时间划断。

新老划断里的老不应仅仅是2012年制定但没有一家用得上的政策,还应包括国家回购政府出资优惠行动及主板的清欠股改

拿吉林化工来说,国家回购后归中石油后还是上市公司,由单个上市变整体上市,公司性质没变,董教授就是这么理解的?!

强制回购才是以前的自主退市的准确概念

得出以前是强制退市与强制回购结论!

连退市多少家都不统一口径,新老划断凭什么那么肯定?

你们眼里还有没有董教授?

中石油回购旗下公司

现组建资产公司回购国有银行不良

新老划断应当是老的没条件创造条件解决问题,新的无条件执行新的制度!

ST吉林化工被回购,(尽管恶心)

中石油强制回购ST吉林化工是不是投机?

新老划断本质应是老的享有以前一切好的政策,新的没有。

管理层用自主退市概念取代强制回购

掩盖国家参与主导部分上市公司经营行为


对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



以前叫“特殊原因退市” ,改叫“自主退市”

“特殊原因退市”国家就该参与主导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吗?

用“自主退市”概念掩盖“特殊原因退市”概念

掩盖过去国家主导上市公司经营行为



------都是国家控股公司

既然国家能参与主导上市公司经营行为

那时国家为什么对老三板或将进老三板的公司见死不救?

-------对流通股民见死不救 
 

回避“特殊原因退市”

就是想回避责任吗?

老三板也处特殊境地了

国家是不是也应出特殊政策啊?

要饭的来了,你给狗食能行吗? 
 
[ 此帖被大林在2014-07-19 20:50重新编辑 ]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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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4-07-19   
引用
引用第31楼冤禽于2014-07-19 09:44发表的  :
强制退市 表面上是惩罚上市公司  实际上是惩罚广大投资者,
首先必须要完善法律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赔偿制度,
才能确保中小投资者利益。退市流通股广大投资者是无辜受害者!
[


是的。
不合理的上市制度和监管制度. 老三板的退市表面上是惩罚上市公司,而真正作奸犯科者却没有合理有效地得到惩罚,却惩罚的是广大无辜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这样扭曲的市场、不健康的市场,必然会带来众多问题,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不利,那么什么退市制度相对比较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呢?应参照我国没有退市制度的香港市场进行改革,既能节省各种各样的资源,监管也变得简单有效,让市场合理健康地运转。就算是仙股价格,广大的投资者也没意见。
[ 此帖被三版记者在2014-07-24 15:19重新编辑 ]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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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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