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我曾经肯定很熟悉,因为当时要用到它,不赘述。在<<证劵法>>未出台前,行政主管部门即证监会的界定很重要,至少它不认为两网是上市公司。
顺带一笔,刚才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公司介绍>>一栏读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当年STAQ系统也自称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如出一辙。
<<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而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 提及:"在此前后,各地持有两系统原挂牌股票的股民可能会更加关心两系统原挂牌股票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到各有关派出机构上-访"。
所以,至少2000年就知道侵犯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