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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建立 “上市-退市-重新上市”三位一体的良性证券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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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 “上市-退市-重新上市”三位一体的良性证券市场机制

管理提醒: 本帖被 0909 设置为精华(2018-04-16)
    我国于2001年正式启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目的是有利于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截止2017年底,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共有3500多家,而退市公司仅有50余家。因此从退市制度的具体实践来看,可以说,退市制度的实施效果极不如人意,相当一部分劣质公司迟迟无法退市。如何有效解决“退市难”这一现象,增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以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良性循环的局面,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落实重新上市政策,形成上市-退市-重新上市三位一体的良性循环机制,是疏导“退市难”的良方。
    由于市场对重新上市这一概念缺乏了解且易造成误解,而重新上市又是解决退市问题的一把金钥匙,故本文以重新上市政策与制度为重点进行阐述。



     一、落实重新上市政策,有利于化解各利益方对公司股票退市的强力抵制,从而使“退市常态化”成为现实
    证监会在2004年的“六号文件”中就给出了退市公司改过自新的指导意见,但直到2012年才推出实际政策,乃因担心重新上市政策会抵消退市制度的杀伤力;但如果没有重生的机会,任何一家公司都会想尽一切办法留在主板;尤其是在股权分置实施后,大股东的利益完全与个股的前景捆绑在一起,其他投资人同样不愿充当公司经营不善的牺牲者,这反而让退市政策更难推动,这就是为何在2008至2012的5年间仅有1家公司退市,而2013年2月8日更是有12家暂停上市公司集体恢复上市,其中*ST恒立06年就被暂停上市,*ST生化、*ST浩物、S*ST天发、*ST大通均是07年暂停上市,*ST路桥08年暂停上市,*ST远东、*ST北生09年暂停上市,*ST宏盛、*ST中钨、*ST武锅B均是10年暂停上市,*ST关铝11年暂停上市,按理暂停上市只有1年宽限期,次年要么恢复上市要么就退市,迟迟不决的原因,就是因为退市遭到了巨大的阻力,而且最终也不得不屈服于这种阻力。
    只有能上能下的双向通道才能形成良性循环,疏通退市环节,因此沉思八年之后证监会最终还是顾全大局、顺应民意,推出了与IPO条件趋同的重新上市政策,并不断将其完善;我们也都已看到,自重新上市政策推出后,3年内便有*ST创智、*ST炎黄、*ST长油、*ST二重、*ST武锅、*ST国恒等6家公司顺利退市。
    但是,由于重新上市制度迟迟没有具体落实,此后面临退市的公司又再次玩起了“躲猫猫”,甚至要与交易所对簿公堂。
    2015年12月,为了保住处于暂停上市状态的*ST博元不被退市,中国好同学,公司董事长许佳明的中学同学,仅持股1400股的小股东郑伟斌,将刚刚购买的福建旷宇95%股权(评估值8.59亿元)无偿捐赠给上市公司,但上交所认为*ST博元接受8.6亿资产捐赠与股票恢复上市、股改业绩承诺资金都无直接关系,*ST博元最终仍于2016年3月21日被上交所被勒令退市。但退市已过2年,博元投资直到2018年3月29日才来老三板报到。
    2017年5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ST新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9月19日,新都酒店宣布,已经正式立案行政诉讼起诉深圳交易所,并诉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退市决定》。
    由以上诸多实例可以看出,只有看到了重新上市的希望,形成能下能上的“双轨制”,退市制度才可以顺利推进,“退市常态化”才可能成为现实,否则是寸步难行,——公司不答应,无辜投资者更不会答应,况且在许多退市案例中,监管层自身也有过错存在。
    退市常态化的前提,是重新上市常态化;没有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退市常态化不过是空谈。

