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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两网公司是法律赋予了上市公司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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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21   

两网公司是法律赋予了上市公司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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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文规定,两网所属的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两网公司是上市公司。两网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是法律赋予的,是无法改变的。请问证监会,你们把两网公司变成非上市公司,到底依据了什么法律?难道法律你证监会也敢违反吗?比如,明天证监会被关闭了,有关部门成立了一个劳动服务公司把证监会的所有人员进行安置,工资降一半,公务员变成临时工,如果要调到国务院其他机关,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合格才行。这样的安排证监会肯定不会满意的。依事论事,将心比心。依法治国是基本国策,难道你证监会竟敢违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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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21   
如果两网是非法的,就得把开办诈骗搅乱金融的罪犯绳之以法!如果两网是合法的,已经拖了十多年了,应该给两网公司及投资者一个合理的交待!拖是拖不过法制这坎的!就是老实的两网投资者一直容忍,而依法制国是O容忍!!!!!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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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1-21   
新三板办得再好,非法关闭两网之事拖不了!!!!!!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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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1-22   
新三板是非上市公司交易的场所,不是上市公司交易的场所。大自然公司是上市公司不是非上市公司。
霰瓣孤悯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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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4-11-22   
楼主说得对!两网本来是和沪深同样的证券市场,唯一的差别在于两网最初属于法人股上市,但后来因为开放了个人投资者进入,所以两网是法人股全流通的试验场。过去两网市场关闭不能归类到沪深股市的原因是当时沪深的法人股不能流通,但后来沪深搞了全流通,从这个意义上讲,两网已经没有归并到沪深主板的任何政策障碍。早就理应转到沪深股市。但由于对这个历史渊源无人关注,结果现在还要转板到新三板。这对于两网是不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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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4-11-22   
证监会
业务不熟
违法
15年懒政


有关部门应关闭了,把证监会的所有人员进行安置,公务员变成临时工,如果要调到国务院其他机关,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合格才行。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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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4-11-22   
两网难民们团结起来!用法律武器抗争!起诉--要求证监会、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我们赔偿和公开道歉!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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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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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虫 铜币 +1 2014-11-23 老弟,这话就外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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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4-11-23   
回 7楼(liu1993) 的帖子
《证券法》里哪一条写了两网公司是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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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4-11-23   
回 7楼(liu1993) 的帖子
法律有前法和后法,下位法和上位法之分。后法不能否定前法,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证券法》不能否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两网公司上市时,还用不着证监会审核。我以前说过,中国股市没有个人股上市公司和法人股上市公司之分。两者都是上市公司。
霰瓣孤悯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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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4-11-23   
回 7楼(liu1993) 的帖子
两网是不是上市公司要看它们和沪深市场是何种实质关系。至今我们可以查到的两网实质是:两网是为法人股流通转让而设计开通的市场,两网市场和深沪证券交易所一样是全国性的公开市场。两网和两所经常被并称为”两所两网“。差别在于,两网设定的投资人资格是法人,两所设定的投资人可以是个人,流通的也是只对个人公开或者没公开(职工内部股)发行的股票。但后来两所的法人股也上市流通了。
德创智信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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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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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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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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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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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4-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STAQ法人股市场运行9个月后,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由人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人保公司及华夏、国泰、南方三大证券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NET法人股市场,于1993年4月28日也正式在北京开通。至1993年底,STAQ系统有上市公司10家,NET系统有上市公司7家,会员公司近500家,开户的机构投资者约32000人,累计交易金额达220亿元。至此,STAQ与NET法人股市场的建立,与深沪个人股市场遥相呼应,形成了中国证券市场“两所两网”的新格局。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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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4-11-23   
回 7楼(liu1993)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两网为非上市公司,2006年1月1日以前上市的如深发展都应该为非上市公司!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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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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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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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4-11-23   
回 16楼(liu1993) 的帖子
按你老的说法:治安管理条例就不是国家法规条文了。在治安管理条例适用期抓错、判错的人,至今公安系统执行治安法了。就不认错。就不赔偿了!混蛋逻辑盛行的目的----站在自己角度、利益偷换概念。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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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铜币 +10 2014-11-24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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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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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4-11-23   
两网不能和北京的股转系统相提并论,新三板由国务院明文规定是非上市公司交易的场外市场,两网是国务院明文规定的上市公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去证监会时,他们都不敢说两网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因为条例里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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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正腐 铜币 +10 2014-11-24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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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4-11-24   
回 7楼(liu1993) 的帖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至今还高高挂在证监会网站,谁都不敢说这至今唯一的条例、在《证券法》出台之时同时作废。
如果作废,证监会挂着这个废物干什么?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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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4-11-24   
引用
引用第1楼白正腐于2014-11-21 20:18发表的  :
如果两网是非法的,就得把开办诈骗搅乱金融的罪犯绳之以法!如果两网是合法的,已经拖了十多年了,应该给两网公司及投资者一个合理的交待!拖是拖不过法制这坎的!就是老实的两网投资者一直容忍,而依法制国是O容忍!!!!!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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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4-11-24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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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4-11-24   
中国出了个习大大,什么老虎都敢打!难道有的部门是特别?依法制国是O容忍!!!!!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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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4-11-24   
首先,股转系统不具有解决两网问题的法律地位和资格;
其次,股转系统是一个“自律性”的组织——这是证监会说的。

如果两网并入股转系统,问题来了:
一,股转系统无法解决两网问题,怎么办?
二,证监会如果继续插手两网问题,股转系统的“自律性”又如何体现?



因此,依法解决两网问题是必须的,
不能等问题“卡壳”了再去味全,那样就晚三鲜了。






[ 此帖被糊涂虫在2014-11-24 14:4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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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山 铜币 +10 2014-11-24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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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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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4-11-24   
 
[ 此帖被liu1993在2014-12-17 10:14重新编辑 ]
3b青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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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4-11-24   
为什么没有?因为遇到法律障碍,<<证券法>>!这是谁也不无法逾越,必须遵守的。而证监会迟迟不设法变通解决,才导致今天局面。

.......谁能修订符合自己利益的新的<证券法>,谁就掌握i主动??..

关于解决退市、两网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需修订证券法的提议

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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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铜币 +10 2014-11-24 3b青年看问题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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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4-11-24   
《证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之间不矛盾,
《证券法》颁布实施,并没有立即废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就说明,中国的这部《证券法》并不能囊括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切事务,不能涵盖的那部分,就仍旧由《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来承担,这种现象其实很正常。两网是“上市公司”这个没有任何疑问,不用去怀疑他的正当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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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铜币 +10 2014-11-24 糊涂虫不糊涂,看问题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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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4-11-24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7号建议的答复
签发人:姚刚

程恩富等5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股市“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成立,即市场俗称的“老三板”,开始为在原中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 (STAQ  系统) 和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NET系统挂牌公司(俗称“两网”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2002年9月,该系统也为退市公司提供服务。目前,老三板挂牌的公司主要包括“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
一、关于将老三板公司纳入监管体系

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已经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老三板”公司中的退市公司上市时已经我会核准进行过公开发行,且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两网”公司虽未经我会核准公开发行,但股份已经公众化,股东人数均超过200人。按《证券法》的规定,这两类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范畴。应纳入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2012年6月l 5日,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将非上市公司纳入我会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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