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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感谢与请求---------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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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03-25   

感谢与请求---------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长春市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高斯达公司破产重整案。2017年9月2l日长春中院下发民事裁定书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在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由公司执行。执行期为三个月:9月21日至l2月21日。由于涉及重整计划书中规定的股份划转,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需要执法机关出具协助执法的的法律文书。因执行重整计划中遇到相关问题,公司向法院三次提出申请延长执行期,目前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期延长至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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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与请求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程院长:您好!


我们是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斯达公司”)部分中小投资者,多数人持有高斯达公司股票己经二十多年了。


高斯达公司原名“东北华联股份有限公司”,原系吉林省於1993年第一家上市公司。上市初期经营状况良好,后期因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导致经营出现困境,於2004年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终止上市后我们持有的股票流通性受到限制,市值几乎崩溃,且多年无法变现,三万多名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2001年至2007年间沪深交易所退市(A股)公司43家(包括高斯达),导至176万中小投资者蒙受约720亿元的巨大损失,而且使2000亿元国有资产不断流失。经退市公司各方利益主体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持续反映(详见附件),有关部门修订了上市规则,增加了“重新上市”规章,沪深交易所分别制订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推动退市制度改革与完善,进一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破产法的拯救功能,是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机制,高斯达公司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挂牌上市的公众公司。国务院国发[2013]49号《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高斯达公司目前在股转系统挂牌,达标后可以重新上市。


高斯达公司完全可以并应该通过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槃逆重生。为当地经济发展再作贡献。


高斯达公司经债权人申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长春中院”)于2016年9月9日裁定受理高斯达公司破产重整,贵院于2017年5月31日在长春中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以及包括众多中小股民在内的股东审议,表决通过了高斯达《重整计划(草案)》,长春中院于2017年9月21日下发(2016)吉01民破4号之五《民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对此,我们十分感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主持高斯达的破产重组工作中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你们在工作中具有烈的社会责任感,认真地履行其工作职责,依法公正地保护债权人、广大投资者等出资人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本地经济发展。

长春中院批准高斯达重整计划后,重整进入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为期三个月的执行期,而后因故重整计划执行期被迫二次申请延长6个月,即至2018年12月21日。


经了解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重整方案中全体股东须按约定的比例转划给重整投资人。如果重整计划执行停滞不前,有可能会发生双方终止投资合同。会导致广大股民看不到公司起死回生的希望,更看不到重新上市的希望。

程院长,我们请求您:请您在百忙之中对该重整方案执行予以过问,请求长春中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协助并按照长春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要求,将股东的股权划转给重整投资人,换取投资人3.6亿元的资金注入,使得高斯达能够重整成功,进而实现重新上市目标。

简要理由:高斯达公司因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援引了新的战略合作投资人,拟注入3.6亿的现金资产,帮助高斯达逆重生。


因此在高斯达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需要对出资人进行权益调整,全体非流通股股东让渡80%的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让渡所持高斯达股份的70%。同时《重整计划》规定,以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形成的公积金转增股份再赠与全体股东,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方案已获表决道过,我们赞同


因高斯达现有流通股股东近3万家,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过程中,股份划转及转增将遇到操作难题:因为股东人数众多不可能悉数到场协议划转,而有职责义务办理股份划转这一事项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北京分公司),中证登北京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又有规定,对于凡是没有经过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股份划转属于司法过户。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股份划转的必备条件,法院若是不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重整计划中调整的股份划转就无法执行。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可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广大股东的权益将会受到严重影响;而且高斯达公司是上市公司在退市后进入到破产重整司法程序,寄希望于重新上市。股份无法划转,股权分置改革也就无法进行,直接影响到能否恢复上市的后续进程。


在此情况下,长春中院是否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关系到对全体高斯达三万余名股东、破产重整企业、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面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涉及社会利益。


不仅如此,破产法及最高院关于《协执》问题有明确条款和指示,全国其他地区面对类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法院基本都出具了协助执行,出具协助执行的案件至今也都没有引起任何不良影响。像创智和长油等多家公司都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完成了资产重组等恢复了经营,大部分公司都提交重新上市申请,其中长油公司更是已经於11月2日得到上交所批准重新上市了。


而我们股东眼看着其他老三板公司一个个都通过法院出具协助执行的方式完成破产重整工作,而高斯达却迟迟没有进展,股东会非常失望的。


批准重整计划司法裁定下发已经一年有余,重整执行期限先后顺延多次,但如果无法划转投资人股权,则重整计划还是得不到执行。现听高斯达高管及管理人反映,重整投资人资金准备就绪,长春中院却始终不予出具协助执行,如此巨大的财务成本可能会导致重整投资人撤出,最终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完毕,高斯达公司随时面临被清算的风险。一旦清算,不仅前功尽弃,更重要的是,我们众多中小股民的权益将彻底丧失。

今听闻您新任长春中院院长,广大股东及股民对本次重整又看到了成功的希望,请您在百忙之中,能够对该案予以过问,使长春中院能够尽快出具协助执行,完成高斯达公司破产重整工作。

谨致崇高敬礼!

                 高斯达公司部分中小股东代表暨联系人:
上海张XX(77岁) 


手机:137 XXXX XXXX
               通讯地址:上海市XX区XXXX路 XX 弄 XX室邮编:

上海黄XX(84岁)


手机:136 XXXX XXXX
               通讯地址:上海市XX区XXXX XX  XX室邮编:

山东谷XX(66岁)


 手机:133 XXXX XXXX


中小股东:(105名)
黄XX,张XX,谷XX,陈XX、李XX、黄XX、顾XX、施XX、周XX
任XX、潘XX、金XX、张XX、郑XX、沈XX、李XX、赵XX、张XX、
陈XX、李XX、莫XX、郑XX、郭XX、严XX、孙XX、李XX、孙XX、
孙XX、孙XX、郑XX、闫XX、王XX、肖XX、徐XX、边XX、阮XX、
朱XX、林XX、邹XX、谢XX、许XX、孙XX、李 X、贾XX、李 X、
梁XX、胡XX、陈XX、陈XX、谈XX、万XX、雷 X、朱XX、周XX、
黄XX、张XX、庄XX、刘XX、王 X、蒋XX、徐XX、于 X、刘XX、
孙XX、张XX、杨XX、杨 X、梁 X、李XX、 X、张XX、庄XX、
 X、尹XX、钱XX、朱XX、盛XX、薛XX、贾XX、陈XX、邢XX、
杨XX、刘XX、诸XX、曹XX、朱 X、许XX、任XX、钱XX、陈XX、
吴XX、蒋XX、郑XX、余XX、劳XX、夏XX、韦XX、沈XX、蔡XX、
陈XX、郑XX、王XX、徐XX、顾XX、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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