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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两网问题为什么越规范就越不规范?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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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1-11   

两网问题为什么越规范就越不规范?

管理提醒: 本帖被 白正腐 设置为精华(2017-11-11)
两网问题为什么越规范就越不规范?

大体上来说有两个原因:

一个是按照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上市公司”都是由证券交易所来统一管理的,换句话说,也就是除了证券交易所之外,谁都没有资格来管理和解决两网历史遗留问题。1999年9月“两网”系统关闭,当时没有及时安排“平移”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两网“法定上市公司”就被关在了法律体系之外,进入了制度的真空地带。进入制度的真空地带没有解决问题的环境和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平台,没有政策,甚至就连谁来解决,谁来监督一时间也都成了问题,久拖不决自然而然也就成了一种必然。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不好解决是正常现象,好解决的话反而就不正常了。
一句话:方向错了。所以,两网问题路越走越远。

一个是两网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律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第一部法律法规,早于中国证监会的(单独)设立;早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们现在看着两网问题这也不顺眼,那也不顺眼;这里也不规范,那里也不规范,实际上这都是在拿“后位法”在衡量“前位法”,或者是在用“下位法”(部门规章,管理制度)来规范“上位法”,要知道,这样做本身就是不规范的。你用不规范去规范一个本来就不规范的东西,结果只能还是不规范,道理就这么简单。概括起来一句话:角度不对,活干得很累,没人给你点赞。


举个例子:破产重整。破产重整这事看起来顺理成章,没有什么不妥,但是真的做起来事情就没有那么简单了。首先两网问题他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你破产重整破了什么?破了法治和秩序,动了资本市场的根本。股本扩张又动了什么?动了市场的公平正义,稀释了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两网的破产重整如果从一开始就考虑到了这些,把结构调整限定在以不影响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为前提;定位在以不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冲突为原则的话,估计事情就绝对不会走到今天这种我们认为是不可控制的地步。

两网问题为什么久拖不决?

原因很多,除了上边说的原因,大体上还有以下两个因素:

一个是名不正言不顺。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1条,第13、16款内容,“两网”系统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一样,都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两网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司一样,都是法定的“上市公司”。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应该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按理说这就是管理层的法定职责,但是这个“法定职责”却一直履行的不好,两网问题自“两网”系统关闭以后,就一直被模糊处理了。俗话说,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事不成,两网问题的性质不明确,目的和目标也就不明确,目的和目标不明确,解决问题的路径自然也就不能明确;路径不明确,解决两网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当然也就没法明确。结合上边所讲到的情况,这就是两网问题为什么久拖不决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个是当事人缺位。众所周知,“两网”系统是国务院主管部门(证监会的前身:体改委、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的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两网”系统也是国务院主管部门(证监会)在1999年9月份实施关闭的(“国庆彩排”、“机器检修”、“暂停转让”);两网问题久拖不决的原因很多,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两网问题的当事人缺位!所谓的“当事人缺位”,就是指中国证监会作为两网问题的直接当事人,肇事者,但同时还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作为管理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管理权都被严格限定在了几个行政许可的领域,不能直接插手市场亲自来解决两网问题;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督者,中国证监会自己又没有办法来监督自己,这就是为什么两网问题在十八年久拖不决的过程中尽管出现过不少明显违法侵权的事情,一个坑一个坑地不断往下跳,也没人进行监督,没有任何人为两网问题的久拖不决和失误而承担责任或受过处分。

实事求是地说,委托各地证监局监管两网问题,说明新一届证监会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存在,并已经做出了改进和弥补,这点值得为新一届证监会点个赞。
“当事人缺位”和“名不正言不顺”这是两个问题也是一个问题,或者说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面,是互为原因的。也许是“名不正言不顺”造成了“当事人缺位”; 也许是“当事人缺位”造成了“名不正言不顺”,总之都是一回事,反正事情没做好。


