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file.neeq.com.cn/upload/disclosure/2015/2015-06-01/1433148972_202816.pdf1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鞍山中院”)根据债务人鞍山市自来
水总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鞍民三破字第1号《民事裁决书》,
受理了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一案。同时,鞍
山中院作出(2015)鞍民三破字第1-2号《决定书》,指定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
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15年5月28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鞍山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会议
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同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管理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鞍山中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15年5月29日,管理人收到鞍山中院送达的(2015)鞍民三破字第1-10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5年5月29日,鞍山中院依法作出(2015)鞍民三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
裁定如下: 2
(一)批准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鞍
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
整计划的执行。
自鞍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
董事会。
三、公司股票继续暂停转让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转让,待公司出资
人让渡的股票划转完成后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
复转让。
四、风险提示 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股票存在终止代办转让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鞍山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民三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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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