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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原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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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09-20   

★★★原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建议★★★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三水股民 设置为精华(2015-09-26)




深圳证券交易所 

尊敬的宋丽萍总经理:您好! 


我今年73岁,20年前不幸失足於证券市场,持有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556、400023.)股份长达近20年之久的中小投资者。  


退市前我们被前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誉为“功在国家、利在个人”、光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者。退市后我们又被个别权重者贬斥为“投机者”。


我接受20名原退市公司投资者委托,作为反映人之一并兼为联系人,向您递呈本信。 








原退市制度缺陷  ----------------------------  1         
呼吁有效的政策与监管的救济------------------  5 



建议----------------------------------------  6
一、进一步认识退市公司的监管要求------------- 6

二、“借壳上市”不能张冠李戴死搬硬套套在“非
上市公众公司”的原退市公司头上。--------------7
(1)、“借壳上市” 仅指沪深交易所组成的、供上

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进行公开买卖的市场行为,
不是法律概念。 -------------------------------8
(2)、老三板退市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能作为
“借上市”主体 ,其收购重组另一主体为未上市
非公众公司。除非有上市公司收购重组退市公司,
十多年来并无此案例出现。

三、非上市的老三板退市公众公司收购与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 适用於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第102号令】、
【第103号令】等规定,无其他特殊规定。 ------  9

四、“借壳上市”“条件”何处寻觅?---------  10

五、尊重历史,尊重实,尊重法津(法规),尊重
老退市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吃透
并贯彻国务院新国九条、国发(2014)14号优化企
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九项意见25项举措,制
定以投保为核心的救济措施,有效解决老三板历史
遗留问题。
对第十四章第四节重新上市第1款第(五)项修订,
尤其要屏弃“借壳上市”提法,统一於证监会“退
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只需满足资产重组一般规
定即可”。---------------------------------- 10

六、 全面认真解决原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特
别需要予以监管救济 : ----------------------- 11
  (1)、建议交易所召集22家终止上市公司和主办
券商,举办重新上市政策座谈会。
  (2)、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并购属于反向购
买主营资产,交易所应当认定国务院财经部会计
司解释,企业反向购买下的权益法会计处理准则,
可以进行业绩追溯。

我们建议:给予老三板退市公司政策与监管救济,
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次年即可申请重新上市,
以提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效率,并给尚未停牌、
正在积极准备并购重组进行反向购买资产的退市
公司赢得了一年的准备时间。我们的建议并无降
低重新上市条件之意思。--------------------  11




原退市制度缺陷 

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4日《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第2页总结道:“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够配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 


原上海市经委主任、现重庆市长黄奇帆说:“我国证券市场1990年代初起步的时候,国内大多数人不懂股市,企业上市主要靠组织推进。上面给各个省分配上市指标,地方政府拿到上市指标后,谁企业困难了就把指标给谁去融资。所以第一批上市的都是中小企业,资产质量都很差。当时真正的国有大企业、好的企业,地方政府都不舍得让它们上市。可以想见,这样的企业,它一上市很快就进入了新的困难期,一直熬到现在。 


还有一个阶段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那时业界已认识到,上市企业应是优质企业,并不再搞指标配额分配。但还有一个认识问题没解决好:你是优质企业还上市?锦上添花不公平。这就提出了“一拖二”、“一拖一”。优势企业上市的时候捎带一两个困难企业,把困难企业拖进了股市这些困难企业虽然上市了,但由于机制没转,再加上先天不足,也会重新陷入困境。面对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存留在资本市场的困难公司,你现在让它退市、让股民破产,既不现实也不公平。对这样的公司,用重组来解决问题,既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 


2004年7月27日,中国证监会、国 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并说明:“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1989年至1999年间发行上市的43家公司 (B股略计) 於2001至2007年间被強迫退市。根据2010年不完全统计,国有资产流失2000亿元。被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造成亏损约253亿元,因无恢复再上市机制,市值损失730亿元,平均每股损失7.21元,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资产灰飞烟灭,创造世界资本市场缩水之最。 


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及监管部门的责任,我於2012年2月20日给证监会郭树清主席写的反映信,作了客观如实反映。郭主席收阅,并由证监会於3月2日给予了书面回复(附后1)。 


老三板市场成立12年间,违背证券法,市场监管缺失,无人贯彻2004年国九条,国 务院文件有关股改五条和清欠四条的政策规定。老三板成了大股东违规犯法的防空洞,放生通道。问题沉积成堆,矛盾尖锐突出,成了中小投资者的人间地狱。温州市的某中学英语刘老师,积忧成疾,年仅46岁病逝;山东枣庄某大学刘老师,在生前最后一次住院期间仍多次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写信沉痛呼吁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切实解决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去年病逝,享年47岁,死不眠目!类似事例枚不胜举。176万老退市公司投资者痛楚罄竹难书。   

虽然早在2004年2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4〕6号《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退市公司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可以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上述文件的指令居然被指名道姓的职能部门置若罔闻,相关操作细则与管理办法整整空白了八年,退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竟遭到如此长期漠视与摒弃。现在投资者终于明白,是投资者保护局局长李量这个贪官腐吏贪赃枉法,犯奸坐科。同时监管机构存有官僚主义不作为! 


