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7号建议的答复
签发人:姚刚
程恩富等5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股市“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成立,即市场俗称的“老三板”,开始为在原中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 (STAQ 系统) 和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NET系统挂牌公司(俗称“两网”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2002年9月,该系统也为退市公司提供服务。目前,老三板挂牌的公司主要包括“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
一、关于将老三板公司纳入监管体系
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已经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老三板”公司中的退市公司上市时已经我会核准进行过公开发行,且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两网”公司虽未经我会核准公开发行,但股份已经公众化,股东人数均超过200人。按《证券法》的规定,这两类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范畴。应纳入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2012年6月l 5日,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将非上市公司纳入我会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