以上就是投资者从市场的角度理解的,两网问题为什么会久拖不决,越是规范就越是不规范的原因。
欢迎批评指正。
[ 此帖被bdzwq在2017-12-15 15:47重新编辑 ]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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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1-11   

你用不规范去规范一个本来就很不规范的东西,得到的一定还是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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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1-11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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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11-11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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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7-11-12   
归根结底,两网垃圾公司,烂泥糊不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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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7-11-12   
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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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7-11-12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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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7-11-13   
两网问题,过程不重要,重要的是结果;
只要结果是规范的,过程也一定是规范的。
过程再规范,只要结果不规范,也一样百搭。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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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7-11-13   
在天朝证券市场找规范要法制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xiaocaobeihei
sunnyon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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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7-11-13   
回 4楼(读懂万和) 的帖子
说的是。
归根结底是退市股两网股全部是垃圾烂泥扶不上墙的狗屎,大股东更是狗屎不如,这么多年了都是可怜的被套死的小股民在奔走呼号
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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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7-11-16   
两网股之中的长白、港岳、广建这三只股,它们缩股的目的就是为了剥皮抽筋,看不到一点重组的起色,股份白白地被拿去,他们简直是乱来,股价打压到最低也无人管,他们当初实施大比例的缩股是一种欺诈行为。
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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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7-11-16   
借重组之名;骗去股份。两网股之中苦头吃得最深的就是长白、港岳、广建这三只股了。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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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7-11-16   
回 11楼(zqc) 的帖子
400010鹫峰科技一样惨!
xiaocaobeihei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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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7-11-22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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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7-12-01   
郭冬临台词:你用谎言去验证谎言,得到的一定还是谎言。
两网问题:你用不规范去规范一个本来就很不规范的东西,得到的一定还是不规范。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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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7-12-04   
回 14楼(bdzwq) 的帖子
用不讲法制连续性的所谓规范,去扣定天朝唯一的《证券法条例》不规范、框定合法的两网非法;是法制所能容忍的吗?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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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7-12-12   

两网问题为什么越规范就越不规范?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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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7-12-12   
回 16楼(bdzwq) 的帖子
深追无用的!
接受现实的残酷!骨感!
举一个最简单的现实例子:现今社会如此==金钱、关系一条龙。
仅评个正高级职称---需5~7万。
不找人没戏!找人少花点,但是欠的人情更难还!
远离复杂社会的工具。
上苍对谁都是公平的。
无能---真的也是假的;
有能---假的也是真的!
是适应社会现状?还是去改变社会现状?
只能是前者===适应社会现状!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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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7-12-12   
回 16楼(bdzwq) 的帖子
无解!
所以本人卖掉09和10这两只股清仓---远离!
我们无能---真的也是假的;
别人有能---假的也是真的!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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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7-12-12   
李云飞
10分钟前
以后题材和故事炒作都不灵了,我们还得从基本没出手选股,而且是上升趋势的票,这个我很早之前就提示了,三无的垃圾小票不能随便碰了,早盘一上来我就提示小票危险,今天次新股看能不能抗的住吧 ​​​​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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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7-12-15   


两网问题为什么久拖不决?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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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7-12-17   
在第十二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证监会投保局副局长黄明表示,近年来证监会从四个方面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

第一,推进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
第二,全面落实投资者保护要求,在股票发行、改革、退市、并购重组等制度建设中全面嵌入投资者保护的要求;
第三,多措并举维护投资者,包括推动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专门机构持股行权、先行赔付机制;
第四,多渠道加强投资者教育,包括建立投资者教育基地,投资者保护纳入国民教育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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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7-12-17   
恢复其所在交易场所是证券交易场所、其是上市公司(应正名)、恢复其及时交易等三项任务应是主流!
至于在何板市场交易是次之。