在2012年初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中国社科院士程恩富等五名经济学家提交了《关于妥善解决股市“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第8987号建议。中国证监会於8月1日作出证监函(2012)253号答复(附后2)。 







         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派员来上海会同上海监管局向30余名投资者宣读了《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斥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附后3)。
   
我们衷心感谢中国证监会前任郭树清主席和现任肖钢主席,坚持党中央十八大三中全会以来执政为民的治国理政路线,努力健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护小中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市场体制机制,推进解决原退市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 

宋丽萍总经理,您贯彻了党的路线,在您的领导下,深交所在2012年7月对上市规则增补了“重新上市”一节,设定十项条件,填补了原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具体条件的空白。2014年10月又对上市规则作了二次修订设置了36个月申请重新上市的,其上市条件仍适用原2012的《上市规定》的规定。 


您及贵所对完善退市制度,建立能下又能上的可流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作出了贡献。我们深致谢意! 



呼吁有效的政策与监管的救济


      2013年12月25日《国 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強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指出“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党和政府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倾心呕血用心良苦! 


深交所2007年底前退市22家,迄今停牌治理11家,占1/2。虽然政策发挥了效应,但政策效应远不能滿足退市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合理的预期,并与退市公司治理实践中目前遇到的困难以及新老划断36个月期限制约不能完全匹配。 


我们期待退市制度施行的主体深圳证券交易所领导。尤其是您宋丽萍总经理,对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有到发展壮大,参与并作出重大了贡献,能够得到您的理解与关心。 


我们殷切期望深交所能够发挥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政策与监管救济,使深交所终止上市的22家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得到完滿解决:对已经停牌整治的11家公司予以关心与救助。只要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完成的,有可持续经营主营,治理规范,符合了原重新上市条件,公司依规提出申请的,助予绿色通道及时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准。让已经逝去的亲属安心,让还活着的我们投资者有所慰籍。 


为此,我们请求,殷切企盼贵所施行进一步的政策与监管救济: 



建议:

一、进一步认识退市公司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2014年6月23日颁布的【第103号令】“《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第8页“7点、加強退市公司重组的监管要求”特别作出解释:“从法律属性来说,退市公司属于当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监管安排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一般规定”。伴随着重新上市制度的确立,退市公司可能会具有较强的并购重组动机。“需要突出强调的是,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申请重新上市是两个独立的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是对公司的资产结构、经营范围等实体变化调整的过程,而重新上市仅是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获得上市资格的一种途径。因此,退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与申请重新上市并无必然联系”。应当橛守成规。 

二、“借壳上市”不能张冠李戴死搬硬套套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原退市公司头上。 


(1)、“借壳上市” 仅指沪深交易所组成的、供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进行公开买卖的市场行为,不是法律概念。   


全国人大2005年通过,2006年实施至今的《证券法》中无此概念及条文,在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规中也无“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属於借壳上市”的提法。 

上市公司与未上市公司之间,依法通过兼并重组,由未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进入或取代上市公司主营资产,同时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绕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取得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地位。无论原上市公司的名称是否变更,新实体经营性资产及控股股东在事实上取得了上市地位。市场把沪深交易所市场中的这一行为形象地称为“借壳上市”。 
显而易见,“借壳上市”有两个主体一个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另一个主体只能是未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如果两个主体都是上市公司,其发生收购与重组,无所谓借壳;如果两个主体都是非上市公司,发生收购与重组后仍然是非上市公司,也不能称作“借壳上市”;如果两个主体都是未上市公司,即使并购与重组,还是资本市场以外社会上的普通公司。更与“借壳上市”丝毫不占边。所以“借壳上市”有一个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 
   
(2)、老三板退市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能作为“借売上市”主体 ,其收购重组另一主体为未上市非公众公司。除非有上市公司收购重组退市公司,十多年来并无此案例出现。

2001年至2007年间,被強制退出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公司被称为“终止上市”,2001年7月后挂牌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     
这个转让系统是没有法定监管者的,仅由主办券商代为退市股民卖买股份,这个系统没有证券市场最基本的配置功能、收购与重组功能,也没有再上市功能。 
        2006年起,为了让非公众公司的中关村园区中小企业名正言顺、堂而皇之进入公众公司的 “三板市场",退市公司的“终止上市”称呼被改称为“非上市”公司,不提其公众公司的法律属性。经市场的监管设计者偷梁換柱、乔装粉饰,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以“非上市”公司面目堂而皇之、理所当然挤入"非上市"的三板市场。

