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网”的法律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步法律法规,早期沪深交易所、“两网”系统都是以这一步法律法规作为其监管的依据,其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2、“两网”系统是1999年9月证监会分别以“国庆彩排”、“机器检修”、“暂停转让”为理由而关闭的,这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天下人都知道,证监会既是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同时也是两网问题的肇事者,当事人。
3、2000年,证监会为解决两网问题而专门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件(简称“29号文”),证监会在“第29号文”中明确承诺:今后,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4、2001年,原“两网”系统公司全部“平移”转板至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完成了”平移“转板的全部工作,解决了两网问题”法人股“的问题。
5、2002年证监会换届,新一届证监会拒绝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投资者去证监会督促其落实“29号文”精神,证监会说两网问题由证券业协会管理;投资者早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说他们没有行政管理权,皮球就这样踢来踢去,一踢就是十几年,直到2012年证监会再次换届。
6、从2002年换届以后开始,证监会就开始有一部分人拒绝承认两网系统的合法性,扬言凡是没经证监会批准的,都不是”上市公司“,无法无天的”山大王“嘴脸展露无疑。违法的证据是:1、证监会给投资者的函复;2、证监会给人大代表的回复;3、股转系统给两网投资者的函复等。
7、2013年1月起,两网问题被再次纳入证监会的”统一监管“,现在三年的时间又快过去了,两网问题不仅没有解决,甚至连任何解决的迹象都没有,而且,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走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偷偷把两网公司给转出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原来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上市公司“,一下子变成了股转系统的”非上市公司“,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8、两网问题事实清楚,性质明确,法律依据充分,规模很小,情况特殊,解决两网问题既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也没有技术上的难题,而且,证监会也承诺要妥善解决两网问题,就因为2002年换届,有些人就明目张胆的拒绝履行法定监管义务,拒绝履行前任的承诺,明目张胆的拒绝承认国家法律法规对”两网“的界定内容,公开叫嚣:不是证监会批准的就不是”上市公司“,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是公然对”依法治国“的挑战,是对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挑战,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这种人呆在年中央国家机关,祸害无穷,是国家金融安全的祸根,宽恕必酿大祸,投资者希望中央巡视组严查有关责任人,驱逐出中央国家机关,这种人呆在中央国家机关,老百姓不放心。
[ 此帖被糊涂虫在2015-10-22 11:24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