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在今年5月打来电话,依据姚刚副主席签署的
《对11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8987号建议的答复》,对投资者提出的环保公司破产重整违规进行解答并听取意见
称依据该答复,
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推进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老三板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不适用《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考虑到老三板公司来源较为复杂,因此股改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对于老三板公司中的退市公司,如公司具备改革条件且股东存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意愿,可比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进行。
并称,依据相关规定,进入人民法院司法程序的案件,不在证监会管辖范围,投资者应该向当地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反映。
我认为,鞍山中院动用司法程序将法人股变更为流通股,因其不符合上交所重新上市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其股份流通存在规则障碍,其未在终止上市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必须比照股改办法股改后才能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