又经过日日夜夜二千五百余天的七年岁月,从2013年起终于执行了“证券法”,退市公司才纳入了中国证监会监管范畴,并挂牌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这一天起原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终于有了法定的监管者。

可见,非上市的退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且长期被市场监管机构抛弃,忍受歧视,倍受冷遇,历经艰难,命运悲惨,被排除在上市公司市场外。如果其属“借壳上市”,那么请首先恢复其沪深交易所组成的(上市公司)市场地位。 

三、非上市的老三板退市公众公司收购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适用於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第102号令】、【第103号令】等规定,无其他特殊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收购与重组的方式和特点与上市公司有所不同,因此,证监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精神》(国 发[2013]110号),和国发〔2014〕14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精神,专门制定了【102号令】《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第103号令】《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两个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等四个文件。

要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非上市的退市公司不去执行特定的【第102号令】和【第103号令】,而去执行沪深交易所市场适用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无论怎么解释均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 

四、“借壳上市”“条件”何处寻觅?

再退一万步讲,即使依照交易所“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所谓借売条件,从该管理办法的2008年3月版本,2011年8月修改版本,还有2014年11月最新版本,均无明確的“借売上市”条款。 即便按照交易所通知中解释也是不能自园其说的。
             
五、尊重历史,尊重亊实,尊重法津(法规),尊重老退市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吃透并贯彻国务院新国九条、国发(2014)14号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九项意见25项举措,制定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救济措施,有效解决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

对第十四章第四节重新上市第1款第(五)项修订,尤其要屏弃“借壳上市”提法,统一於证监会“退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只需满足资产重组一般规定即可”。 
   
六、 全面认真解决原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特别需要予以监管救济 :

  (1)、建议交易所召集22家终止上市公司和主办券商,举办重新上市政策座谈会。

  (2)、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并购属于反向购买主营资产,交易所应当认定国务院财经部会计司解释,企业反向购买下的权益法会计处理准则,可以进行业绩追溯。事实上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IPO”审议时,要求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就是涵含“业绩追溯”。

我们建议:给予老三板退市公司政策与监管救济,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次年即可申请重新上市,以提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效率,并给尚未停牌、正在积极准备并购重组进行反向购买资产的退市公司赢得了一年的准备时间。我们的建议并无降低重新上市条件之意思。

我们认为,解决老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到了孜关重要关口。我们寄希望於贵所领导!相信贵所好领导一定能够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解决广大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使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开花结果! 
             
            谨致 
敬礼! 

老退市公司上海20名投资者委托联系人:

  张XX
         
                            2015年 8月  日


手机:      
地址:上海市

附1、2012年2月20日给证监会郭树清主席写的反映信,


附2、证监函〔2012〕253号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7号建议的答复 

附3、《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斥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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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2年2月20日给证监会郭树清主席写的反映信(点击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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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来自15楼  发表于: 2015-09-20   
附2、证监函〔2012〕253号对11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第898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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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来自16楼  发表于: 2015-09-20   
附3、《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斥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口头宣读对“老三板”股民正式答复的5点意见

参会人员:钱处长 杨处长 宋处长及投资者30余人
地点:上海监管局
时间:2012123114.25

媒体报导:
老三板迎来复活新政被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

2013年01月03日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石宪亮 时超



-----------------------------------------------------------------------------------------
《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诉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
姜洋签署


一. 关于对老三板监管职责的问题
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整体思路,今后“老三板”公司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新三板市场是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通过这一平台的交易具有合法性。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在公司自律,市场中介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

.关于对“老三板”公司启动清欠和股改问题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仅适用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
同时,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05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中国证监会开展的清理大股东资金占用也是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
“老三板”公司退市后,我会负责对其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公司清欠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我会欢迎并鼓励“老三板”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等从公司长期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进行清欠和股改。

.关于制定老三板公司资产重组及再融资的配套措施问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于201210月正式发布,《监管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通过向特别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同时也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实施并购重组。

.关于对“老三板”公司的再上市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问题
沪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21130发布,待征求意见完毕并正式实施后,所有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其终止上市情形消除后,如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均可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交易所将按照《终止上市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新上市的决定,重新上市申请获得交易所同意后,交易所将安排其重新上市。

