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法律概念。 -------------------------------8
(2)、老三板退市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能作为
“借売上市”主体 ,其收购重组另一主体为未上市
非公众公司。除非有上市公司收购重组退市公司,
十多年来并无此案例出现。
三、非上市的老三板退市公众公司收购与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 适用於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第102号令】、
【第103号令】等规定,无其他特殊规定。 ------ 9
四、“借壳上市”“条件”何处寻觅?--------- 10
五、尊重历史,尊重亊实,尊重法津(法规),尊重
老退市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吃透
并贯彻国务院新国九条、国发(2014)14号优化企
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九项意见25项举措,制
定以投保为核心的救济措施,有效解决老三板历史
遗留问题。
对第十四章第四节重新上市第1款第(五)项修订,
尤其要屏弃“借壳上市”提法,统一於证监会“退
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只需满足资产重组一般规
定即可”。---------------------------------- 10
六、 全面认真解决原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特
别需要予以监管救济 : ----------------------- 11
(1)、建议交易所召集22家终止上市公司和主办
券商,举办重新上市政策座谈会。
(2)、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并购属于反向购
买主营资产,交易所应当认定国务院财经部会计
司解释,企业反向购买下的权益法会计处理准则,
可以进行业绩追溯。
我们建议:给予老三板退市公司政策与监管救济,
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次年即可申请重新上市,
以提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效率,并给尚未停牌、
正在积极准备并购重组进行反向购买资产的退市
公司赢得了一年的准备时间。我们的建议并无降
低重新上市条件之意思。-------------------- 11
原退市制度缺陷
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4日《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第2页总结道:“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够配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
原上海市经委主任、现重庆市长黄奇帆说:“我国证券市场1990年代初起步的时候,国内大多数人不懂股市,企业上市主要靠组织推进。上面给各个省分配上市指标,地方政府拿到上市指标后,谁企业困难了就把指标给谁去融资。所以第一批上市的都是中小企业,资产质量都很差。当时真正的国有大企业、好的企业,地方政府都不舍得让它们上市。可以想见,这样的企业,它一上市很快就进入了新的困难期,一直熬到现在。
还有一个阶段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那时业界已认识到,上市企业应是优质企业,并不再搞指标配额分配。但还有一个认识问题没解决好:你是优质企业还上市?锦上添花不公平。这就提出了“一拖二”、“一拖一”。优势企业上市的时候捎带一两个困难企业,把困难企业拖进了股市。这些困难企业虽然上市了,但由于机制没转,再加上先天不足,也会重新陷入困境。面对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存留在资本市场的困难公司,你现在让它退市、让股民破产,既不现实也不公平。对这样的公司,用重组来解决问题,既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
2004年7月27日,中国证监会、国 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并说明:“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1989年至1999年间发行上市的43家公司 (B股略计) 於2001至2007年间被強迫退市。根据2010年不完全统计,国有资产流失2000亿元。被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造成亏损约253亿元,因无恢复再上市机制,市值损失730亿元,平均每股损失7.21元,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资产灰飞烟灭,创造世界资本市场缩水之最。
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及监管部门的责任,我於2012年2月20日给证监会郭树清主席写的反映信,作了客观如实反映。郭主席收阅,并由证监会於3月2日给予了书面回复(附后1)。
老三板市场成立12年间,违背证券法,市场监管缺失,无人贯彻2004年国九条,国 务院文件有关股改五条和清欠四条的政策规定。老三板成了大股东违规犯法的防空洞,放生通道。问题沉积成堆,矛盾尖锐突出,成了中小投资者的人间地狱。温州市的某中学英语刘老师,积忧成疾,年仅46岁病逝;山东枣庄某大学刘老师,在生前最后一次住院期间仍多次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写信沉痛呼吁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切实解决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去年病逝,享年47岁,死不眠目!类似事例枚不胜举。176万老退市公司投资者痛楚罄竹难书。
虽然早在2004年2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4〕6号《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退市公司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可以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上述文件的指令居然被指名道姓的职能部门置若罔闻,相关操作细则与管理办法整整空白了八年,退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竟遭到如此长期漠视与摒弃。现在投资者终于明白,是投资者保护局局长李量这个贪官腐吏贪赃枉法,犯奸坐科。同时监管机构存有官僚主义不作为!
在2012年初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中国社科院士程恩富等五名经济学家提交了《关于妥善解决股市“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第8987号建议。中国证监会於8月1日作出证监函(2012)253号答复(附后2)。
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派员来上海会同上海监管局向30余名投资者宣读了《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斥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附后3)。
我们衷心感谢中国证监会前任郭树清主席和现任肖钢主席,坚持党中央十八大三中全会以来执政为民的治国理政路线,努力健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护小中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市场体制机制,推进解决原退市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
宋丽萍总经理,您贯彻了党的路线,在您的领导下,深交所在2012年7月对上市规则增补了“重新上市”一节,设定十项条件,填补了原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具体条件的空白。2014年10月又对上市规则作了二次修订设置了36个月申请重新上市的,其上市条件仍适用原2012的《上市规定》的规定。
您及贵所对完善退市制度,建立能下又能上的可流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作出了贡献。我们深致谢意!
呼吁有效的政策与监管的救济
2013年12月25日《国 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強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指出“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党和政府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倾心呕血用心良苦!
