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码: 400050 股份简称: 龙涤 3 编号:2014-0018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0日收到 哈 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 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 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 《( 2014 )哈民四商初字第 43 号民事判决书 》。
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代我公司偿还 哈银行 阿支72,900,908.05 元(详见公司 于 2014 2014年 5月 27 日发出的第 日发出的第 2014 -005 号公告) ,就该项代偿款宇华公司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详见于 ,就该项代偿款宇华公司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详见于 ,就该项代偿款宇华公司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详见于 2014 年 7月 3日发出的第 2014 -017 号公告)。哈中院 号公告)。哈中院 于 2014 年 10 月 9日做出如下 判决:
一、判令我公司 于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宇华72,900,908.05 元;
二、判令我公司 于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宇华72,900,908.05 元的 利息(自 2013 年 12 月 27 日至生效判决确 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 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 计)。
如我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如我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如我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如我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5,720.91 元,由我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黑龙江涤股份有限公司
201 4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