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整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测绘”、“公
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出具(2016)陕 01 民破 18-34 号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西安中院根据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于 2016 年 8 月 1 日作
出(2016)陕 01 民破 18-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友木物业对被申请
人数码测绘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作出(2016)陕 01 民破
18-2 号决定书,指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于 2021 年 10 月向
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22 年 3 月 3 日,数码 3 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2016)陕 01 民破 18-33 号”《关于更换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法院重新指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为
公司破产管理人(现),并履行管理人职责。法院对相关文件进行复核。
西安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部分表决
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在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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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
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
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
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
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
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
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
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本案中,煤航数码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在第一次表决后,普通债权、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过第二次
表决,普通债权组通过,出资人组仍未通过。虽然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
案,但其他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且如果重整失败,煤航数码公司将依
法宣告破产清算,由于煤航数码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故出资人权
益为零。如果重整成功,煤航数码公司将继续存续,除最大股东以外的其余股东
还可以保留 50%股权,批准重整计划更有利于保护出资人利益。煤航数码公司
管理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
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结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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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22 年 4 月 22 日