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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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二号)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6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5篇 案例1篇 相关论文34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法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百一十三条 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