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发布的第“2012-009号”公告所述,依据三方《债权
转让合同》,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诉黑龙江龙涤集团公司及本
公司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一、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
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770万
股在2010年12月31日当天的市值不足2,482.20万元的差价(2,482.20万元-770万股
X当天市值每股1.8元)即1,096.20万元;二、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抵
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偿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
事处上述款项。”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哈南法执字第62 号”执行
通知书,限定公司于2014 年4 月12 日前自动履行上述判决书中之义务,逾期不
履行公司将被强制执行。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