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mbx 2014-2-17 15:08:21
我在1994年购买“广东半球股份有限公司”的“武汉工商银行二七支行”的“原始股票”。 当时是支行的员工通过其爱人我单位同事向我推销,股价是1元的,卖给我2.5元,他们当时宣传这个股票怎么怎么好,马上上市,我也不了解,在他们的蛊惑下就购买了。我不是太懂,一直没有管,这个股票一直没有上市。
其实,买股票,是自己应该承担责任的,你们肯定会认为我在歪扯皮。我这个是“广东半球公司”的股票,是1994年“武汉市工商银行二七支行”以法人的身份,在广东半球购买回来的,为了赚钱,他们把一元的股票对外推销,我的就是2.5元购买。
1995年国家出台《商业银行法》约束银行投资股票的行为,1999年政府规范证券市场,出台《证券法》,明确规定自然人,就是个人不能够持有法人股,就是说广东半球的股票上市了,我们也不可以上市交易,那这就是废纸一张!他们在当年就把银行内部员工的股票收回了,而对于我们这些外人的股票置之不理,买了股票后悔,应该去找半球公司,我为什么要找银行呢?这里有一个法律问题,股票买了,铁定是不可以退的。但是,《证券法》不让我们自然人持有法人股,所以,我的股票就应该银行这个法人收回,持有!银行拒绝收回就是和法律相悖的。
1995年《商业银行法》43条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够投资股票,【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所以,我的这个股票银行是应该收回的,要不然,以后股票上市了,又会产生新的问题!
国有企业怎么就做出这样的事情,刚开始说不是银行的行为,而是银行员工的个人行为,“广东半球”查询证实就是“二七支行的法人股”,但是,他们还是不愿意解决,既然他们知道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伤害的是工商银行的信誉,工商银行更应该追究这些个人的责任,他们不追究,就说明他们是一起在侵害我们的利益。让我起诉解决,我就不明白,明明他们做错了,为什么要浪费司法资源,能够改正的事情,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呢!当年国家改革初期,会出现一些问题,既然错了就应该勇敢的承认予以解决,为什么要闹出这么大的动静!
我今天到这里发帖,请朋友们帮帮我,基于《证券法》自然人不可以持有法人股的规定,工商银行就应该收回,持有他们的法人股股票。有和我一样购买的朋友们联系我2478836300qq邮箱,我们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