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3)
哈民三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因公司曾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招行
哈开发区支行)借款932万元,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宇华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本息合计 9,426,253.05元,形成公司欠宇华
担保公司9,426,253.05元欠款。就该笔欠款,宇华担保公司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详
见公司于2013年12月 5日发布的编号为2013-009号公告)。
现哈中院判决如下: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本金人民币 9,426,253.05 元及利息(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
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91,557.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