深交所2007年底前退市22家,迄今停牌治理11家,占1/2。虽然政策发挥了效应,但政策效应远不能滿足退市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合理的预期,并与退市公司治理实践中目前遇到的困难以及新老划断36个月期限制约不能完全匹配。
我们期待退市制度施行的主体深圳证券交易所领导。尤其是您宋丽萍总经理,对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有到发展壮大,参与并作出重大了贡献,能够得到您的理解与关心。
我们殷切期望深交所能够发挥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政策与监管救济,使深交所终止上市的22家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得到完滿解决:对已经停牌整治的11家公司予以关心与救助。只要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完成的,有可持续经营主营,治理规范,符合了原重新上市条件,公司依规提出申请的,助予绿色通道及时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准。让已经逝去的亲属安心,让还活着的我们投资者有所慰籍。
为此,我们请求,殷切企盼贵所施行进一步的政策与监管救济:
建议:
一、进一步认识退市公司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2014年6月23日颁布的【第103号令】“《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第8页“7点、加強退市公司重组的监管要求”特别作出解释:“从法律属性来说,退市公司属于当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监管安排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一般规定”。…伴随着重新上市制度的确立,退市公司可能会具有较强的并购重组动机。“需要突出强调的是,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申请重新上市是两个独立的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是对公司的资产结构、经营范围等实体变化调整的过程,而重新上市仅是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获得上市资格的一种途径。因此,退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与申请重新上市并无必然联系”。应当橛守成规。
二、“借壳上市”不能张冠李戴死搬硬套套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原退市公司头上。
(1)、“借壳上市” 仅指沪深交易所组成的、供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进行公开买卖的市场行为,不是法律概念。
全国人大2005年通过,2006年实施至今的《证券法》中无此概念及条文,在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规中也无“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属於借壳上市”的提法。
上市公司与未上市公司之间,依法通过兼并重组,由未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进入或取代上市公司主营资产,同时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绕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取得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地位。无论原上市公司的名称是否变更,新实体经营性资产及控股股东在事实上取得了上市地位。市场把沪深交易所市场中的这一行为形象地称为“借壳上市”。
显而易见,“借壳上市”有两个主体:一个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另一个主体只能是未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如果两个主体都是上市公司,其发生收购与重组,无所谓借壳;如果两个主体都是非上市公司,发生收购与重组后仍然是非上市公司,也不能称作“借壳上市”;如果两个主体都是未上市公司,即使并购与重组,还是资本市场以外社会上的普通公司。更与“借壳上市”丝毫不占边。所以“借壳上市”有一个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
(2)、老三板退市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能作为“借売上市”主体 ,其收购重组另一主体为未上市非公众公司。除非有上市公司收购重组退市公司,十多年来并无此案例出现。
2001年至2007年间,被強制退出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公司被称为“终止上市”,2001年7月后挂牌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
这个转让系统是没有法定监管者的,仅由主办券商代为退市股民卖买股份,这个系统没有证券市场最基本的配置功能、收购与重组功能,也没有再上市功能。
2006年起,为了让非公众公司的中关村园区中小企业名正言顺、堂而皇之进入公众公司的 “三板市场",退市公司的“终止上市”称呼被改称为“非上市”公司,不提其公众公司的法律属性。经市场的监管设计者偷梁換柱、乔装粉饰,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以“非上市”公司面目堂而皇之、理所当然挤入"非上市"的三板市场。
又经过日日夜夜二千五百余天的七年岁月,从2013年起终于执行了“证券法”,退市公司才纳入了中国证监会监管范畴,并挂牌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这一天起原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终于有了法定的监管者。
可见,非上市的退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且长期被市场监管机构抛弃,忍受歧视,倍受冷遇,历经艰难,命运悲惨,被排除在上市公司市场外。如果其属“借壳上市”,那么请首先恢复其沪深交易所组成的(上市公司)市场地位。
三、非上市的老三板退市公众公司收购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适用於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第102号令】、【第103号令】等规定,无其他特殊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收购与重组的方式和特点与上市公司有所不同,因此,证监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精神》(国 发[2013]110号),和国发〔2014〕14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精神,专门制定了【102号令】《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第103号令】《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两个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等四个文件。
要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非上市的退市公司不去执行特定的【第102号令】和【第103号令】,而去执行沪深交易所市场适用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无论怎么解释均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
四、“借壳上市”“条件”何处寻觅?
再退一万步讲,即使依照交易所“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所谓借売条件,从该管理办法的2008年3月版本,2011年8月修改版本,还有2014年11月最新版本,均无明確的“借売上市”条款。 即便按照交易所通知中解释也是不能自园其说的。
五、尊重历史,尊重亊实,尊重法津(法规),尊重老退市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吃透并贯彻国务院新国九条、国发(2014)14号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九项意见25项举措,制定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救济措施,有效解决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
对第十四章第四节重新上市第1款第(五)项修订,尤其要屏弃“借壳上市”提法,统一於证监会“退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只需满足资产重组一般规定即可”。
六、 全面认真解决原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特别需要予以监管救济 :
(1)、建议交易所召集22家终止上市公司和主办券商,举办重新上市政策座谈会。
(2)、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并购属于反向购买主营资产,交易所应当认定国务院财经部会计司解释,企业反向购买下的权益法会计处理准则,可以进行业绩追溯。事实上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IPO”审议时,要求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就是涵含“业绩追溯”。
我们建议:给予老三板退市公司政策与监管救济,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次年即可申请重新上市,以提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效率,并给尚未停牌、正在积极准备并购重组进行反向购买资产的退市公司赢得了一年的准备时间。我们的建议并无降低重新上市条件之意思。
我们认为,解决老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到了孜关重要关口。我们寄希望於贵所领导!相信贵所好领导一定能够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解决广大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使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开花结果!
谨致
敬礼!
老退市公司上海20名投资者委托联系人:
张XX
2015年 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