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虽然规定在交易所上市的叫上市公司,但实际上,股份转让系统就是交易所属性,也不是说公司制的就不叫交易所,世界上80%的交易所都是公司制,沪深交易所原来也是公司制,后来改成会员制。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运营的法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规范证券交易的国家行政法规,理论上证券管理应该优先使用证券类法规。
而且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范围的同时,也没有否定国家行政法规的上市公司范围,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属于法定上市公司无疑,证监会也曾经认定STAQ,NET(两网报价系统)挂牌公司为上市公司,后来为逃避监管责任,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将报价系统公司列为“非上市公司”。
证监会认为“非上市”就是不上市,“非”就是“不”。我取笑证监会“非公部”为“不公部”,他们把非上市公众公司部简称改为“公众公司部”,现在又改回“非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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