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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终止上市前未股改公司,非流通股份须比照执行《股改办法》的规定后方可流通。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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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07-12   

终止上市前未股改公司,非流通股份须比照执行《股改办法》的规定后方可流通。

上交所重新上市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终止上市前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须待相关股东比照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后方可流通。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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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07-12   
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在今年5月打来电话,依据姚刚副主席签署的

《对11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8987号建议的答复》,对投资者提出的环保公司破产重整违规进行解答并听取意见

称依据该答复,

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推进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老三板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不适用《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考虑到老三板公司来源较为复杂,因此股改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对于老三板公司中的退市公司,如公司具备改革条件且股东存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意愿,可比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进行。

并称,依据相关规定,进入人民法院司法程序的案件,不在证监会管辖范围,投资者应该向当地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反映。

我认为,鞍山中院动用司法程序将法人股变更为流通股,因其不符合上交所重新上市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其股份流通存在规则障碍,其未在终止上市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必须比照股改办法股改后才能流通!
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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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07-12   
找缩过股的公司下手,比未股改的公司还厉害,正中毒蛇的七寸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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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07-13   
“老三板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不适用《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此话是混蛋逻辑,并且与上交所重新上市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六条 相悖,   “考虑到老三板公司来源较为复杂,因此股改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大概指的是两网股和老退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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