    二、落实重新上市政策,有利于解决证券市场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股票市场早年功能定位异化是造成“退市难”的根本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定位在帮助国有企业解困,为国有经济筹集资金上,异化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从而使股票退市机制失灵,政府对此负有“原罪”。
    正如原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同志2011年在《扩张的时代》(《中国证券报》编著)一书的序言《世界是可以重组的》中所写:
    “我国证券市场1990年代初起步的时候,国内大多数人不懂股市,企业上市主要靠组织推进。上面给各个省分配上市指标,地方政府拿到上市指标后,谁的企业困难了就把指标给谁去融资。所以第一批上市的都是中小企业,资产质量都很差。当时真正的国有大企业、好的企业,地方政府都不舍得让它们上市。可以想见,这样的企业,它一上市很快就进入了新的困难期。
    还有一个阶段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那时业界已认识到,上市企业应是优质企业,并不再搞指标配额分配,但还有一个认识问题没解决好:优质企业还上市?锦上添花不公平。这就提出了‘一拖二’、‘一拖一’。优势企业上市的时候捎带一两个困难企业,把困难企业拖进了股市。这些困难企业虽然上市了,但由于机制没转,再加上先天不足,也会重新陷入困境。
    面对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存留在资本市场的困难公司,现在让它退市、让股民破产,既不现实也不公平。”

    正如上述,老三板退市公司绝大部分也都是上世纪90年代上市的,在当年为国企解困的政策背景下,普遍存在虚假包装、欺诈上市、大股东非法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违法担保等诸多问题,管理层亦监管不力,这些问题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并最终导致退市。如九州股份一部电话作价近万元,3亿的资产卖不了30万,大股东九州商社占款5.9亿元,致使公司经营难以为继;蓝田股份虚增销售收入50倍,被经济学家刘姝威揭穿退市;广东宏业股份因为横空冒出的7亿元违规担保退市;鞍山一工被当地政府捆绑的7家亏损企业拖垮退市;猴王股份对大股东的应收款和担保在11亿元以上,粤金曼是9.95亿元,分别占这两家公司总资产的123%与157%。这些企业被坑害的股东,当年多是长线价值投资者,但对市场变化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极为有限,也没有券商履行风险告知,也没有经历退市整理板的强化警示,许多人在公司退市多年后才愕然知晓情况;他们既不能享受到类似近年主动退市的二重重装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溢价回购,也不能像强制退市的博元与欣泰投资股民那样向公司索赔。
    用重组来解决问题,落实重新上市政策,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让无辜投资者挽回部分损失,还社会公道。

    三、落实重新上市政策,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述*ST博元、*ST新都两家近年强制退市公司为例。*ST博元为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而*ST新都是因为2013、2014连续两年的财务报告被审计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指望咸鱼翻身的2015年公司好不容易盈利了,但会计师事务所一纸将租金收入定性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告知函,把它拉到了死亡线上。
    *ST博元、*ST新都两家公司的退市原因,都是公司管理层造成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对此既无法知情,在退市受害后也未获得任何赔偿或补偿,平白遭受如此巨大损失,这显然有失社会公平。虽说“入市需谨慎”,但高举“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旗帜、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中国证监会,将问题公司一退了之便甩手不管显然违背了其主要社会职责。
    况且证监会在《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表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是退市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在退市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让这些退市公司在浴火重生符合条件后重新上市,惠及的是数万无辜股民,以及债转股后的各债权人。

    四、落实重新上市政策,同样也是增加主板市场优质股票的供给
    目前老三板退市公司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二完成或正在进行破产重整,多数并同时完成了资产重组,新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主营业务均已发生改变,今非昔比。就拿当前正在申请重新上市的创智科技来说,在公司完成破产重整后,天珑移动已于2014年对其进行了资产重组,公司已转型为手机公司。
    我们以大家较为熟知的央企二重重装为例,了解一下退市公司在老三板的蜕变历程。

    二重重装(SH,601268)在2010年上市以后,第二年就亏损1.4亿元,随后的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公司的亏损额进一步逐年扩大,分别为28.89亿元、32.07亿元和78.98亿元。2015年5月21日,*ST二重正式被上交所摘牌、退市,随即在老三板以代码400062落户。
    2015年9月11日,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并于9月21日被正式受理。11月30日,德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方案主要为: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二重重装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 4.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约102,287.85万股。上述转增股份不向股东分配,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债权人。
    2)股份让渡: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二重重装股份,其中第一大股东二重集团让渡其所持股份的45.32%,让渡约 74,283.54万股股 份;其他股东让渡其所持股份的20%,共计让渡约13,087.20万股股份。全体股东合计让渡约87,370.74万股股份。上述让渡股份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债权人。