.关于适当修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问题
代办系统公司的转让频率由其公司的质量决定,即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公司,股份每周转让5次;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均为负值,或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公司,其股份每周转让3次(即每周一、三、五各转让一次);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其股份每周转让一次(每星期五转让一次)。转让采取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即转让日上午9.30半至11.30半,下午1300点至1500进行申报,在1500以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成交。股份转让价格实行5%的涨幅限制。除公司原有股东外,投资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券商签订相关协议即可参与代办系统交易,没有特别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因此,代办系统投资者人数众多,交易活跃度远高于中关村股份报价试点的交易活跃度。以2011年为例,代办系统平均换手率8.81%,其中退市公司平均换手率7.21%,两网公司平均换手率23.3%,虽然低于主板市场的换手率,但远高于中关村试点2.94%的换手率,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基本需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运营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公司将整体平移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交易规则暂时维持现有制度安排不变,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也将根据“老三板”公司的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历史问题和市场制度调整方案。若无不妥,我们将以此口经答复投资者。

:
1.市场部意见
2.非上市公众公司部意见
3.退市办意见
4.转让系统意见
5.老三板投资者信/访诉求汇集
6.会领导的批示汇总
7.关于上海辖区部分投资者1030集访情况报告

1214办公厅下发)
[ 此帖被中小股东联盟在2015-09-20 14:18重新编辑 ]
割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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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发表于: 2016-07-25   
支持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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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发表于: 2016-07-23   
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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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楼  发表于: 2016-03-13   
历来乱象乱法的证券市场,国家金融体系都被左右得摇摇欲坠,哪里顾得上两网?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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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发表于: 2016-03-13   
回 58楼(龚平与正义) 的帖子
错,其实战绩赫赫的都在世外桃源享受着——被特别保护起来。只是今后不得再从政而已。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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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发表于: 2016-03-13   
Re:Re:回 楼主(中小股东联盟)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3楼山薹裱于2015-09-19 17:13发表的 Re:回 楼主(中小股东联盟) 的帖子 :


上帝已经作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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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帝 已把姚刚们打入永世不得翻身的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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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发表于: 2015-11-10   
退市股谁开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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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表于: 2015-11-03   
祝贺大自然转上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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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表于: 2015-10-31   
引用
引用第49楼中小股东联盟于2015-10-27 08:23发表的  :
老三投资者展开自救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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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发表于: 2015-10-29   
引用
引用第50楼中小股东联盟于2015-10-27 08:26发表的  :
向深藏监管部门,拉大旗遮虎貌的大大小小老虎和苍蝇讨血债的时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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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表于: 2015-10-29   
引用
引用第49楼中小股东联盟于2015-10-27 08:23发表的  :
老三投资者展开自救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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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表于: 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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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表于: 2015-10-28   
欺诈上市,卖者有责。 退市不公,股东不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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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表于: 2015-10-27   
向深藏监管部门,拉大旗遮虎貌的大大小小老虎和苍蝇讨血债的时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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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表于: 2015-10-27   
老三投资者展开自救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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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发表于: 2015-10-27   
重新上市规则及核准主体系沪、深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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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表于: 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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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15-10-24   
引用
引用第44楼lgaxc于2015-10-23 11:53发表的  :
老三板重新上市新规已出台数年,管理层要不要过问丶关心一下执行情况呢?政令出台是为了摆设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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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15-10-23   
投错衙门了,应该是“北交所”,现在深交所和沪交所都不管新、老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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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15-10-23   
老三板重新上市新规已出台数年,管理层要不要过问丶关心一下执行情况呢?政令出台是为了摆设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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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15-10-22   
管理层既然出台了老三板政策,是不是该随时过问丶关心一下?纸上谈兵是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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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15-10-21   
“草斋宣纸”:唐山花鸟画研究会推荐宣纸,主推“草斋重纤”系列特色宣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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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15-10-21   
望管理层对待老三板要言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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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5-10-17   
新华网评:坚守人民参与、人民受益的“主体”角色(摘要)

  编者按: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深化改革吹响号角,“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多项重大改革取得进展与成效。《新华网评》推出系统评论,聚焦民生、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党的建设等领域,带你到“改革前沿”吹吹风。


让人民群众在全面深改过程中受益,契合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各级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让人民群众享受改革红利,是检验改革举措能否接地气和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让人民群众在改革中获益,就不能只考虑一己私利、只顾及某一群体的既得利益,而是要考量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和最长远利益,在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收入分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等方面,让他们收获满满的“获得感”。

  系列之一:“获得感”永远是全面深改的着力点

  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从人民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群众意见最大的、目前还没有做好的事情上着手,“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详细

  系列之二: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

  建立“有效市场”需要配备“有为政府”,建设“有为政府”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有效性,两者相互依存、相伴共生。只有当政府之手收放自如,市场之手充分施展,两者达到“琴瑟和鸣”的境界,才能奏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最华美的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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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5-10-17   
人的忍受力有限,生命的长度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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