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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宏亿隆诉股转系统公司行政立案,海洋公告涉诉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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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08-09   

宏亿隆诉股转系统公司行政立案,海洋公告涉诉

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7/2017-08-09/1502276706_641996.pdf

证券代码:400022 证券简称:海洋 3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
一、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7 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邮寄的 2017 京 0102 行
初 724 号《参加诉讼通知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斌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 36 号院 5 号楼 8 层 815 室
2、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 26 号金阳大厦
3、第三人基本信息
第三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莉
住所地:厦门市蜂巢山路 3 号
4、基本案情:
原告认为第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于 2017
年 4 月27 日向被告邮寄了一份《控告书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接到原告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以内作出处理结果及答
复,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5、诉讼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提出《控
告书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中的申请事项,依法作出处理结果;
2、确认被告在 2017 年 5 月 3 日接到原告《控告书暨要求履行法定职
责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结果的不作为行为违法;3、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没有涉及诉讼金额,我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第三人。因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
响,若该诉讼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7 京 0102 行初 724 号《参加诉讼通知
书》。
二、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 2017
闽 02 民辖终 516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名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市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上诉人: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水明
住所地:厦门市蜂巢山路 1 号一楼 102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进,该公司职员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莉
住所地:厦门市蜂巢山路 3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平,韩伟,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

3、基本案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
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 0203 民初 3921 号民事载定,向厦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诉讼判决情况
2017 年 7 月 24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7)闽 02 民辖
终 516 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经审查
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 3 号,属原审法院
辖区。且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厦民破字第 8-3 号民事裁定确定批
准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厦
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
务和营业事务,因此,原审原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涉房屋所在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
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
理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已为终审裁定,即驳回上诉人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的上诉,因此,本诉讼对公司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 2017 闽 02 民辖终 516 号《民事裁定
书》。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9 日
[ 此帖被山高在2017-08-09 21:0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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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08-10   
小股东还一堆怨气呢,不平则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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