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老三板珠海鑫光公司(股票代码 400028)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违规行为,特向您举报。
1、珠海鑫光公司10月16日 公布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及出资人议案中,把破产重整、重组以及股改捆绑进行,设置针对方案的“赞成/否决”一揽子投票。这是剥夺流通股股东获得股改价权的行为, 在程序上也没有设立大股东回避的投票方式,是严重剥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珠海鑫光公司把本应走单独程序的股改环节, 直接纳入《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供全体股东投票, 在非流通大股东持有2.7亿股,流通股东只有1.1亿股的情况下, 中小投资者如何投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又如何维护?监管部门的公权力威信也将荡然无存。如此明显的欺诈行为希望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2、关于股权分置改革。 证监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就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会目前除了主管上市公司部分,去年开始把非上市公众公司也纳入了监管,其中必然包含非上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 上海深圳交易所关于股份改置都有相关规定,而股转系统目前虽没有相关规定。但这不能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躲避证监会关于股份改置监管的借口,监管条例中有明确的启动程序设计以及针对全流通后的一系列规范,严格控制无序解禁冲击市场。珠海鑫光公司脱离该监管私自枉行,势必对企业未来发展造成影响,是对企业本身以及中小投资人不负责任的表现。
3、 关于"退市企业股份改置可参照上市公司", 文件来源2012年8月1日证监函(2012)253号姚刚副主席签发的《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7号建议的答复》,原议案由学部委员程恩富教授等5人提交全国人大。证监会姚刚副主席签署该答复,说明退市企业的股份改置是在证监会监管范畴的。 珠海鑫光公司的行为无疑是躲避而不是主动寻求监管,不愿意被监管的行为必定是摆不上桌面见不得人的。
4、我们感谢证监会以及股转系统在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方面所做的努力,期待你们对鑫光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规范。我们认为该企业行为与国务院、证监会关于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精神相违背,与当今社会发展主基调不协调,盼望证监会以及股转系统尽快调查停止该企业的违规侵权行为。
中小投资者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