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
各位领导,你们好!我们是主板“退市公司”沈阳环保股东,股票目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代码400036。近日环保公司发布公告,拟将其法人股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法人股,我们有以下不同意见:
1.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的法人股如何通过股改获取流通权有详尽规定,包括股改方案的提出,征求流通股东意见,网上路演,交易所指导,方案修改,网上表决等步骤,环保1虽然从主板“强制平移”股转系统,但依据《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十三项):“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公司虽从主板退市,但成为了北京股转系统(三板)的“上市公司”自然应该受其约束。
2. 环保公司原是深交所的绩优上市公司(代码:000730),98年承建沈阳市沈水湾污水处理厂(凌空污水处理项目)后被沈阳市政府拖欠工程款4.57亿元,拖欠财政补贴3126万元,拖欠污水厂运行费用2000余万元,公司因计提坏账准备连续3年亏损被强制退市,股价从51.7元跌到破产重整前的0.98元。政府拖欠公司5亿16年,而破产重整确认的债务只有1.45亿元。大股东2007年购买法人股的成本只有1毛一股(见附件),却操纵股东大会由法人股(占99%)投票要流通股东缩股50%,让渡50%(771万股抵偿债务,给重组方1.49亿股,)竟然还要借助法院逃避股改,极其不公平,严重践踏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投资者四处举报,造成严重影响。
3.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2)第二十八条 “股东所持股份在重新上市时为未经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份的,该部分股份在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仍不能流通,直至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成且限售期届满方可流通。”《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终止上市前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须待相关股东比照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后方可流通。”交易所该实施办法规定明确,在36个月新老划断期限内老退市公司依此执行。
4. 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提出 “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转系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应该遵守国务院的各项规定,遵循市场规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综上所述,环保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欲将法人股登记为流通股,于法无据,不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各项规定,与国务院文件精神背道而驰,严重践踏了三公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我们恳请登记结算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保护投资者权益。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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