    2016年5月18日,二重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国机集团拟对公司继续筹划重大事项。
    2017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公司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1,957,965,408 股股份,购买国机集团持有的中国重机 100.00%股权和中国重型院 82.827%股权(评估值合计为 586,860.97万元)。
    2018年1月16日,公司再发停牌公告,称“接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国机集团拟对公司筹划重大事项。”

    退市到老三板后,二重重装全体股民为了公司的蜕变重生,在重整时都让渡了一定比例的股份,为解决公司困境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公司也新生在望,相较于退市前已是面目全非了。
    类似二重重装这样正将或已经发生惊天巨变、浴火重生的退市公司,在老三板比比皆是,如长油航运、创智科技、汇绿园林、高能股份、天创科技、粤金曼等,蜕变后的优质公司埋葬了以前的腐朽僵尸。
    因此,落实重新上市政策,同样也是给主板市场增加优质股票的供给。而且,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惠及了退市后一直坚守的数万股东及各债权人,IPO受益的则仅仅是一小簇公司原始股东,两者的社会覆盖面也天差地别。

    五、落实重新上市政策与制度,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重新上市制度于2012年就已正式推出,而6年过去了,竟无一家退市公司回到主板,真是让人匪夷所思,因为每一家退市公司都是像盼星星盼月亮一样欢迎重新上市政策,岂会放弃早日得以重生的机会。那问题出在哪里?显然就是落实层面出了问题。监管层言行不一,新官不理旧账,郭主席、肖主席主导制定的重新上市制度,并有“新国九条”等作后盾,但后任不执行,故意拖卡。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逼迫群众上访、起诉,破坏社会和谐,也严重损毁了政府的形象。
    重新上市政策并不是对退市股东的恩赐,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更不是僵尸还魂。为求个股达到与IPO趋同的重新上市条件,退市股东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一家家改造后的优质公司方才得以诞生。用僵化的观点看待、甚至阻碍退市公司的新生,是在开历史倒车。
    监管层当承前启后,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法制,保障退市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退市公司提供阳光透明的市场环境,全面贯彻退市政策,依法行政,切实履行重新上市制度,支持、鼓励退市公司重组、新生;按照新国九条的布局,“建立公司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优胜劣汰,形成“上市-退市-重新上市” 三位一体的证券生态,开创证券市场光辉的未来。
[ 此帖被shen行者在2018-04-27 16:4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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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铜币 +10 2018-04-16 天朝证券市场正是因为蓄意缺少这一项,是熊冠全球的原因之一。
三水股民 铜币 +10 2018-04-15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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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04-15   
    附一: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建立。
    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是我国退市制度最早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57、158 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③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第一百五十八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②项、第③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①项、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只规定了连续3 年亏损要被暂停上市,对终止上市的规定很笼统——“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采取措施改善公司现状,具备上市条件后,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根据此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时间无明确规定。
    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以《公司法》为依据,只有第49 条笼统的提到退市问题: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2000 年5月1日起实施的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1 条的规定,因最近3年连续亏损而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三年内的任何一年有盈余的,可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交易所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从该规定可看出,上市公司股票要真正退市需要6年连续亏损!
    虽然早有上述法律法规的存在,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当时实际仍处于“有进无退”的状态,直到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颁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我国退市制度才正式实施。《办法》对终止上市作了详细规定:
    第十七条:“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者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自该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暂停股票转让服务。”
    第十八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①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②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 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申请宽限期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③第十七条所述公司至宽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报告的;④申请恢复上市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 年亏损之后是暂停上市,暂停上市期间可以申请1 年的宽限期,即连续4 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将真正退市
韩志国指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当时《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有矛盾。根据2000 年5 月1 日发布实施的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6 年亏损才被迫退市
    2001年4月23日,PT水仙成为我国证券史上首家退市的上市公司,标志着我国退市制度的正式落实。
    随后在2001年6月8日发布实施的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重新规定为上市公司连续3 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之后有 1 年的宽限期,即上市公司连续4 年亏损将被迫退市。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中没有股票退市的相关规定,将退市的相关法律条文全部转交给《证券法》管理。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2年6月28日,上交所对外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同日,深交所对外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推出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新制度。新方案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以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设立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以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
    2014年10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二是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三是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四是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五是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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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铜币 +10 2018-04-16 坚决支持!证券市场必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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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04-15   
    附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政策的历史脉络
    2004年2月5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号),对退市后公司的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作了规定,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相关细则。这意味着,主板与老三板之间,可以建设一条能上能下的“双车道”——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主板公司可以退到三板,而退市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也可以重返主板,但其后便无下文了,此事不了了之。
