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9/2019-02-15/1550221028_034463.pdf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14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2 月 2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嘉兴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泰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林辉宋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燕明、贺元辉、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晓伟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旭东、仇倩蒙、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19-008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5 月 21 日被申请人将桐乡市凤凰湖景观工程中桥梁工程机械、土
石方、挡墙、栏杆、桥面铺装等工程(实际为上述工程中 1 至 7 号桥的建造
及相关工程部分)部分分包给申请人,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
同》,合同明确此次分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总价 17,400,000,00 元,并对工
程的质量、工程款的支付等作出了约定。2014 年 4 月 26 日,申请人开始进
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已完工。2014 年 7 月至 2017 年 1 月,被申请人陆续
向申请人支付 8,113,259.17 元工程款,尚欠 9,286,740.83 元未支付。
(五)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9,286,740.83 元,并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
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止,合计:1,012,127.00 元。
2、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担保费 27,0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案件尚无仲裁结果,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
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影响。公
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仲裁,并依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19-008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尚未裁决,最终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
2、宁波泰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向嘉兴仲裁委员
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9,286,740.83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
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2019 年 1 月 29 日,嘉兴仲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
提交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裁定[(2019)浙 0206
财保 4 号]冻结被申请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9,286,740.83 元
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法院已冻结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286,740.83 元。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仲裁申请书
(二)应裁通知书
(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