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粤金曼 1 证券代码:400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潮州中院”)做出的《民
事裁定书》((2014)潮中法民二破(预)字第 1 号)和《民事裁定书》
((2014)潮中法民二破字第 1 号)。
潮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4)潮中法民二破(预)字
第 1 号)内容为:潮州中院认为申请人金曼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
法律规定。金曼公司具备重整的原因,也具有重整的价值和希望。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
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潮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4)潮中法民二破字第 1 号)
内容为:潮州中院认为申请人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
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
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2014 年8月15 日起对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
整;
二.指定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广东金曼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已被潮州中院受理并裁定进行重整,在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敬请投资者
注意风险。本公司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18 日
http://www.gfzr.com.cn/fina/2014-08-18/6431518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