    2012年4月28日,8年沉寂之后,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见》,规划建立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和市场化的转板机制。6月2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即《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新退市方案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尤其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设立了更细致、更具体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有助于未来上市公司参照提出上市申请。
    2012年7月7日,沪、深交易所首次在第七次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以专门章节阐述了退市股重新上市政策,核心条件为“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规定“由上市委员会对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2012年7月31日,证监会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7号建议的答复》(证监函【2012】253号)中,就程恩富等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股市“老三板”历史问题的建议”,明确回复:“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老三板公司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老三板公司中的退市公司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再次上市。”
    2012年12月16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完善退市制度规则体系,规范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两项退市制度相关规则。可见,重新上市只是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之一,暂停上市与恢复上市、退市与重新上市,两对正、反程序共同构成了良性循环的退市制度,彼此相依,不可偏废。沪、深两所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均制订了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与交易所审核详细的程序,以及重新上市的具体安排,其中均明确表示“本所在收到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本所在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13年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第八次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完整延用了前版关于退市股重新上市章节的表述;同时发布的与前版几乎雷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
    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场称之为新“国九条”。其中第二部分“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中,明确指出要“完善退市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并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退市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并严格执行。支持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在确保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以吸收合并、股东收购、转板等形式实施主动退市。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明确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标准和程序。逐步形成公司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
    2014年6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退市公司资产重组由此拉开了帷幕。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2014年10日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具体规定,在条件、程序、信息披露、交易安排等方面,可以区分主动退市公司与强制退市公司,以及强制退市公司所触及强制退市指标的不同作出差异化安排”;“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是退市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在退市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2014年10月1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在其第九次、第八次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继承了前版退市股重新上市政策,不过大幅加高了再上市门槛,核心政策除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还增加了 “最近3年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条件。不过,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条件仍适用前版《上市规则》的规定(此即“新老划断”政策与过渡期时间窗)。2015年1月30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相应经修订的新版《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纲要)的决议,在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方面,要求“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等,从而在最高权力机构层面明确了退市股转板的可行性。
    2017年11月17日,证监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发布,重新上市有关事项首次被正式纳入证监会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内。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第五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证券上市规则。其内容包括“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十条:证券交易所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上市规则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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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8-04-17   
梦潮儿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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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8-04-18   
文章写得很好,请问作者是哪位?我想和他沟通一下
lq894494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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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8-04-18   
好文
秦皇庶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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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8-04-19   
写的好
梅花鹿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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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8-05-03   
在几亇老三群内转后反映強烈,一致称好!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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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8-05-08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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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8-05-08   
保障的目的是给予信心!
zhenre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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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8-06-29   
支持,允许失败也允许重生,天时地利人和失去和抓住一个都可能是死亡或再生的机会。
老同志辛苦了。
shen行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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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8-06-30   
引用
引用第8楼梦潮儿于2018-04-18 15:08发表的  :
文章写得很好,请问作者是哪位?我想和他沟通一下


作者正是本人,微信号:458606119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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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8-08-17   
嗨牛财经
40秒前 来自 专业版微博
实时播报:★证监会例会【证监会:将压缩并购重组审核时间】证监会:将压缩并购重组审核时间,探索小额快速并购特别通道。 ​​​​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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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8-08-21   
@唐史主任司马迁
2分钟前 来自 360安全浏览器
ST这是走90%并购重组无需审核的壳价值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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