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 各位领导,你们好!我们是主板“退市公司”沈阳环保股东,股票目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代码400036。1月21日环保公司发布公告,依据沈阳中院批准的破产重整方案将其法人股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我们有以下不同意见: 1.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的法人股如何通过股改获取流通权有详尽规定,包括股改方案的提出,征求流通股东意见,网上路演,交易所指导,方案修改,网上表决等步骤,
环保公司虽从主板退市,但其股份流通是在深交所重新上市后进行,自然应该受“管理办法”约束。而且依据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十三项):“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公司目前也属于该法规的“上市公司”范围,不能将其排除在监管之外。 2.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2012)
第二十八条
“股东所持股份在重新上市时为未经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份的
,该部分股份在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仍不能流通
,直至股
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成且限售期届满方可流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终止上市前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须待相关股东比照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后方可流通。”交易所该实施办法规定明确,在36个月新老划断期限内老退市公司依此执行。
3.
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提出 “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转系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应该遵守国务院的各项规定,遵循市场规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4.
环保公司原是深交所的绩优上市公司(代码:
000730),
98年承建沈阳市沈水湾污水处理厂(凌空污水处理项目)后被沈阳市政府拖欠工程款
4.57亿元,拖欠财政补贴
3126万元,拖欠污水厂运行费用
2000余万元,公司因计提坏账准备连续
3年亏损被强制退市,股价从
51.7元跌到破产重整前的0.98元。政府拖欠公司5亿16年,而破产重整确认的债务只有1.45亿元。大股东2007年购买法人股的成本只有1毛一股(见附件),竟然还要借助法院逃避股改,操纵股东大会由法人股(占99%)投票要流通股东缩股50%,让渡50%(771万股抵偿债务,给重组方1.49亿股),极其不公平,严重践踏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投资者四处举报,造成严重影响。
5.
环保公司的重整计划是这样写的:“沈阳环保破产重整完成后,并在重组方向沈阳特环注入优良资产完成后,沈阳特环的全体股东同股同权,其股权均具有流通性。”沈阳中院据此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登北京分公司已经将环保公司法人股登记为流通股。如果这样也可以,请试想一下:如果以后变成“
其股权均具有流通性,流通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怎么办?!!他们在绕过重组审核和股改程序后,会不会再度突破重新上市审核程序,法院直接给交易所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安排上市交易?
综上所述,环保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将法人股登记为流通股,于法无据,不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各项规定,与国务院文件精神背道而驰,严重践踏了三公原则。
请求证监会撤销环保法人股非法变更流通股行为。
敬礼!
7名投资者署名
请求证监会撤销环保法人股非法变更流通股行为。
请求股转系统公司尽快对“两网和退市公司”进行业务和规则培训,敦促公司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