十九大习总明确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北京将是国际金融、政治、文化中心的国际地位!
这如同雄安新区是国家级特区一样。
均作为政治遗产存留的!
得懂政治!
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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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7-12-17   
回 21楼(bdzwq) 的帖子
两网问题我始终坚持先行赔付!(无论是跟中纪委、还是证监会相关部门沟通时,本人认为赔付是主流。上市否与我们无关!因8家两网经过17年的禁锢,能存活已属不易了!)
应证实8家两网公司的现状!与时俱进!协商解决问题!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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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7-12-21   
财经头条
11分钟前 来自 专业版微博
【欣泰电气能否翻盘 看《证券法》怎么说】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在一审败诉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12月19日,北京高院公开审理此案,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亲自出庭应诉,这也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是中国股市依法治市的一个写照。
皮海洲
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在一审败诉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12月19日,北京高院公开审理此案,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亲自出庭应诉,这也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是中国股市依法治市的一个写照。

欣泰电气案的二审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而根据证监会的披露,欣泰电气案二审,庭审中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关于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二是关于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三是关于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该案处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

虽然是三个争议的焦点,不过,其落脚点却只有一个,那就是欣泰电气并不愿意接受强制退市的结果。毕竟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公司退市后不再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这就意味着该公司永远退出了A股市场,对于该公司来说,强制退市几乎是宣判了公司的无期徒刑。这样的结果,公司方面当然不能接受。

而欣泰电气之所以要提起诉讼,而且在一审败诉后,仍然坚持向北京高院提起二审,也实在是因为现行《证券法》存在软肋的缘故。就欣泰电气的欺诈发行来说,可以说是铁证如山,即便是不由证监会来认定,而是由司法部门或专业审计部门来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事实都是成立的,都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要件。

但分歧与问题也就出现在《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上。因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条款,欣泰电气即便欺诈发行属实,《证券法》给予的处罚也只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没有就退市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说,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证券法》的条文上找不到依据。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的依据是证监会2014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因为在该“意见”里,对欺诈发行公司作出了强制退市的规定。但该“意见”对于强制退市的规定显然超越了《证券法》的范畴。

这就是《证券法》的软肋所在。目前的《证券法》还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距今已有12年的时间。而在这12年的时间里,股市发生了翻来覆去的变化。对欺诈发行公司强制退市已成为市场共同的心声,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就是顺应市场发展的产物。但遗憾的是十多年来,《证券法》一直都没有完成修订工作,以至《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股市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妨碍股市加强监管的因素。表现在欣泰电气强制退市的问题上,《证券法》并不能提供有力的支持。

也正因如此,欣泰电气案的二审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尽管让欣泰电气强制退市是股市的民心所向,但北京高院最终能够作出怎样的判决却令人瞩目。不过,不论最终结果如何,欣泰电气案本身就体现出中国股市依法治市的一面,它同时也提醒资本市场的立法者:《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必须加紧进行,不能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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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7-12-21   
皮海洲
根据上述条款,欣泰电气即便欺诈发行属实,《证券法》给予的处罚也只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没有就退市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说,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证券法》的条文上找不到依据。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的依据是证监会2014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因为在该“意见”里,对欺诈发行公司作出了强制退市的规定。但该“意见”对于强制退市的规定显然超越了《证券法》的范畴。
这就是《证券法》的软肋所在。
目前的《证券法》还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距今已有12年的时间。而在这12年的时间里,股市发生了翻来覆去的变化。对欺诈发行公司强制退市已成为市场共同的心声,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就是顺应市场发展的产物。但遗憾的是十多年来,《证券法》一直都没有完成修订工作,以至《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股市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妨碍股市加强监管的因素。表现在欣泰电气强制退市的问题上,《证券法》并不能提供有力的支持。
也正因如此,欣泰电气案的二审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尽管让欣泰电气强制退市是股市的民心所向,但北京高院最终能够作出怎样的判决却令人瞩目。不过,不论最终结果如何,欣泰电气案本身就体现出中国股市依法治市的一面,它同时也提醒资本市场的立法者:《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必须加紧进行,不能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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